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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前检查(强制婚前检查怎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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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2: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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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林芝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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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冷静,结婚呢?专家建议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结婚冷静期”需冷静看待

专家称应考虑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 记者 赵晨熙

“有没有必要设立结婚冷静期?”

近日,这一话题引爆网络,继“离婚冷静期”被写进民法典后,“结婚冷静期”也被提了出来,并迅速冲上热搜。

1月14日,上海律协召开“2021年上海律师参政议政新闻发布会”,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姗姗在发布会上表示,她拟在今年上海市政协会议上提交提案,建议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权,倡导婚前医学检查,探索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即婚姻登记生效前给予配偶获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权。

“婚前对于双方真实信息的了解非常有必要,不然会出现婚姻无效的情况,是否可以设置结婚冷静期限,保障双方的知情权。”徐姗姗认为,婚姻双方信息对称、信息透明地结婚,是可能降低离婚率的一种方式。

徐姗姗的这一提案被媒体解读为“结婚冷静期”,得到了不少网友的支持,有网友表示婚前得知对方身体状况、婚史、有无犯罪记录等各方面的个人信息非常有必要,“建议通过国家立法予以明确”。但也有网友认为婚姻登记双方都是成年人,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就好,不应再另设门槛。

婚姻登记异议期保障知情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近日依据民法典撤销了一段婚姻,因为被告是艾滋病患者,却在结婚前没有向原告坦陈。

根据法律规定,艾滋病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由此可知,艾滋病患者是可以结婚的,但前提是配偶必须知情且同意。

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徐姗姗认为这与婚前双方缺乏足够的信息有关,这也让她产生了提议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的想法。

“如果婚姻登记设立异议期,那么在异议期内发现对方向自己隐瞒了重要信息,就可以拒绝完成结婚登记,也就避免结了婚再去法院打官司的麻烦,自己省时省事,也节约司法成本。”徐姗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她的提案是探索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很多媒体将婚姻登记异议期直接解读为“结婚冷静期”并不完全准确,因为该名词实为“在登记和生效之间,插入一个知情和调查的期限”。

“我提案中强调的焦点是结婚登记前的‘知情权’。”徐姗姗举例称,比如可在双方登记结婚与登记生效之间设立一个调查期限,要求对方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给双方调查信息、充分了解对方的权利。

哪些列为可调查项目,双方可在登记生效前一起探讨达成共识,应有调查权与知情权的项目可以包括对方的婚史、病史、债务情况、家庭情况等。如果查证后和对方说的是相符的,那么婚姻登记就自动生效;但是,如果一方查下来发现完全不符,这时另一方就有自主选择权,究竟还要不要继续完成登记,决定权还是在当事人,这不是法律强制的,但是让双方拥有了知情权。

“我希望大家不要因为不了解走到一起、因为了解而分开。”徐姗姗提议的初衷是希望双方婚前的信息能够对称,让双方明明白白地去结婚。

无需靠立法设立前置程序

与一些民众对结婚冷静期表示赞同的态度不同,最初看到结婚冷静期的说法,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有一些“反感”,认为这种说法是在“蹭”离婚冷静期的热度。

在婚姻登记制度方面,民法典新增加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通过立法来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为了预防在协议离婚中出现的冲动型离婚,有其积极意义,但设立所谓的结婚冷静期则‘大可不必’。”张荆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结婚自由是属于每个公民的私权利,公权力对私权事务的介入不应过度,立法不应过多干涉他人的私权利,不能把立法的严肃性生活化,毕竟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婚姻自由是不应该施加任何附加的限制性条件的,当事双方如何选择是他们的自由,当然相应的风险和后果亦由当事双方自行承担,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吕孝权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民法典中针对结婚双方对重大疾病的知情权是靠一方主动履行告知义务来实现的。

“法律之所以这样设计,是考虑到准备结婚登记的双方在实际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前,双方之间还没有形成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吕孝权进一步解释称,民法典因此作出了事后救济的规定,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并要求赔偿。

在吕孝权看来,由法律直接在结婚前设立一个前置程序并不妥当,政府应当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积极向上的婚姻家庭观念,并为此采取相应的知识普及、宣传和教育措施。

