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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作者:夏羽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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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就像是一座城堡,爱情是里面富丽堂皇的装饰,在荷尔蒙的影响下,看到的满是热情和浪漫;而物质是城堡的根基,是建起城墙的一砖一瓦,没有物质的依托,再华丽的装饰都无从放置,再高尚的爱情都只是空中楼阁,注定成不了现实的生活。现代社会的人,太明白婚姻里的这些道理。所以,面对结婚,必然联系到的是房子、车子,以及保证未来生活的物质基础。婚姻是神圣的,也是漫长而充满不确定性的,所以在婚姻面前,男女双方都会出于各自的利益做全方面的考虑。很现实,也很常见的便是婚前房子的问题。
在进入婚姻之前,几乎每对准夫妻都会面对这一道坎,没有房子的需要想方设法买房子,买不起房子的感情便即将濒临破裂;有房子的也会因为是否全款,是否要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而引出很多烦扰。我们今天就“婚前丈夫有房产,要不要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这一话题,来听听几位过来人的看法。
@呦呦:29岁,结婚1年,在房本上加了名字
房子是老公家里婚前为他买的,但只是付了首付,之后还需要每个月还三千多的贷款。我是一个很没有安全感的人,可能是见多了感情中聚散离合的各种事情,虽然还相信爱情,也很确定老公是爱我的,但是谁也不能保证人在这个浮躁的社会能够始终如一,初心不变。
男人若背叛了婚姻,或许还可以找一个更年轻貌美的女人,但女人呢,如果一旦失去了婚姻,错过了人生最美好的时光,或许还会带着一个孩子,那么未来的路该怎么办。所以,对于婚姻,男人应该给女人更多的安全感,在房本加上女人的名字,让女人有更多安全感和归属感,这是情理之中的。
@禾苗:30岁,结婚2年,没有在房本上加名字
老公的房子是公公全款买的,是婚前财产,写的是老公的名字。其实婚前家人朋友也在提醒我,婚姻里要给自己留点保障,毕竟人心会变,只有物质才是真正可靠的,不仅让我在彩礼上要多一些,还要在房本上加上名字……可是,对于我来说,这些都并不重要,老公家里再有钱,那毕竟都只是冰冷的,而我在乎的只是老公对我的感情,如果真的有一天,老公不再爱我,我们之间没有了爱,我要再多的钱财又有什么用。如果没有爱,我会怎么样来,怎么样走,靠着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
@邱赫:28岁,准备结婚中,因为要不要加名字的事情闹了矛盾
我们订婚之后便开始准备结婚的事情,原本打算最近去登记结婚的,但是因为房子的事情还没有商量妥当,我家里一直不把户口本给我们去登记。未婚夫的房子是在认识我之前买的,未婚夫家里条件一般,所以首付只付了百分之三十,其中还有几十万借款,另外每月还需要还贷近一万,这对于我们来说,并不是小数目。
我父母担心未来我们的生活没有保障,毕竟未婚夫的工资一半要还贷,还需要攒钱还亲朋好友的借款,这样势必会影响到我婚后的生活,毕竟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还贷的钱也有我一份,所以我父母坚决要在房本上加上我的名字才能结婚。但是未婚夫家一直犹豫不决,毕竟未婚夫的父母半辈子的积蓄都用在买房和装修上了,而我的工资连每月贷款的一半都不到,根本帮不到还贷,所有的责任还是落在未婚夫身上,所以未婚夫的父母为了自己儿子的利益考虑,不想加上我的名字……
@王娴:33岁,结婚5年,加了名字去不掉很烦恼
说实话,如果未来还想买二套房子的话,婚前男方买的房子最好别加女方的名字了,我的亲身经验告诉大家,加名字也会带来很多烦恼。老公婚前的房子比较小,婚后我们经济好了一些之后就打算重新再买一套房子,但是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是百分之五十,为了减轻经济压力,我们也希望只付百分之三十首付,于是打算假离婚,然后以我的名义重新买房。
而假离婚重新买房之前,需要做的事情便是把我的名字从现在房本上去掉,但是加上容易去掉难,辗转几次都无法去掉名字。以至于我们买新房的计划也耽搁了,毕竟手头一下拿不出百分之五十的首付款。而如果当初没有加名字的话,也就不需要有这重烦恼了。
婚前丈夫的房子,婚后要不要加女方的名字?听了几位过来人的说法,你有什么想法呢?欢迎留言区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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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个30岁的女的,还没结婚,结婚的条件是要房要车,这么物质,难怪嫁不出去。”
外出吃饭的时候,隔壁桌坐着一对夫妻,男的跟女的这样说。
妻子当时就反驳说:“要房要车不是正常?你以为都跟我一样,这么好糊弄?”
