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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可以找自己家人做证人吗(遗嘱可以找人代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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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1: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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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日照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法律干货|遗嘱案件实务问题汇总

编者按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每个人都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但是明天和意外谁也不知道哪个会先到来,所以怎么样做才能确保个人财产最终留给且只留给自己最在意的那个或者那几个人,而不是被其他人比如其他姑八大姨分一杯羹参与继承掉。本文就此结合遗嘱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整理和分析论述。



法律干货|遗嘱案件实务问题汇总


壹、实务问题


实务问题1:子女不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子女不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父母死亡后可能存在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况。父亲先死亡,后爷爷奶奶死亡,再后母亲死亡的情况下:首先,父亲死亡后,若没有遗嘱或者遗赠的,按照法定继承,其遗产由母亲、子女、爷爷奶奶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分割;其次,爷爷奶奶死亡后,其遗产由其子女即大伯、叔叔、姑姑等参与继承分割,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比如父亲、大伯)先于被继承人(爷爷奶奶)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堂兄弟姐妹)代位继承。所以就会出现,爷爷奶奶的其他儿女或者孙子女继承或者代位继承其遗产的情况。涉及到继承房产过户时,就会面临被告知无权独占房产,需要与上述亲戚协商后以补偿款方式,换得房产完全归子女所有。


实务问题2:丈夫立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其父母。

丈夫在患病后死亡前,为了防止自己死亡后妻子改嫁他人,所以立遗嘱财产(存款和房产)全部归其父母所有。但,丈夫遗嘱中的房产系丈夫父母在丈夫婚前出首付购买的,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现已还清,所以对于房产共同还贷部分和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房产属于妻子,另一半才属于丈夫的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丈夫只有权处理自己的这一半,可以作为遗产在遗嘱中指定其父母作为继承人继承;对于婚后存款即丈夫的工资收入所得,无婚前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扣除妻子的一半后,另一半才可以作为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立遗嘱处分。


实务问题3:父亲重男轻女,立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不孝顺的儿子。

父母育有一子一女,母亲先死亡,父亲重男轻女,病重期间均由女儿照顾,儿子不见踪影,但父亲仍利益逐步将财产留给儿子,女儿还能否起诉分到父亲的遗产?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则合法有效,要按照遗嘱继承。虽然父亲病重全由女儿照顾,但父亲立遗嘱把财产都给儿子,合法。除非女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则父亲须在立遗嘱时为女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遗嘱内容部分无效,须在扣除给女儿的必要份额后,剩余部分财产按照遗嘱继承。另外,女儿事先知晓遗嘱的,也不得以遗嘱把财产均留给儿子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二者独立,没有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仍有权按照遗嘱继承继承遗产,若没有遗嘱的,则儿子有赡养能力而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这一点类似抚养费和探望权(二者是两种独立概念,互不为前提条件,不得以对方未付抚养费为由拒不协助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对于未付抚养费可以在另案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处理解决或强制执行对方)。



法律干货|遗嘱案件实务问题汇总


贰、遗嘱分类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全文从头至尾亲笔书写,不要盖印印鉴或摁手印代替签字,且不要用连笔字;注明年月日,确保存在多份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照签字日期确定最终有效的遗嘱;签字并摁手印,双重保险,每一页都签字摁手印,并且骑缝签字摁手印,防止被不良用心之人恶意换掉某页。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必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其中一个见证人可以为代书人;见证人必须见证立遗嘱的全程,不是中途离开或加入,也不能事后补签字;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手写代书;见证人必须同立遗嘱人一起在遗嘱上签字摁手印写日期,日期必须一致;注明代书人是哪一位,见证人或代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均要在遗嘱上注明;见证人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读能认,意识清醒;不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必须同时在遗嘱上签字摁手印,每一页。


4、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需要注意:甭管录音还是录像,立遗嘱人都需要表明姓名、身份信息并口述遗嘱内容以及立遗嘱当日的年月日;录音的,见证人要口述自己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录音当日的年月日;录像的,见证人要在口述前述信息时,将个人影像呈现在镜头内。可以不同器材多份录制,封存原始载体并妥善保管好。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需要注意:口头遗嘱,参照录音录像遗嘱。另外,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必须以其他方式重新立遗嘱,否则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由公证员代书或者打印,最终遗嘱以公证书形式呈现并且封存归档。


