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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后父母出资买房首付(新婚姻法婚后父母出资首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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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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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新乡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否享有居住权

来源:江苏法治报

□沈玉

【案情】

2004年6月,被告吴某夫妇为其儿子吴某某出资首付款6万元,购买价值16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剩余1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并将房屋登记至儿子吴某某名下,贷款亦主要由吴某夫妇偿还。2009年1月,吴某某与原告张某登记结婚。2013年起被告吴某夫妇因居住的单位宿舍拆迁,遂搬至案涉房屋处与吴某某夫妇一起生活。2014年按揭贷款偿还完毕后,案涉房屋产权变更为吴某某、张某共同共有。2021年11月2日,吴某某与原告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后张某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2021年11月4日,原告张某诉至法院,主张案涉房屋系其单独所有,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两被告居住原告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排除妨害,并搬离房屋。

【评析】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笔者认为,张某受赠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吴某夫妇实际占有案涉房屋是否构成对张某物权的侵害,应当综合考量张某取得房屋权属的来源、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以及案涉三方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因素来判断。

本案中,首先,从三方身份关系及房屋的权属来源分析。案涉房屋原系吴某某个人婚前财产,原产权与张某并无关联。而按照生活常理,吴某夫妇将参与出资的案涉房屋登记在儿子吴某某名下,显然是基于双方的身份关系。其本意是希望吴某某对其夫妇以后给予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应视为附赡养义务的赠与。而履行赡养义务首先是安居问题,现吴某某虽放弃自己名下的房产,但不能放弃自己赡养义务,其对产权放弃并不必然导致吴某夫妇居住权的丧失。

其次,从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分析。被告吴某夫妇居住在案涉房屋中已经7、8年有余,早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居住习惯。张某作为受益方,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后,其应同时受让案涉房屋吴某某设定的吴某夫妇居住权的权利负担。

故本案吴某夫妇并非无权占有房屋,原告张某的诉请应予驳回。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当吴某夫妇名下无房居住时,法院一般才会以“具有赡养义务人的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问题”为老年人设定居住权。如吴某夫妇本身有自住房,在未与子女明确约定居住权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援引赡养义务直接为其出资的房屋设定居住权。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增设了居住权,明确居住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经登记后发生用益物权的效力。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等。因此,特别提醒,今后若出现本案类似情形的,可以提前以书面的方式与子女约定居住权,并办理登记。这种居住权经登记后即产生物权效力,能够有力地保障老有所居,亦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

父母付13万首付为孩子买房,小两口闹离婚男方父亲要起诉还钱

2012年8月,经人介绍,四川德阳的曾先生与汪女士相识,两个月后两人闪婚,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4月,由曾先生父母出首付13.6万元,曾、汪夫妇俩在四川成都双流按揭购买了一套二室二厅的房子,房子总价43.6万元。

今年7月25日,汪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女儿抚养权和依法分割财产。9月16日,双流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房子一人一半,曾父母出资的13.6万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曾先生和曾父表示不服。

“买房之前我们已经签订出资协议,首付是我借给儿子,所以要求他们返还。”10月6日,曾父表示,他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俩返还首付和装修费。

但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却受到女方的质疑。汪女士称,那份《出资协议》她在庭审时第一次见,“应该是我提起离婚后他们父子俩补签的。”

父母付13万首付为孩子买房,小两口闹离婚男方父亲要起诉还钱

曾经幸福的一家三口

父母出13万首付为孩子买房

婚后男子屡屡跳槽

曾先生今年34岁,与汪女士是校友,均毕业于四川一所大学。2012年8月,经人介绍,曾先生与小一岁的汪女士相识。他称两个月后两人闪婚,此后一直居住在亲戚家,于是汪女士提议买房。

曾先生称,女方父母都是农民,在外打零工。于是2013年4月13日,由曾父出13.6万交了首付,两人在成都双流区按揭购买了一套二室二厅的房子,房子总价款43.6万,按揭每个月2300元,夫妻俩一人承担一半。

