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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3民终718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乙男、乙女共同偿还借款112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乙男、乙女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乙男、乙女系夫妻关系,甲女系乙男的母亲。
2018年5月2日,乙男与乙女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交易价格为162万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首付款135万元,剩余27万元贷款支付。
案涉房产已经过户登记在乙男、乙女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
甲女将其个人账户内资金112万元转入卖房者账户为乙男、乙女支付购房首付款事实清楚。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并无为成年子女购房的法定义务,乙女主张甲女为其与乙男购房提供112万元属于赠与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答辩观点不予采纳。结合甲女本人收入、资产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其关于案涉112万元是出借款的主张成立,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乙女明知购房款的来源及组成,案涉房屋最终又被登记在乙男、乙女名下,属于二人共同共有,甲女关于案涉借款被用于乙男、乙女的共同生活,应当由二人共同返还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被告乙男、乙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甲女返还借款112万元。
上诉人主张
乙女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是虚构借款事实,借条并无上诉人的签字,是被上诉人与乙男为伪造债务而补写的借条。本案是因一审被告乙男与上诉人闹矛盾想与上诉人离婚,与其母亲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提起本案,以达到离婚时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目的。一审法院仅凭乙男一人签字补写的借条认定本案是借贷关系,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不属于赠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规定本义就是推定父母出资购房性质为赠与,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有其他的意思表示且取得子女夫妻双方的书面认可。被上诉人虽提交一份借条,但仍需对借条的形成时间、原由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更不可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
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实力,无力独立承担高额的住房费用,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而不是有朝一日要求他们偿还,父母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要远远低于出资赠与子女买房。应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被上诉人来承担证明责任。因被上诉人未能充分举证,应排除其出资时存在其他意思表示的情形,涉案款项的性质应认定为对乙男及上诉人双方的赠与。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对涉案款项属于赠与存在举证义务,明显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违背法律和国情。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时如果没有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的,只能依法推定该出资行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本案而言,涉案房产本身就是为了被上诉人夫妇及上诉人夫妇共同居住购买,让上诉人女儿有个好的学习条件,首付款既有被上诉人的部分出资,也有上诉人父母的出资,还有上诉人夫妻的出资,三家凑齐款项后由被上诉人账户统一支出更说明当时是各方父母的赠与,且在购置房屋后被上诉人夫妇也一直与上诉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明显属于亲情赠与。一审法院因为付购房款是自被上诉人账户支出就认为上诉人对借款是明知不符合双方的现实情况,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一审判决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112万元,认定事实错误。购房款总价162万,首付135万,虽然购房首付是从被上诉人账户支出130万还有另外5万元的现金,但这135万元中除了上诉人8万、上诉人父母的10万外,还有从其他亲戚朋友借的款项28万元(在新的录音证据中被上诉人明确认可)。购买该二手房后,上诉人用公积金贷款55万,其中27万元由卖房者扣留支付剩余房款,剩余的28万元由卖房者打入被上诉人指定的账户12万元,乙男同学账户16万元后用于偿还被上诉人及乙男外借的款项及其他支出。以上事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录音中被上诉人明确认可。因此上诉人实际的出资只有89万元而非112万元。通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通话录音也证实乙男与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是事后伪造,根本不是真实情况和真实借贷。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新证据
上诉人乙女二审期间提交了2020年8月5日其与被上诉人甲女的谈话录音证据一份,拟证明被上诉人一审起诉依据的借条不是当时出具,是后来为起诉而根据银行流水补造,还证明被上诉人甲女对上诉人夫妻购房实际的出资不是112万元,购房出资是三个家庭共同拼凑,涉案房屋现在也由上诉人夫妇与被上诉人夫妇共同居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在房屋取得贷款后,从其他朋友处的借款已经归还,在案发前被上诉人从来没有提及要求归还借款的问题,证明本案款项的性质不可能是民间借贷。
被上诉人质证后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理由为:被上诉人2020年7月2日提起诉讼,2020年8月6日,一审法院组织庭前调解,该证据一审审理期间就客观存在,上诉人一审期间故意不举证,应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提供的该证据的文字版有剪辑、删除,不能完整、真实的反映录音内容的全部客观事实。该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的证明内容,恰恰能够反映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和一审被告出资购房的款项为借款,而非赠与,且该证据对被上诉人出借金额有明显的体现,即112万元。原审被告乙男质证意见为其当时不在场,不清楚此事。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系2020年8月5日录制,原审中该证据已经客观存在且非上诉人无意中录制,上诉人一审中能够提交但未提交该证据,其在二审中提交属于逾期提供证据,其关于原审中没有找到该证据因而逾期提供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在其提供的录音证据中,被上诉人甲女对案涉款项性质并没有赠与的表示,对起诉数额的表述亦是明确的。
综上,上诉人二审中提供的录音证据属逾期提供证据,且内容也不能证实其上诉主张,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甲女作为原审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审中甲女提供了原审被告乙男书写的《借条》以及其向案外人(卖房人)转账支付购房款的银行交易明细,借条中有借款人乙男、出借人甲女的签字和捺印,且对借款数额、用途的记载具体明确,原审被告乙男对借款事实亦无异议,故被上诉人甲女已经完成举证义务。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参与出资购房的事实并无异议,只是对出资数额和资金性质有异议。上诉人主张案涉借款是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的赠与,依法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提起诉讼,依法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规定是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表示为赠与时的处理原则,但本案被上诉人否认出资性质为赠与,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被上诉的出资属于赠与,故上诉人关于案涉资金属于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乙女对被上诉人甲女出资购房的事实明知,且案涉房屋已经登记在乙男、乙女名下,属于其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即案涉借款用于乙女、乙男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乙女、乙男夫妻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丽姐说法
父母资助子女买婚房需注意什么(律师信箱)
李律师:
您好!我跟老伴儿刚退休,唯一的儿子最近打算结婚。我们老两口辛苦了一辈子,手上有些积蓄,也愿意资助儿子买套婚房,但我们也隐隐担忧,如果儿子日后万一离婚,我们出钱买的房子,儿媳妇有没有权利分割?我应该如何出资帮儿子买房,才能避免他日后的婚姻失败带来的财产损失?