法律干货|遗嘱案件实务问题汇总


叁、常见争议问题



1、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在发生遗嘱继承的情形时(即立遗嘱人或者被继承人死亡时),需要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后,才可以按照遗嘱进行分割继承。


2、遗产留给且只想留给子女个人的,需要在遗嘱中明确写明遗产仅由子女个人继承,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但子女结婚的,要注意不要把该部分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否则不容易举证说清,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遗嘱中要明确列明每一项遗产,存款账户和金额信息、房产证信息、汽车车辆信息、股权账户及持股数信息,需要明确、具体、可识别,且附上相关书面权利凭证证明。


4、遗嘱中写明的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员。但,可以在遗嘱中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不能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否则无效。


5、公证遗嘱存档公证机构,其他遗嘱交由立遗嘱人选定的遗嘱执行人(须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整理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并按照遗嘱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割遗产等。


6、所立遗嘱并不会限制立遗嘱人对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的处分权利,立遗嘱人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撤回所立遗嘱,也可以通过实际行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立遗嘱人做出的与所立遗嘱相违背的民事行为的,视为是对所立遗嘱的该部分财产约定的撤销。


7、遗嘱中不要涂改,如果写错,可以重新起草一份,避免因涂改导致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8、遗嘱优先效力;: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民法典》颁布施行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民法典》删除了该规定,重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9、中华遗嘱库:是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于2013年3月21日共同发起主办、由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承办的公益项目。2018年起,中华遗嘱库系统接入“司法电子证据平台”,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备案,可供法官在庭审中直接查看和核验遗嘱证据。



法律干货|遗嘱案件实务问题汇总


肆、律师实务总结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其中法定继承第一顺位为配偶、父母、子女;没有第一顺位的或者第一顺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该种情形准确的说应该为遗赠。


遗嘱要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满足遗嘱相应类别的形式要求,实质要件即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涉及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是遗嘱的真实性,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签字,不能是印鉴盖印,实践中因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对照样本困难导致无法顺利鉴定,从利益归属和举证难易角度看,一方举证遗嘱,另一方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对于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实践中通常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的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比如鉴定报告、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补充证据佐证,因缺乏样本导致无法鉴定的,又无其他有效证据的,则举证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有效的一方面临需要承担真实性无法证明,而被认定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的法律后果。

继承法相关:遗嘱要怎么写才有效?这5点你要知道

随着经济发展,现在人的遗产已经不是一笔小数目了,房产、存款、收藏以及著作权等等都是遗产。因此,不少人都盯着算着自己有权继承的遗产;比如说,经常发生的独生子女父母认为遗产理所当然的归子女所有,因此没有立遗嘱的习惯,导致所有有继承权的亲戚全部跑来分遗产,几百万的家产到了子女这儿,可能连一半都继承不到了。

遗嘱在遗产继承中十分重要,因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继承中,遗嘱继承的优先级是最高的,最能够保证遗产能够按照立嘱人的意愿,由指定的人来继承。但是,要想遗产按照遗嘱来处理,必须保证的就是遗嘱是有效的。关于遗嘱要怎样才有效,以下5点请掌握!

1、遗嘱的类型

目前法律承认的遗嘱的类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公证只是一种遗嘱类型,并没有条例规定说没有公正的遗嘱无效。但是,从效力上来讲,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可靠度是最高的,在其他遗嘱类型与其冲突时,还是会倾向于按公证遗嘱来执行。

2、证人

有的人认为遗嘱为了保证真实性,必须要有证人在场,比如说公证遗嘱,其实办理机构就相当于见证者,证明立嘱人符合立嘱的要求,证明遗嘱是代表本人意愿。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遗嘱类型都需要证人在场;比如说,自书遗嘱就不需要证人,只要满足本人书写、亲自盖章、落日期等形式,就认为是有效的。但是,另外3种遗嘱类型则需要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继承法相关:遗嘱要怎么写才有效?这5点你要知道!