女人结婚前要房要车就是物质?就是拜金?很多男人这么想。这些人觉得婚姻是爱情的终结,爱情嘛,就该是纯洁的,要房要车太现实了,简直不要脸。
这种想法的男人,就送三个字“呵呵呵”。
公司有位同事现在结婚三年了,当初“奉子成婚”,男方父母有两套房子,一套是现住的,还有一套在空置,且没有装修。婚后小两口跟着父母住,至于说房产证上的名字,那肯定跟她没关系。
她自从结婚到现在说到“家”,还是安徽老家,父母的家里,而她现在的“家”,只是她借宿的一个地方,这个家里,没有一个地方属于她。
每当她跟老公抱怨,老公都是置若罔闻,并不把这当回事,她总担心自己的青春就这样付出了,有一天自己会被这一家人扫地出门。
经济学家薛兆丰在《奇葩说》上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从经济学上来看,两个人结婚等同于合伙办企业,办的是家庭企业,签的合同是一张终身批发的期货合同。
婚前在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这事挺重要的。结婚是合伙办企业,只是两个人拿出的资源包不同。
有身体、生育能力、容颜,有家庭关系,也有自己未来增长的潜力,夫妻双方的提供的资源不同,发挥的节点也不一样,有人早一点,有人晚一点。
男人常说结婚和恋爱两码事,恋爱选喜欢的,结婚选合适的。对女人来说,结婚跟恋爱当然也是两码事,恋爱是风花雪月,结婚要“真刀实枪”,结婚是两个家庭的组合,女人要为之付出所有,要养育孩子,要顾全整个家庭。
虽然说很多时候,婚姻是感情走到一定程度的终结,但是婚前还是把条件讲清楚,这样一来双方都省心。
女人在婚前提出房子和车子的条件,理论上来说不过分。
有位朋友在某一年的双十二跟男朋友领证了,当时朋友圈都震惊了。什么条件都没谈,直接领证结婚了。当时她还云淡风清地说:我没有那么物质。
两年后她领了离婚证,这个期间她怀孕了,然后打胎了,最后草率收场。
一切都好像没有发生过一样,只有她的身体受到了损伤。
正如薛兆丰所说的,婚姻中男女双方提供的资源不同,且提供的节点不同,女方付出的是容颜和青春,需要孕育生命,从这一点上看,房子车子都是小事。
当然了现实生活中,还是要彼此留个口子,万事都好商量着来,如果双方合适,条件有限,提供不了车子房子,但是男人表示愿意为之奋斗,女人愿意,也是常事。
相对比那些婚前要房要车的女人,那些草率结婚,什么条件没有提,又草率离婚,完全不顾孩子的女性才更加不靠谱。
婚前提出“要房要车”,女方是真的想跟男方过日子,而那些口中说着“因为爱才结婚”,结婚之后,发现了现实和幻想中的爱情不是一回事,就草率离婚,对孩子不管不顾的妈妈,才是不靠谱。
而对于男性来说,主动提出来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主动买车,才更加负责任。
现实生活中,很多事例表明,越是这样的男人,越能做个好丈夫,做个好爸爸,而对于那些因为一套房子一辆车子,就翻脸,甚至拒绝的男性来说,生活中往往也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好丈夫、好爸爸。
有人说,难道买不起房和车子,就不配结婚、不配有家庭了吗?
当然不是,到现在为止,很多人依然买不起车子,生活在大城市的年轻人,买不起房子也属于正常,但是是否买得起是一回事,而态度又是另一回事。
买不起房子,会朝着这个目标奋斗,让妻子明白,自己会为她、为孩子、为家庭奋斗,而奋斗所得的一切都是两个人共有的。
有的男人遇到妻子的时候,是“光杆司令”一个,等到有房有车了,却暗藏私心,认为这是自己所得,跟妻子没有关系。
妻子付出的几年甚至十几年能相当于没有付出吗?
现在婚姻法规定,房子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如果房子是婚后贷款买的,夫妻俩共同还房贷,那么房子是两个人共有的,如果房子是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的,即使房产证上加了妻子的名字,这段婚姻走到最后的时候,房子依然是男方的。
可是,女性为什么还这么在乎房产证上是不是加自己的名字?其实在乎的是一个态度问题,一个婚姻“参与”问题,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在女性眼中,自己永远是“借住”,没有真正的归属感。
正如经济学家薛兆丰所言,结婚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这事挺重要的,毕竟所有人结婚的时候,想的是白头偕老,而不是哪一天一拍两散。
互动话题:你觉得两个人结婚的时候,女方要求有房有车过分吗?你们当地的习俗是什么样的?欢迎留言分享。
编者说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前张某父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9.8万元用于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该车辆于婚后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
案情
张某与李某相识谈婚,婚前张某父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9.8万元,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购车过程中,以张某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婚后将该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关于车辆分割问题产生分歧。
分歧
关于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车辆系张某父母作为女儿陪嫁物品出资购买,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归张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车辆虽系张某父母出资购买,婚后才登记在李某名下,视为张某父母对张某和李某的赠予行为,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赠予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予不仅要有赠予的行为,还需要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张某父母为女儿结婚而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并没有将所购车辆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李某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是张某父母赠予的事实,该车辆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张某父母对自己女儿张某的个人赠予。
其次,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以购买取得所有权。购买车辆后取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物权的变动。本案车辆系张某和李某婚前登记之前购买的,购车款由张某父母转账至张某银行账户,并由张某向到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从而取得该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虽婚后才将车辆登记在了张某名下,但也并没有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处置的行为,不能因此而改变张某父母出资给张某购买车辆作为陪嫁品的事实,且是购买该车的初衷希望张某与李某缔结婚姻关系,作为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交通工具,其性质还是属于婚前财产。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本案该车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应适用该项的规定,原、被告讼争的车辆虽婚后才登记,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
综上,该车在性质上属于女方的陪嫁物,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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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刘艳萍
编辑:宋志国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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