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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2021年2月19日,苏某和陈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该两份协议均约定一套房产归苏某所有,由苏某向陈某支付60万元房产补偿款。《离婚协议》内容约定了离婚事宜以及房子归属,《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只约定了该套房产的归属。最终两人并未离婚,就这套房产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分歧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编分析
本案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离婚协议》签订后,夫妻并未实际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是否还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书面签订离婚协议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即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的,本案中,苏某和陈某并未实际履行签订协议的目的,可认定为该协议并没有符合生效条件,即《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协议中对财产的分配也无效。第二,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本案中苏某和周某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在完成离婚手续后方生效。故《夫妻财产约定》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苏某拥有房屋所有权且应支付陈某60万元的补偿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后
房屋权属更名过的房产如何分割?
部分业主出钱在小区装电梯
却有两层不停靠怎么办?
民法典这样规定↓
案例一
“男方父母在婚前为男方付首付买了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结婚两三年后,男方父母一次性还清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将不动产权证持有人由男方变更为女方。现男女双方诉讼离婚,房子应该怎么分割?”
该房产归属取决于男女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只归女方所有。如果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如果双方未做相关约定,离婚时,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于婚前出资付首付和婚后出资付剩余贷款,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视为出资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你所述的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如没有特殊约定,应视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更名前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将房屋权属更名的行为不必然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办理赠与公证或达成明确的赠与约定,办理过户行为意在履行赠与协议,过户后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房屋;如果男方将房屋权属变更为女方,但双方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房屋过户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在上述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的情形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并非均等。关于该房屋的分割,由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及房产的出资来源,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的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割比例。
案例二
“我家住在老旧小区,一梯两户,一共八层楼。电梯修建出资的只有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目前电梯已经在建设。建到一半,我们发现电梯在四楼和六楼没有开通道,而除了一楼以外的其他楼层都开了电梯通道。我们认为,出了钱,电梯却没有停靠很不合理,便和业主代表反映。但是业主代表称方案已定,电梯公司也以改不了为由,拒绝了我们的修改方案请求,我们能怎么办?”
业主代表的方案决议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业主代表的决定。此外,电梯属于小区内的公共通道,属于业主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公用部分,所有业主对其均享有权利且承担义务,因此,未出资的业主也需要补交出资。
就撤销决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业主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决定,如果业主对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双过半”程序更换业主代表,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就建造款出资问题,结合你提到的“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出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因此,即使不使用电梯的业主,也需要出资建设电梯,可以请业主委员会向其催交建造款。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即便是同床共枕的夫妻,也不可能做到什么事情都一起分享,有些人并不知道自己的另一半,每天在外边做些什么,比如他(她)是否在外边欠下高额外债?婚姻期间的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什么情况下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
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大家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介绍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中,主要通过两个原则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和利益共享。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鉴于目前尚未有具体的法律解释如何判定债务属于日常消费或生产经营,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通常参照家庭消费的八大类判定是否属于日常消费;关于生产经营,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以下几种情况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个体工商经营、工程承包垫资建设等,但这些问题还需相关部门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才能公正地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0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若在分割财产时双方未进行特殊约定,在分割完成后的工资奖励或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如何判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可以关注另一方银行账户的数量及卡号、股票账户的名称及金额、拥有房产的数量、投资公司的金额和拥有的公司股权等。如果日常生活中没有收集这方面信息,可以在离婚时通过律师要求法院出具调查函,通过调查函调查相关财产。
问:不知情签的欠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在司法实务中会把这种债务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在签字前确认文件的具体内容,签字后就需要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去履行自己偿还债务的责任。
来源: 北京普法
离婚协议书起草指南:确保权益保护的五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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