2013年7月女儿出生,曾先生认为,婚后夫妻俩感情一直不错,然而2014年国庆前,夫妻双方因为要不要出去旅游,发生了一场激烈的争执。曾先生说,结果妻子离家出走,15天后不见回家,后方知她已经从就职的银行离职。

没想到两个月后,汪女士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生活方式差异大、感情薄弱向法院提请离婚,但法院未予以支持。

曾先生说,他当时的工作月收入3300元,加上加班费月收入4000元左右。妻子的离职让他倍感压力,为了节约开支他将自己QQ车卖掉。但卖车后他发现,租车花费远比养车高。

2016年1月24日,他觉得收入太低,难以负担家庭支出,决定离职。“当时看到某个航空设备公司招聘,说一个月有五千元。”

离职前,他花了7万多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又办了两张信用卡。结果新单位实习期过后,他发现该公司月薪只有2500元,六个月后又从该公司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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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幸福恩爱的两人

换工作学技能

结果却反负债30万

今年7月,汪女士才从曾父口中得知,曾先生竟在外负债30万。汪女士再次向曾先生提出离婚,但曾先生不同意。

“在父母的帮助下,到今年7月16日,我已经把钱全部还清了。”曾先生说,但8月他收到法院的传票,汪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理由。

“当时媳妇身体不好,马上又30岁,我就想去学一门手艺,给她一个惊喜。”曾先生说,毕业后工资一直不涨,他心里很着急,迫切想学一门手艺提高收入,为此,他花了6800元报名了厨师的短期培训班。

但他基本功不过关,又继续交费延期学习,每天脱产开车去上课,前后七个月培训,包括家庭开支,他三张信用卡已经被刷爆,累计欠费9.2万元。

曾先生因为“技能只够当帮工”未当厨师,改去了保险公司,每月收入2000多元,只待了1个月,又把车卖掉,然后“以租代买”按揭了一款网约车,总计花了11万多元。而此时,信用卡无法透支。

2017年5月,他开始靠网贷生活,雪球越滚越大,汪女士提出离婚之前,整整三年他已经负债30万。

曾先生认为,正是不断换工作欠下的30万,将他推入离婚的境地。如今,他称自己跑滴滴月收入有7000元,可是妻子却离开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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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子一人一半

男方不服

在法庭上,曾先生提交了夫妻双方几张微信聊天记录和三张合照佐证“夫妻感情好”;以及一份与曾父签订《购房首付、装修费出资协议书》以佐证13.6万元首付系父亲借给他的钱,而不是赠与。

9月16日,双流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双方婚后经济独立,家庭开支实施AA制,双方关心交流较少,汪女士认为曾先生对家庭隐瞒举债事实,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女方在某航空公司工作,收入稳定,女儿归女方。

对于房产,双方一致认同13.6万由曾父出资支付,认可目前房屋价值94万。法院认为,曾先生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曾父在支付首付明确表明该款是对曾先生的单方面赠与,亦未证明该出资款为夫妻双方的债务,因此认定首付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基于这种赠与以婚姻存续为前提,故判决房屋归曾先生所有,曾先生补偿一半房款即47万给汪女士。往后房贷全部由曾先生支付,如此计算,则曾先生补偿29.7万给汪女士。

对于此判决,曾先生表示不服。“我和父亲已经签订了出资协议,首付款我不享有处置权,这是父亲借给我的钱。”

曾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与父亲签订的《购房首付、装修费出资协议书》以及多份曾父与别人签订的借条和对应的转账记录。

《出资协议》上载明,“儿,按照你多次提出的购房要求,参考《婚姻法》相关规定,经过你父母慎重考虑,愿意为你出资,考虑到你父亲住房尚未彻底解决,故对二笔出资暂时不给予你处置权。”

曾先生解释,父母住房未解决的意思是,父母目前居住单位的房子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不给予处置权表示这是一笔债务,非赠与。“父亲借给我的钱是从亲戚朋友手中借的,他房子还没有解决,经济困难,怎么会把钱赠与我?”