张荆能够理解提议设立婚姻登记异议期是希望双方能够掌握更多的信息,防止步入婚姻的人受骗。但她担心,好的初衷有可能会在施行时出现“偏差”,比如有些人可能将其视为窥探对方隐私的途径;有些人则认为有这一制度可以在结婚前“冷静”并反悔,决定结婚登记时反而会更草率,这些都会起到不良的影响。

张荆建议,应从社会的角度,通过社区或者民政部门为将要步入婚姻殿堂的双方进行前期培训和心理辅导,一是要让他们对婚姻的意义有所认知,对婚姻的责任也要树立起正确的观念;二是教导他们如何进行必要的婚前调查,以免上当受骗。

此外,张荆提醒,即便设定了非强制性的婚姻登记异议期,让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进行一些必要的信息明示,也必须要注意隐私保护的问题。

比如查询对方有没有犯罪史,这个是公开的,不属于隐私范畴。但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否有遗传病史、是否有传染性疾病等疾病史以及对方的婚史,这些都涉及个人隐私,即便知晓也没有权利向外人及社会公布,否则将涉嫌违法。

专家建议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近期也一直在关注有关结婚冷静期的讨论,他发现,徐姗姗倡导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被很多人忽视了。

“大量结婚后要求撤销婚姻的案例中,都是因为一方在婚前隐瞒了自身患有的疾病,这其实是强制婚检制度完全能够避免的。”李明舜多年来一直在提倡恢复强制婚检制度。他告诉记者,我国曾经有强制婚检制度,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明确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但是在2003年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婚检报告不再是登记结婚的必须环节了,这也导致婚检率逐年降低。

“我认为有必要恢复强制婚检制度。”李明舜指出,从立法层面来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的效力要高于《婚姻登记条例》,二者间关于婚检规定的条款存在冲突,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当服从上位法。他建议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增加强制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修改前,应做好对婚前医学检查的规范工作,或者推广免费婚检。

张荆也认为应考虑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她觉得现在准备结婚的双方对婚检过于轻视,实际上婚检除了包含艾滋病、乙肝、梅毒等传染性疾病的筛查外,还包括一些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这些检查可以查出是否存在不孕不育或患有遗传性疾病,能够防患于未然,是登记结婚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李明舜看来,恢复强制婚检也许会比设定婚姻登记异议期更具有可操作性。

“毕竟要民政部门配合调查双方的健康状况既需要法律的授权,又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如果要求双方提供婚检证明来登记结婚,会更好操作,也保障了登记双方对对方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李明舜说。

思想众筹 | 婚姻大事不能儿戏 全国政协委员建言:恢复强制性婚前检查制度

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 方翔)俗话说,婚姻大事不能儿戏。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两位全国政协委员关注婚姻这件大事: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在一件社情民意上建言:应要依据《民法典》重新制定、出台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张喆人提案建议恢复强制性婚前检查制度,实行免费婚检。

思想众筹 | 婚姻大事不能儿戏 全国政协委员建言:恢复强制性婚前检查制度

图片来源:东方IC

“离婚冷静期”的内容要放入

黄绮委员解释说,《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味着《婚姻法》已经废止。那么,以《婚姻法》作为母法由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也同时废止了。“《婚姻法》已经成为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了,如此,《婚姻登记条例》应要依据《民法典》重新制定。”

她进一步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结婚、离婚的规定有了很多重要的修改内容,如结婚条件中已经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了,而是明确将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未事先告知作为婚姻可撤销的理由之一了。再如离婚登记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和原来规定双方自愿申请离婚登记可以当场拿到离婚证书的规定有了很大变化。《民法典》已经开始实施了,《婚姻登记条例》重新制定也是刻不容缓了。

黄绮委员建议尽快依据《民法典》制定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相关修改的内容在新制定的条例中予以体现,将结婚条件的改变、“离婚冷静期”的内容都放入,与《民法典》内容相匹配;