3、本人在场

所有的遗嘱类型都需要立嘱人本人在场,或由本人亲自办理。自书遗嘱需要亲自书写、录音遗嘱必须是本人录音、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必须本人在场,口头遗嘱不允许代为传达。

4、唯一有效性

有的人可能会根据时间变迁,对遗产的安排也会有变化;因此,有的人会改变遗嘱,却忘了销毁前一份遗嘱。并非所有的遗嘱都是有效的,遗嘱有唯一性,因此,多份遗嘱出现时,就会有选择。主要是看时间,选择立嘱时间最近且形式有效的一份。

继承法相关:遗嘱要怎么写才有效?这5点你要知道!

5、自动失效

一般来说,遗嘱只要立好了,只要没有新立遗嘱也没有销毁遗嘱的话,遗嘱就是一直有效,在立嘱人去世后开始生效执行的。大家需要注意的就是口头遗嘱这一种类型,口头遗嘱是在立嘱人情况危急时选用的,一旦立嘱人脱离危险,有采用自书遗嘱或录音遗嘱等其他类型的能力时,口头遗嘱即认为自动作废。

来源:律师帮帮

《民法典》第1140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头条创作挑战赛#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该条规定反向规定了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问题。《民法典》本条规定对原《继承法》第18条规定作了如下两点修改:第一,为了法律概念统一,将第1项中规定的人员由“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在第1项规定的人员范围中补充规定了一项兜底性的条款,即“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三、条文解读
  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指定,为遗嘱人设立遗嘱作出见证的人,也即能证明遗嘱内容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人。由于遗嘱是遗嘱人单方处分其财产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准确,避免在遗嘱执行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各国多通过立法要求遗嘱见证人以在场见证遗嘱制作过程的方式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我国继承制度对遗嘱见证人制度也作出明确规定,依据原《继承法》第17条明确规定,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之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民法典》第1134~1139条在原《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的形式,但仍然要求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因遗嘱见证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确保遗嘱内容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遗嘱见证人有无见证能力以及是否客观公正对遗嘱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各国立法一般都要求遗嘱见证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遗嘱见证人的积极条件,即遗嘱见证人应当具有见证能力,具体包括见证人自身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事实见证能力;二是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即遗嘱见证人应与遗嘱内容没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只有同时符合这两方面条件的人员才是合格的见证人,由其见证的遗嘱才有可能是有效的遗嘱。本条规定即是在原《继承法》第18条规定见证人资格的基础上,对遗嘱见证人资格条件作出的完善规定。
  (一)遗嘱见证人应当具有见证能力
  遗嘱见证是见证人通过自己亲身的感知来证明遗嘱真实性、有效性的行为,故见证人的见证能力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第一,因法人等法律拟制的人不具有感知能力,只有自然人才能够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第二,因自然人感知能力受其行为能力是否完全以及自身身体状况的影响较大,必须从见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角度,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出限制。
  具体而言,以自然人的精神健康状况以及智力发育情况为标准,自然人可以分为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三类人员中,前两类人员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均受到法律一定的限制,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全部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值得注意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已经可以达到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程度,但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见证遗嘱的能力属于事实上的判断,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具体分析。在进行遗嘱见证的过程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对遗嘱的具体内容的识别与理解上存在一定的欠缺,并不具有事实上的见证能力,如果承认此类见证人的资格,对遗嘱的真实性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订立代书遗嘱时,不识字的人员、盲人、耳朵失聪的人员即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更不能作为遗嘱的代书人;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或者口头遗嘱时,耳朵失聪者也不能作为该遗嘱的见证人;不通晓遗嘱人所使用的语言的人,虽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因不具有事实上的见证能力,也不能作为遗嘱人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因此,本条第1项增加了“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作为一个兜底性规定,这一规定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遗嘱见证人应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
  由与遗嘱内容具有利害关系人担任的遗嘱见证人,容易受到利益的驱使,而对遗嘱人施加某种影响,导致遗嘱人无法真正地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愿,甚至可能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订立遗嘱,为了确保见证人能够公正、客观地对遗嘱的真实性作出证明,法律一般要求遗嘱见证人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据此,1985年原《继承法》第18条对“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其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具有遗嘱见证人资格作出了规定。又基于实务中对“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范围存在理解上的争议,在1985年原《继承法意见》第36条中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对“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进一步解释。