北京 马先生
马先生:
您好!在法律上,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出资及房屋的性质认定还是比较复杂的。与出资时间、房屋登记人、出资多少等因素都密切相关。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分几种主要情况来一一探讨。
■ 不同情况应该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第一种情况:儿子结婚前父母出首付,以儿子名义购房,并在婚后帮忙还贷款。
假设您儿子在领结婚证之前,以他的名义贷款买房,首付款是父母出的,结婚之后房贷也是由父母替儿子偿还。首先,我们要知道:首付款是儿子结婚前父亲给的,在法律上认为是父亲送给儿子个人的,跟未来的儿媳无关。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父子间没有就还贷的出资性质做任何书面约定,婚后父母还贷部分会被视为父母对儿子、儿媳两人的赠与,如果日后小夫妻遭遇婚变,儿子可以主张房子是自己的,但对于父母婚后还贷资金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在司法实践中儿媳可以主张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建议父母跟儿子签订一份《资金赠与协议》,说清楚每个月的房贷是父母赠送给儿子一个人的,并不是赠送给小两口的。那么,这套房子就完全属于儿子个人出资购买,就算日后夫妻分道扬镳,也无需面临房屋价值分割。
第二种情况:儿子结婚后,父母出全款购房,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
假设儿子领了结婚证后买房,父母出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购房的所有税费成本也是父母来支付的,并且房子登记在儿子个人名下。与第一种情况类似,如果父母并没有就出资性质跟儿子做任何书面约定的话,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这套房子会被视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日后婚变,房子会面临离婚分割。
建议您跟儿子之间签订一份《资金赠与协议》,在协议里写明:您所出全部购房款都是赠送给儿子一个人的,并不是赠送给夫妻两个人的。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您儿子结婚后的个人房产,换句话说,如果日后小夫妻要离婚,这套房子无需面临分割。
第三种情况:儿子领证结婚后购房,父母出首付,小夫妻自行还贷款。
假设儿子领证结婚后,父母出首付为儿子购买婚房,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由小两口来支付每月房贷,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这套房子会被认定为小两口的婚后共同财产。您资助儿子的首付款如果不做特殊书面约定的话,也会被认定是您赠送给儿子、儿媳夫妻二人的。如果日后小两口离婚,这套房子是需要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可以跟儿子、儿媳签订一份《购房借款协议》,说清楚首付款是借给小夫妻的。这样,如果日后儿子婚姻有变,您还可以主张儿子儿媳还款,您的养老钱就不会因儿子婚姻风险产生太大损失。当然,如果儿子、儿媳生活幸福,那么您也根本不会要求小夫妻来还钱。这样主动权都掌握在父母手里,对于把养老钱都无私贡献出来的老人来说,也是一种必要的保护。
■ 律师提醒
站在人性的角度看,大部分父母的想法都是:一定要支持孩子买婚房;同时,又不想因孩子婚变,自己的财富损失太大,这都是人之常情。那么,还是可以提前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子女婚姻风险给父母带来的财富损失。概括起来,主要方法如下:
(一)签订借款协议。虽然说父母支持子女是人之常情,但父母资助孩子买房的钱也是血汗钱,甚至是养老钱,为了避免子女婚姻解体给父母带来太大的财富损失,父母可以考虑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借款协议》。
(二)签订资金赠与协议。不管父母是在子女婚后全款还是部分出资给其购置房产,必不可少的就是资金赠与协议,说清楚钱是赠送给自己子女个人的,而不是赠与给小夫妻两个人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样将更有保障。
(三)帮助子女全款购房的话,时间要选在子女结婚前,并把房子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这样,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这套房子的产权非常清晰,就属于子女的个人婚前房产,不会受到日后婚姻风险的冲击。
在此呼吁,在家庭考虑如何更好地对子女婚姻进行财富支持的同时,也要兼顾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不失偏颇,方为长远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婚后购房父母出首付,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夫妻 一方或者双方还贷,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新婚姻法债务解释条例?新婚姻法关于债务的解释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子女婚后父母首付(婚后父母出首付给子女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99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