《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被理解为“离婚冷静期”的内容,该条第1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意味着撤回申请是不需要双方一起去撤回的,只要单方前往即可撤回离婚申请了。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这第2款的规定中,尽管明确了应当双方亲自前往领取离婚证,但是没有明确双方是否应当“同时”去领取,建议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对此要加以明确规定,明确双方应当同时前往领取离婚证。因为如果不是同时去领取的话,其中一个在期限内去领证了,另一个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去领的话,离婚是不生效的,是要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如此会造成混乱。黄绮委员建议在《婚姻登记条例》中明确,双方应在期限内共同亲自前往领取离婚证书,婚姻关系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书后解除。

避免有先天缺陷患儿出生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取而代之。然而,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不做婚前检查,全国婚检率直线下降,不少城市的婚检率只有个位数,甚至为零。与此同时,新生儿先天缺陷、夫妻互相传染疾病等情况急剧增多,因而导致家庭失和、婚姻破裂的悲剧屡见不鲜,从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国家社会福利保障压力和医疗负担。”张喆人委员表示,婚检是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如地中海贫血是一种严重的血液遗传病,多发于儿童期。患儿的出生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不幸,更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担,虽然该病暂时没有一个有效的根治方法,但可以通过婚前检查,提早发现夫妇双方是否携带疾病的遗传基因,通过较早的干预治疗,避免有先天缺陷的患儿出生。

张喆人委员认为,婚检是对另一半尽责,对孩子负责,对家庭幸福负责,更是对社会的负责,因此,婚检是维系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他希望恢复婚前体检制度,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将婚前体检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免费婚检,并认定有资质的婚检医疗机构实施免费婚检。

强制婚检还是自愿婚检?年轻人的婚姻知情权如何保障

 强制婚检还是自愿婚检

  年轻人的婚姻知情权如何保障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超 实习生 尤强 陆地

  两年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被“毙”了。

  这名硕士研究的论文是关注婚检制度。然而,学位论文外审专家认为,婚检这个问题在2003年时就已改成自愿式的,过去的10多年间法学界也没有人对此问题开展过研究。

  因此,这个选题被认为“烧冷灶”、无新意,不值得研究,最后把硕士论文给“毙”了。

  所谓强制婚检制度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的,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且该规定在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后依然得到了保留。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不再要求申请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但母婴保健法也一直没有被废止。

  其实,论文选题争议背后是法律法规的争议。日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项争议已经持续了19年。至今,法学界依旧是众说纷纭。

  案件中折射的强制婚检必要性

  2019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研究生伍智在学习过程中,发现了许多因没有进行婚检而发生的案件。张兰与王勇(均为化名)是一对北京的新婚夫妇。在结婚前,张兰因抹不开面子,怕爱人觉得自己不信任对方,就没有提出婚检。

  婚后不久,张兰发现王勇竟然患有尖锐湿疣等性传播疾病。气不过的张兰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她认为,王勇隐瞒了婚前患有疾病的事实。因此,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

  2020年6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审结的婚姻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程雪阳告诉伍智,如若不进行强制婚检,那么婚姻双方均无法了解对方最真实的身体情况。日后知情时执意离婚,那也很难证明对方一定是在婚前染病。“举证的难度极大,很容易出现请求被驳回的情况。”

  此外,伍智还发现,身边的亲朋好友结婚时的“婚姻半径”不断扩大,跨县、市、省的婚姻大量出现。如果不进行婚检,男女双方很难了解对方的身体真实情况。而且提起婚检,许多人还是有顾忌。“万一觉得不信任对方,分手了怎么办?”伍智说。

  早在2005年,上海就开始推行“免费式的自愿婚前医学检查”,但该市2020年的婚检率只有13.2%,依然有将近7/8的新婚夫妇没有进行过婚前医学检查,而在1990-2002年实行强制婚检制度期间,该市的平均婚检率为98%。

  程雪阳认为,恢复建立强制婚检制度存在必要性,该制度的功能为“保障拟缔结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健康权和生命权”。他认为,强制婚检制度保障了婚姻双方的知情权。