曾先生认为,既然已经约定为出借的钱,则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一半,为6.8万加上利息,汪女士应该承担9万元。则他给汪女士的房款补偿应该为20.7万,而不是法院判决的29.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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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协议

男方父亲:

要另案起诉要求返还首付和装修款

“从他们结婚我就知道,这段婚姻长久不了。”

曾父介绍说,儿媳高消费,是一个月光族,儿子又老实又节俭,土里土气。

曾父说,家里水电气费开支全部是儿子出,两人虽然分摊了房贷,但是从未有人向家里交生活费。家用包括孙女的部分费用,一直由两个老人承担。“儿媳是一个独立于家庭拥有特权的人。”

他说,基于“血缘关系”他将钱借给了儿子,但买房写协议就是提前考虑了这一点。

记者留意到,该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为2014年4月2日,而借条日期有当年的2月28日、4月7日、4月8日,房子装修日期为2014年的7月。

为何刚买房子就把装修费也考虑进去?且该协议只有曾父和曾先生的签字,无女方的签字?曾先生解释说,买房时正值汪女士怀孕7个月,女方以“若要签字则孩子自己带为由”拒绝签字。

曾父向记者表示,他一共借给儿子两笔钱,一笔是首付13.6万元,一笔是装修费,两笔共计21万,这两笔钱皆是在一年之内他向亲戚朋友借的,包括向自己妈借的,都打了借条。不过在2017年的6月,曾父所有借债已经还清。

“儿子根本没能力支付近30万,即便是卖房,房产交易税他都交不起。”曾父说,他要着手准备资料,准备另案起诉儿子儿媳,主张返还首付款和装修费。而按照民事案件的15天上诉期计算,从拿到判决书的次日开始计算,10月8日为最后的上诉期。

汪女士:

从没见过该协议

6日,汪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购房首付由曾父母出资,在结婚之前已经说好。“因为我家彩礼只收了几千元,他们办的酒席,礼金也全部都交给了他们家,我家一分钱都没有拿。”

汪女士说,自己所有的消费,都是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目前在航空公司工作,月收入六七千元。她表示,除了房贷AA外,女儿生活费一直是由她负担。她还曾花3800元为曾父购买一件毛衣,连自己父母都没有买,但遭到曾父挑剔。

在汪女士看来,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虽然住在一起,双方却没什么交流。汪女士说,她偶然得知,丈夫因为厌学没有完成学业,只拿到毕业证没有学位证。

在汪女士看来,国庆游只是第一次闹离婚的导火索,早在2013年7月她在医院生孩子时,曾先生就因为换不好尿布大发脾气,负气走了。“他因此没赶上我拆线,回来后又因‘重要时刻’没等他在场而大闹医院。”

汪女士称,曾先生读初中、高中、甚至大学,曾母都在学校旁边租房照顾。他自己从来没有独立生活过,连基本的自理能力都没有,“他学厨师这些不是为了我,是为了他自己。”

汪女士称,那份《出资协议》她在庭审时第一次见。“应该是我提起离婚后他们父子俩补签的。”

汪女士认为,若曾先生真的爱她,就不会与她斤斤计较,连拍婚纱照、生孩子费用都是一人一半。在庭审之前,法院曾组织双方两次调解,双方均提出过一个分配方案,曾先生的方案是,补偿11万给她,房子和孩子均归他。“他什么都想要。”

她说,自己从未计较过曾先生工作和收入不如自己,只希望找一个安分过日子的,可是曾先生不断欺瞒自己,长达7个月不上班却从未告知,举债巨额债务她不知情,“我实在不知道他下一次败家会是什么样子,很担心连我和孩子的生活都保障不了,我只想及时止损。”

在庭审前,汪女士曾经提出一个方案,如果法院认定首付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了抚养孩子,房子归她,她愿意在支付一半房款之外再补偿5万给男方,但男方没有接受。

