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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鲁法案例【2021】316
案情回顾
2002年,晓曼父亲郑途与母亲离婚。2008年,郑途与风华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郑途以结婚为目的出资40万元为风华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于风华名下。2011年7月,郑途出资163000元为风华购买了一辆汽车,该车一直由风华使用。2011年11月,郑途向风华转账60万元,作为结婚彩礼。后郑途得知风华并未与其丈夫离婚,也没有打算与自己结婚,便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所在地法院判令风华返还其赠与的房屋或购房款、车辆或折价款。所在地法院以郑途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为由裁定驳回了其起诉。2018年4月,郑途去世。2021年,晓曼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风华返还其父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综合考量案情,依法判决风华返还购房款40万元、车辆折价款7万元、郑途转账支付的60万元及其利息。
案件说理
郑途与风华曾为恋人关系,郑途于2009年替风华支付购房款40万元,于2011年替风华购买车辆花费163000元,于2011年向风华转账60万元。在风华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上述款项应当认定系郑途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风华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郑途与风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未共同生活,郑途生前也向风华主张过返还相关款项。因此,晓曼作为郑途唯一的继承人有权向风华主张相关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风华取得的上述财产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晓曼作为郑途唯一的继承人有权向风华主张返还相关款项。考虑到风华已经使用车辆多年,郑途生前起诉时也仅向风华主张车辆折价款7万元,对购车款法院酌情判令风华返还7万元。郑途支付的购房款40万元及转账支付的60万元,风华没有取得的合法依据,应当返还郑途的继承人晓曼。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青岛市市南区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如今很多男女都把结婚视作发财的一种方式,很多人希望靠着结婚能够收割男方家里的资产,比如存款房产等,但是法律只会以法律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让很多不懂法的人没有得偿所愿。
近期上海地区爆出洗房行为,女方要求男方在结婚之后将原本的房子变卖,婚后以夫妻双方的名义重新购买。
女子提出离婚,购房款的一半最后到了女方的腰包里,以此名之洗房。为何简单的一通操作就能将房产变为夫妻共同产,法律上对于共同财产的界定又是如何?
某法院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在2002年2月,罗某与谭某考虑到两人的婚后生活的稳定,就打算买下一套房子。
买房之前,两人还没有结婚。婚前男方谭某在当地的县城内购买了一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由于购房时间较晚一直到结婚之后房产证才下来。
时间一晃8年后,由于夫妻双方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姻过程中因为吵架导致感情破裂,女方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名下共同使用的房产。
女方认为,该房子夫妻之间共同使用8年应该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经过法院受理之后给出如下判决,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谭某购买的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即便是在明婚姻期间办理的房产证,但依旧属于个人,由此女方提出的财产分割并不成立。由此我国对于婚内共同财产是如何认定的?哪些又不应该算作婚内共同财产呢?
我国法律规定,婚内共同财产指取得结婚证后,双方在离婚之前所去的的财产,若无特殊的约定,双方对此平等,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在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率先依据约定进行遵循,若无约定或约定无效被撤销,才以法定制为基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人员范围是夫妻双方取得结婚证、法律认定的合法夫妻,无效或撤销的婚姻以及同居关系不能作为法律认定,即便是约定为共同财产,法律也不会对其认定,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也不在所有权主体的范围之中。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同工财产的来源可以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所得,也可以是一方所得,取得时间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即便是有约定也不在法律的认可范围。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之后,分割婚后财产可以根据协商解决,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只能分割婚后的合法收入,婚前财产可以要求不予分割,至于对婚前财产进行对等处理,算作一方对另一方的免费赠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所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或奖金及劳务报酬;
2.进行生产投资得到的收益;2.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的财产(1063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无、其他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以下为夫妻单方面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取得的不动产;在婚姻期间因伤取得的补偿或赔偿;单方面继承的遗嘱;生活中各自的生活用品等。
所以在本案中,罗某与谭某之间虽然一起共同使用了8年房子,但是是男方在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算作是婚前个人财产,当然不算在婚后分割的范围之中了。
那么这里不禁要问,如果男方在婚前付了房子的首付并写在自己名下,婚后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应该如何认定,离婚时又该如何进行财产的分割呢?