  在传统的“熟人社会”,拟结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亲戚朋友、熟人、红娘等途径进行有效的背景调查,但进入人口快速流动的现代陌生人社会后,传统的婚姻背景调查机制越来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此外,程雪阳介绍,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取消了重大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替之以在第1053条设置婚前告知义务,赋予当事人撤销婚姻的权利。

  “如此一来,违反婚前告知义务的救济仅限婚后撤销,缺乏婚前保障。”程雪阳说,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主张,可能会让后者产生不被信任甚至被冒犯的感觉。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当事人不愿或不敢向对方提出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要求。

  婚检风波

  在广东珠海市香洲区,1987年出生的楚楚(化名)遇到相关问题。原来,她与丈夫姜旭(化名)办理结婚时,该地民政部门并没有强制要求他们进行婚检。

  由于真心喜欢丈夫,楚楚也没有提出过婚检。在婚后,楚楚才发现姜旭可能存在不适宜结婚的精神类疾病。忍受不了丈夫的发病,楚楚选择离婚。根据母婴保健法,楚楚认为,有关部门应为二人进行强制婚检。随后,她把民政部门也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被驳回后,楚楚再次起诉。201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婚姻登记条例》,驳回了楚楚的申请。他们认为,在结婚前,楚楚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其中包含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情况。因此,楚楚理应了解对方的真实状况。

  程雪阳介绍,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同时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他认为,这一项规定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护婚姻,而不是简单地以“婚姻自由”为名,让国民自行承担风险以及其他不利后果。所以,他认为国家有义务进行免费的强制婚检,不能让国民自行承担风险以及不利后果。

  随后,程雪阳与伍智详细查阅了相关资料。他们还发现,类似的“法律风波”有很多。19年来,强制婚检经历过大大小小的争议:“在黑龙江省,这个争议就比较明显。”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修订《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与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设定了完全相反的法律规则。《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第八、十一、五十条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验当事人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给予登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值得关注的是,《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修正完成后,当时的黑龙江省民政部门公开表示: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若有民政部门执行强制婚检,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起诉民政部门。而黑龙江省的卫生部门则认为,《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作为母婴保健法的下位法,具有合法性,强制婚检制度没有废除,也不应废除。

  还有专家提出,《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确实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但《婚姻登记条例》违反了母婴保健法。

  程雪阳表示,从黑龙江省的情况来看,《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迄今已经修正过6次,强制婚检制度的相关规定依然保留其中。此外,2009年、2014年、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至少有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提出相关建议,呼吁恢复并优化强制婚检制度。

  怎么做对双方都好?

  程雪阳认为,如果明知对方身体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依旧选择与对方结婚,是追求爱情的一种表现,法律应予以保护。

  程雪阳认为,优生优育不应是坚持进行强制婚检的理由。婚检结果也应该只有个人能看到,有关部门不能看到检查的结果,“因为这是双方的隐私,所以也不存在保障优生优育的说法”。

  日前,记者在江苏盐城东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采访时发现,该民政局的三楼就提供免费的婚检服务。“不强制,但是我们向男女双方提供这项免费服务。”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常乐说。

  “对双方都好,而且也不会有抹不开面子的问题。”这是面对镜头时,不少年轻人的回答。但是,他们也很担心自己的隐私是否会因此泄露给其他人。“工作人员都会看到我们身体情况的报告,这个是我们最担心的。”一位即将领证的年轻女士表示。

  今年5月,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在南京市鼓楼区对强制婚检问题进行街头采访时,多名青年男女认为应该进行强制婚检,这项制度让双方都很有保障。

  对此,程雪阳强调,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所建立的强制婚检制度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不是要求民政部门“根据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来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结婚”。

  程雪阳解释,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当事人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那么民政部门原则上就应当准许当事人依法结婚。

  2021年5月6日,程雪阳的课题组以快递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提交了一份《关于对<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进行备案审查的建议》,建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免费的强制婚检。

  今年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对他们的建议作出了回复。该复函中表示,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该规定与母婴保健法关于结婚登记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不一致。

  复函强调,审查认为,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前医学检查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将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予以规定,没有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他们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推动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统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超 实习生 尤强 陆地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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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2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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