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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老公婚前名下有一套房,婚后再买房属于二套房买入。认定家庭是否二套房买入,是以家庭为单位,认房认贷款。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婚前买房婚后自己还贷不算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期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方名下的,首先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产权登记一方会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买房婚后再买是二套房。
法律快车提示,“二套房”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
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是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为准,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已高于当地平均住房水平;
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
一般是不算的,但是有两种情况。
1.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婚前支付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还贷以及增值部分输入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用自己的财产婚后还贷,那么财产任然属于个人财产。
第一种情况就属于特殊的方面,不属于意义上的一方还贷。值得一说的是,我国法律一般都是根据谁出资来判定房屋所有权,如果男女双方都出钱了,则是通过男女出钱比例来分配房产。夫妻双方另有额外约定除外。
婚前按揭买的房
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杨桃说:“我婚前买的房子,房产证写的我的名字,怎么变成夫妻共有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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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5日
原告杨桃(化名)
与吉林省某房地产公司
签订《商品房购销协议书》,
杨桃以按揭贷款方式
购买位于梅河口市城市某小区房屋,
面积97.7平方米,
房屋总购房款为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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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1月21日
杨桃与某银行签订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贷款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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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1日
原告杨桃与谢坤(化名)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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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9日
涉案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证书,
所有权人为杨桃,
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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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因杨鹏(化名)与谢坤、
杨桃民间借贷纠纷
(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一案,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查封了杨桃名下此处房屋,
查封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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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7月26日
该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判决确认该债务应由谢坤个人承担,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判决生效后
杨鹏要求执行涉案房屋,
杨桃提出异议之诉,
请求确认涉案房屋
为其单独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
应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并停止执行。
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虽然是杨桃婚前购买
但此房屋系按揭贷款方式取得
时至今日仍在偿还贷款
由于双方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没有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
因此夫妻在此期间
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偿还房屋贷款部分
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谢坤应为该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原告杨桃要求
排除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驳回原告杨桃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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