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协商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有无过错的原则进行判决。另外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但共同财产不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
也就是说,有事先约定以约定协议为基准,若是没有约定,那么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所剩余的还未归还的贷款算作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对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的部分,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我国规定,离婚主要分为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离婚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1.双方提出申请后、带着结婚证户口身份证介绍信等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婚姻登记处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是否自愿、对子女是否抚养,夫妻离婚后各自的经济问题以及婚姻内的财产债务问题的协议。
3.审查通过之后,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领到离婚证后解除夫妻关系。
当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或者是公民更倾向于诉讼离婚时,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需要到所在地或超过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裁决最后离婚。
首先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并注明离婚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会在收到诉状后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5天内将诉状副本发给被告。
开庭前法院将提前三天通知被告。案件一般会在3个月内结束,有特殊情况时可以递交申请延长到6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百年修得同船渡,一桩婚姻来的不容易,如何经营好一段婚姻比起如何分割婚后财产更加重要。
虽说有洗房女等捞女扰乱市场,但是当大家都为了一段感情而不是为了结婚而结婚时,相信这种社会的渣子将在没有存身的空间,我国逐步走低的结婚率也将回到正轨之中。
本文作者:何永萍
2000 年,20 岁的李军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地的一所中学当老师。李军的父母李建和刘娟很欣慰,并催促李军找对象成家。“结婚得有婚房啊!”李军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一套婚房。2002 年5 月,李军看中了一套95 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75 万余元。李军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同年6 月,李军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0 000 元。
后李军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小孟,两人相恋。2004 年10 月,李军和王小孟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爱的儿子小李出生了。到2007 年,李军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夫妻俩也算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事实上,李军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小孟居住的时间并不长。婚后, 李军的父母也和他们一起共同住到这个房屋里。之后,李军觉得不方便,便与王小孟二人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一直由李军的父母居住。
2018 年9 月的一天,王小孟收到噩耗,李军因为车祸不幸身亡。留下妻子王小孟和年幼的儿子小李。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小孟和公婆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小孟曾多次要求对李军名下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公婆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小孟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万般无奈之下,王小孟提起了诉讼。
老人是否出资,房屋所有权到底归谁?
因买房后近10 年儿子出事,当初购买的那套房子的价格也翻了几番,双方对于房屋现价的认定也无法达成一致。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王小孟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不包括室内装潢、装饰)为450 余万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涉案房屋是属于李军与王小孟共同所有,还是属于李军与其父母共同所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王小孟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军一个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军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李军的父母则表示,是他们出资给李军买的房屋,所以,这个房子他们老两口也有份。为此老两口提交了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现金缴款单原件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贷款均是他们共同缴纳。
法院认为,因为证据上交款单位均为李军,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李军出资缴纳。两位被告仅凭持有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房屋贷款为二被告出资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证明,不能证明二被告为该房屋的共同出资人。
法院认为,原告王小孟能够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婚前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因房屋取得时间在王小孟与李军结婚登记时间之前,在原告与李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军偿还房屋贷款部分本息 X 万元,对此部分,应从该房产价款中先予以分出Y 万元给原告王小孟,剩余部分作为李军遗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与两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继承人共有四人,李军的儿子小李,李军的配偶王小孟,以及李军的父母,份额应该均等。考虑两被告现实居住情况,将涉案房屋由二被告共同继承,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在被继承人李军名下某房屋产权由被告李建、刘娟所有; 被告李建、刘娟分别给付原告王小孟以及小李上述房屋补偿款N 万元。判决后, 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1. 对于夫妻有一方在婚前购买了房屋,之后因离婚或死亡等原因发生的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 房屋通常在财产继承、分割中作为一个大项,请问在诉讼过程中,对不动产如何进行分割?
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给了较好的处理,基本原则如下:①分割房屋应最大限度地保护房屋的整体性,尽最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②采取一人独有,再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③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④大家竞买的方式;⑤出售该房,大家分得价款的方式。
3. 本案还涉及遗产继承问题,请问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如果死者生前未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就应该按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细数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隐形资产,如何确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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