  从本条规定的情况看,“与遗嘱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本条第2项所规定的遗嘱人财产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这类人与遗嘱内容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然应当排除在遗嘱见证人的范围以外;二是本条第3项所规定的,虽不是遗嘱人财产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但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
  1.继承人、受遗赠人
  本条规定的“继承人”应包括《民法典》所规定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即只要是遗嘱人的继承人,均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主要理由是:利害关系既包含受益的利害关系,也包括受损的利害关系,无论遗嘱内容对其是有益还是将致其受损,继承人都有可能会对遗嘱人施加一些不正当的影响或者在今后的继承纠纷中对遗嘱相关事项作出一些不符合事实的表述,一方面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会影响其他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将遗嘱人的所有继承人排除在外。
  其次,本条规定的“受遗赠人”是遗嘱的受益人,与遗嘱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避免其不正当地影响遗嘱人表达真实意愿,同时也是为了在避免继承发生后,其他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在此问题上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故规定受遗赠人不得作为见证人。
  2.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虽然不是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或者遗赠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但是由其担任遗嘱见证人的,不免会有知悉遗嘱内容的机会,可能会因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因遗嘱人对遗产的分配而间接地获得利益而作出不真实的见证。此外,本项规定还可以防止继承人、受遗赠人通过他人来影响遗嘱人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进一步保证遗嘱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具体范围问题,《民法典》施行后,原《继承法意见》第36条对“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具体范围所作规定已被废止,由《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予以吸收。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4条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适用指引
一、遗嘱见证人必须是由遗嘱人指定的人
  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的内容、订立过程等情形的人,因此遗嘱见证人只能由遗嘱人指定,遗嘱见证人与遗嘱人之间属于委托法律关系,由委托法律规范加以规制。未受遗嘱人指定的人,即使了解遗嘱的订立情形,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而只能作为证人。例如,遗嘱人在订立自书遗嘱时,有时会为了慎重而让几名人员在场证明,继承人之间常会因此对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尤其是在场人员全部是遗嘱受益人时,这种争论更为激烈。因法律并未要求自书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不是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这种情况下,在场证明的人员一般也无须满足本条对见证人的资格限制要求。此时,在场证明的人员只是作为一般的证人存在,可以证明该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书写以及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况等情况。
二、遗嘱见证人应当见证遗嘱订立的全过程
  《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规定的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其他类型的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特殊条件下的公证遗嘱)都涉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问题。根据立法精神,见证人见证的目的是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同时也是为了在遗嘱人死亡后,有人能够证明订立遗嘱时的过程,能够尽力还原遗嘱订立的场景。故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应该主要是证明遗嘱人口述了遗嘱的内容,或者是证明他人根据遗嘱人的口述书写了遗嘱,或者是证明遗嘱人打印了遗嘱等。核心的一点是,遗嘱见证人应当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人形成了完整的遗嘱表现形式。在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公证遗嘱中,如果仅仅是见证了遗嘱人在已经书写完毕的遗嘱上签名或按手印,而没有全程参与遗嘱的书写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本条规定的遗嘱见证,这样的见证人只是可以证明遗嘱人确实签署了自己姓名的证人,并不是本条规定的遗嘱见证人。
三、符合条件的遗嘱见证人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同时参与遗嘱订立时的遗嘱效力
  在遗嘱人订立需要由见证人见证的遗嘱时,遗嘱人请来了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同时遗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全程参与了遗嘱的订立过程。这种情形也常常会引起继承人与受益人之间关于遗嘱效力的争论。遗嘱受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有可能会对遗嘱人施加不当的影响,让遗嘱人无法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愿,故在继承发生后,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的效力产生怀疑也符合情理。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要分别对待,不能将遗嘱一律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场的遗嘱受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实施了欺诈、胁迫行为,导致遗嘱人作出了不符合本意的遗嘱时,该遗嘱即应被确认为无效。反之,不应认定遗嘱无效。
四、关于律师见证遗嘱的问题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寻找专业人士帮助自己订立遗嘱的现象越来越多,律师用其专门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也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专门的律师见证遗嘱形式,故在实践中,律师在帮助当事人订立遗嘱时,仍旧应该以《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遗嘱形式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各类遗嘱要件来订立遗嘱,否则可能会影响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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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1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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