对于男方准备上诉,她说,“我相信法院判决是公正的。”

律师说法:

是借款还是赠与

对13万出资款的认定很关键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方毅律认为,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男方父亲关于购房首付款出资协议的认定。如果对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提起司法鉴定。

在协议真实的前提下,虽然协议没有明确该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但是从协议内容来看,将该出资认定赠与值得商榷。

一是,如果认定为赠与,男方则享有出资款的所有权,包含所有权应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但是,协议明确写到男方父亲并未给予男方出资处置权,也就是说,男方并未取得该出资的所有权,从文义上看,认定为借款更合理。

二是,从四川省高院现有司法判例来看,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应理解为该条款是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本案中并无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不应适用该条款。

三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赠与事实认定高于一般事实,需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中协议明确表示男方父母尚未购房。在此情况下,很难据此认定男方父母对男方婚后购房的出资为赠与。

而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邢连超律师解析说,按照《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署名,一方父母出资,视为夫妻双方的赠与,《出资协议》不会对房子产权构成直接的影响,房子属于夫妻双方,不属于父母。

“协议没有女方的签字,如果女方否认的话,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直接对女方使用,何况,不排除协议是事后补的。”邢连超说,即便协议是真实的,若认定为父母的垫资或者赠与,父母要求返还,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在离婚案件法院可以不做裁决,由父母另案主张,曾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部分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红星新闻记者 钟美兰

编辑 官莉

父母付13万首付为孩子买房,小两口闹离婚男方父亲要起诉还钱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

“这是他们自愿资助我们买房。”

  “这明明是借给他们的。”

  ……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年轻子女财力有限,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的普遍现象。父母的本意是希望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可一旦子女的婚姻关系破裂,随之而来的却是财产纠纷。

  现实中,鲜少有父母出资时会留下凭证,写明出资性质。当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又会如何认定?近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接连审理了几起类似案件,但结局却各不相同。

“先买房再生小孩”

  家住东阳的小莉结婚没多久,丈夫小科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了。一分离就是两年多,小科出狱后,夫妻俩时不时因琐事而争吵。每次吵架,小莉就跑回娘家,小科为此很是犯愁。

  怎样才能让夫妻感情恢复如初?小科琢磨着:或许有了孩子,小莉对小家的感情就会更深了。没想到,他刚提出生孩子的想法,小莉就提出一连串要求:“生孩子可以,但要先在东阳城区买房、补办婚礼后再生。”

  原来,夫妻俩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却还没有办过婚礼,婚后一直跟公婆住在农村的自建房里。小两口的收入都不高,又没有任何积蓄,父母的经济能力也十分有限。小莉的要求让小科犯了难。可想到自己这些年对小莉的亏欠,小科思虑再三还是找到了父母,一起商量在城区买房。在小科父母眼里,儿子要买房,作为父母出力是理所应当的。于是,小科父母多番周折,凑了20万元给小夫妻俩做首付。

  房子是买下来了,但小夫妻的关系却没有按小科当初的设想发展。几年过去,小莉一直没有怀上孩子。“房子都买了,孩子又不生,离婚!”在小科看来,小莉就是故意不想生。最终,小科以感情不合、女方拒绝生育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小科的父亲也起诉要求儿子儿媳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还提供了一张由儿子小科出具的借条。

  法庭上,小莉无奈表示自己还在调理身体,并非不愿生孩子,也拒绝跟小科离婚。至于买房的钱,她说那是小科父亲自愿赞助的,而借条是父子俩串通编造的。

  借条上没有小莉的签字,到底是否真的存在借贷关系,一时无法判断,直到小莉提供了一份录音。录音中,小科父亲说道,“买房子的钱不需要你们负担,我自己借来的钱我自己会还。”原来,当初出资时,小莉留了心眼,悄悄在一旁录了音。小科父亲最终也没有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承办法官顾悦婷表示,小科是独生子,从双方的陈述可以看出,当初小科父母出资购房是为了满足女方婚嫁条件以及儿子家庭安稳。再结合两夫妻家庭状况、录音内容和当地的文化习俗,法院最终认定此案中的20万购房出资款应当视为赠与比较符合双方的本意。至于小科自行与父亲签下借条,将赠与变更为借贷关系,仅在小科与父亲之间有效。

