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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由于多年来房地产的蓬勃发展,导致现在房屋成为许多家庭的最重大财产。为此,夫妻在离婚时对房产的争夺已成离婚案件审理的焦点。而对于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双方所提出的分割依据也是五花八门。比如本离婚律师日前处理的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中女方要求分割男方婚前所购房屋在婚后涨价的部分。
男女双方于七年前登记结婚。婚前男方在海淀区中关村附近购得房屋一套。婚后,男女双方约定再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然而,由于双方婚姻家庭观念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导致购房之事被耽误。直至双方离婚,也未再购买新的房屋。现男方个人拥有的那套房屋已经从结婚之初的600万元涨至现今900万元。女方便在离婚诉讼中以双方本来在结婚之初要共同购买一套房屋,但是男方毁约导致自己结婚多年来仍然没有房产。与此同时,男方的婚前个人房产却在结婚后价格不断上涨,至今已升值了约300万元。该300万元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请求法院予以分割。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因婚姻家庭观念不和,婚后频繁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加之男女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故法院准予离婚。同时,法院认为,双方发生争议的房屋为男方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即便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也不能改变该所有权性质,且不存在婚后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形。至于该房屋在婚后涨价的问题,系市场价格变动导致,并非男女双方共同经营所形成,因此,该房屋包括升值部分属于孳息,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法院判决房屋的全部价值均应归男方所有,女方无权分割。
本婚姻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律十分重视强区分并保护男女双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法院不会把这部分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离婚时考虑增值部分的分割时,应区分该增值是主动增值还是被动增值。主动增值是指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动(包括一方主要从事家务劳动而另一方从事商业活动)而增值。被动增值是指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被动增值仍应视为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主动增值则因他方的贡献所致而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在于:承认作为非财产所有人的另一方配偶的劳动价值,承认其对家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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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下由小编为您整理常见的夫妻财产中关于婚前房子升值部分的分割情形。
实践中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
该房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由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若该房产的增值是因为装修而导致的升值,而装修费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也是实践中夫妻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忽略考虑的问题。如果装修费用是婚前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可就该装修而升值部分主张权利。若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装修,则装修而升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仅限于装修而升值部分。因为婚后装修是夫妻共同的经营行为。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虽然此处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归产权登记方,但是司法实践中基本都是判给产权登记方,目前尚未发现判给非产权登记方的例外情形。
同时该条第二款也对此种房产的增值部分做了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此条,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共同还贷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确定的。
实践中支付首付款一方“以婚后还房贷用的个人工资或者个人经商、经营公司收入”等为抗辩理由主张不分割增值部分则是不成立的,因为个人工资或者个人经营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其处理方式同上一种情形。因为支付首付款一方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由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导致房款支付与房屋产权证的办理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期间,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后即取得房屋产权证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权利,因此实践中仍将产权盼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4、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
为了应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全国纷纷上演了房产证加名(即房屋产权人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一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专门发文,房屋、土地的权属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的免征契税。这一规定等于认可了在房产证上加名后,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变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在一方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属于生效的赠与,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是不能轻易撤销的。
加名的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的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购房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在夫妻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的婚姻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待当事人对争议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起诉。
(来源:律团说法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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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幸福怎么提离婚(婚姻不幸福如何调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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