掏空家底买下别墅

  买一套独栋别墅,是很多人的梦想。

  老江在东阳经营着一家红木家具加工厂,长子小江夫妻俩都在加工厂里帮忙,由老江发工资。2020年上半年,为了女儿上学方便,小江夫妇与老江商量着在东阳城区买套房子。

  想着既能解决孙女上学问题,一家人也可以住在一起,老江咬咬牙出资买下了一套700多平方米的别墅,总价880余万元,并将别墅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

  然而,别墅买了不到1年,小江妻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了保住房子,老江只好也起诉小江夫妇,要求归还购房借款880多万元,并提供了儿子小江书写的2份借条作为证据。

  小江对借款表示认可,但小江妻子却认为老江的出资是赠与,并非借贷。“以我们的收入水平,根本不可能借款购买这别墅。”她说,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应该默认为赠与行为。

  “我是有两个儿子的,小儿子马上要大学毕业了,还没有结婚成家。除了这幢别墅以外,我们全家在东阳城区都没有房子。怎么可能把所有钱都拿来给大儿子买别墅?”对于儿媳妇的说法,老江无奈表示,别墅是自己买来给一家人住的,当初只是为了孙女上学,才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我之前也提出过让她在借条上签字,但她一直没签,都是一家人,我也就没有再坚持。”

  小江妻子也承认,当时老江的确是掏空家底才买下这栋房子,房子买完后日子一直过得紧巴巴。

  东阳法院一审认为,基于老江和小江是父子关系,老江资助购房符合人情,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也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有任何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当然视之为赠与。此外,老江共育有两子,不顾次子而将倾尽所有买的房子单独赠与长子夫妇,显然不符合常理。本案中,虽然借条是小江与老江单独签订,但款项系用于购房与支付贷款,属于家庭生活支出,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借款,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小江妻子上诉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

“买房的钱也有我一份”

  小张一家的买房经历,与老江一家有些相似。

  同样为了孩子上学,小张和妻子小林一同购买了东阳城区的房屋,小夫妻共同所有,父亲老张支付了购房款126万余元。

  老张在东阳开办了一个钢材批发部,由小张夫妻帮忙经营。开办之后的4年间,小张夫妻的日常生活支出全部来自批发部经营收益。期间,小张还通过转账向父亲账户转账经营款260万余元。

  本以为房子有了,儿女上学也方便了,批发部经营又红火,日子应该越过越美满。然而,一切都随着小张夫妻的感情破裂变了样。小张夫妻闹离婚后,老张夫妻随后就将儿子、儿媳诉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26万余元,并提供了儿子小张写的借条。

  老张认为,购房款是从自己账户支付,儿子又明确写了借条,要求还款证据充分。而儿媳小林却认为,购买房屋的款项是来源于批发部的收益,“店里经营都是大家共同在参与的。他爸爸管财务,所以店里的收益会转给他。我老公负责经营,我也都在店里上班,没拿过工资,赚得钱都是一家人的收入,所以买房的钱也有我的份啊!”

  小林还表示,批发部成立需要资金时,自己曾从亲戚那里借来钱周转过,“整个店我都是有份的”。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批发部中名称、名片、收款收据,以及提货单中小张和小林的签字,可以认定批发部由家庭共同经营,其经营所得应归老张、小张、小林共同所有。老张支付房款与获取经营收益同属一个资金账户,虽然是从老张账户打出,但其无法证明该资金是其个人自由资金,而非小张、小林也享有的经营收益。

  最终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判决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浙江法治报 陈贞妃 蒋翠容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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