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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存在 证明格式(事实婚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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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0: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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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辽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5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分居满两年及证明分居的常见证据有哪些?夫妻是不是必须同居?

分居满两年及证明分居的常见证据有哪些?夫妻是不是必须同居?

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1、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建议在分床不分房的情况下,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定分居证明书或者是分居协议书,上面要有双方的亲笔签字。而口头的协议如果对方不认可是很难被采信的。

2、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3、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分居满2年在我国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4、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中“分居”的认定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所称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分居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对于分居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者知道为标准,而应当以男女双方行为表现和主观意愿为判断依据。虽然双方还住在同一幢房子里,但真实的情况是双方在一个房屋内但已经分开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在经济上没有互相往来,甚至夫妻之间连性生活也没有。如果双方对分居的事实没有异议,分居行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则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已经构成分居。——《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总第461期)。

5、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①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②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③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④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⑤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二、夫妻是不是必须同居?

(一)男女双方结婚后能否自由选择住所?

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婚姻或家庭住所是配偶共同生活的依托,应由配偶双方共同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表明在我国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决定夫妻住所的权利。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住所决定权实行的是自由主义原则。

(二)结婚后,夫妻一方拒绝同居的,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其同居?

夫妻之间具有同居请求权,即请求对方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权利。这里同居是指男女结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简单的说,也即同屋(共同的住所)、同床(夫妻性生活)和同桌(共同寝食)等等。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但是,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居是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夫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和内容。婚姻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共同生活关系,只有夫妻同居才能真正实现婚姻的社会功能,才能维持婚姻关系的和睦和家庭的稳定。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但是,夫妻同居是婚姻的应有之意,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夫妻负有同居的义务。

但是,同居涉及到双方的身份关系,因此,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强制同居。即同居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法律只能通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夫妻应当忠实、“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以判决离婚”这样的规定来限制拒绝同居的行为。而夫妻一方拒绝同居的,另一方不能强制其履行。只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解除夫妻关系。

一房屋4年转卖8次、提取公积金被拒,骗提住房公积金后果几何?

近日,一则“无人居住的房屋4年被转卖8次,公积金被拒提取,法院驳回起诉请求”的消息引起关注,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背后又存在什么猫腻儿?

实际上,近年来部分在职职工因为某些原因打起了住房公积金的主意,更有各类中介声称可以套取住房公积金,所用手法也是“五花八门”。业内人士指出,出现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缴存职工法纪意识淡薄,对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这一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千万别心存侥幸,违法犯罪终将被制裁和严惩。

一房屋4年转卖8次、提取公积金被拒,骗提住房公积金后果几何?

业内人士指出,骗提住房公积金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图/IC photo

案例:

4年转卖8次的房屋提取公积金遭拒

备受关注的“无人居住的房屋4年被转卖8次,公积金被拒提取”一事还要从2020年10月说起,家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的刘某是某单位在职职工,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时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为8万多元。2020年10月15日,刘某以全款10万元购买一处住房,刘某按照淮安市公积金中心的流程规定提交了相关提取申请资料。2021年2月4日,该市公积金中心向刘某出具《住房公积金不准提取告知书》,以刘某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提取。刘某认为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自己提取公积金的权利,遂向法院起诉。

清江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淮安市公积金中心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由于存在涉案房屋过度频繁交易、房屋交易价款异常大幅度波动且与买受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接近、房屋坐落与购房人居住生活相距很远、卖房人代理人多次为同一人等不合常理的情形,故仍需考量原告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是否符合购买自住住房这一实质要件。经具体分析,认为刘某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税务和不动产管理部门反馈,上述案涉房屋正常交易价格约3万-4万元,而刘某却以高达10万元的价格购买。与此同时,案涉房屋过度频繁交易,4年交易8次,且此前的房屋买受人均于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提取公积金,且提取金额均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十分接近。

值得关注的是,该房屋8次交易中,卖房的委托代理人均为李某某或者贾某。在这次案件中,经由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向贾某支付购房款,且贾某不久后便将相关款项转回李某某账户,本案原告刘某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并无实际付款行为。

现象:

骗提住房公积金手段“五花八门”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部分在职职工因为某些原因打起了住房公积金的主意,更有各类中介声称可以套取住房公积金,所用手法也是“五花八门”。虽然住房公积金是自己的,但是提取的形式一定要合法合规。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在今年5月份发布的消息,近期,顺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打掉全区首起以骗取公积金为目标的虚假诉讼犯罪团伙,该团伙成员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称可以帮助有资金需求,但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客户套取公积金。该团伙与公积金所有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借条,捏造双方存在借贷纠纷的虚假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调解、执行等法律程序套取公积金后非法牟利,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目前,涉案人员均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顺义警方提醒,应依照公积金提取的法定程序申请,切勿参与虚假诉讼活动。

此外,北京还出现了用虚假诉讼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例。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两起检察机关抗诉的涉嫌虚假诉讼再审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王某、骆某欲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但二人均不符合提取条件,二人在朋友圈中看到秦某发布的可代取住房公积金广告,遂与秦某取得联系,秦某表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秦某分别与王某、骆某伪造《借条》《收条》等关键证据,虚构借款事实,通过诉前调解程序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然后申请强制执行扣划王某、骆某的住房公积金,秦某收到执行案款后扣除手续费,再将剩余款项交付王某、骆某,以达到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最终,法院依法撤销了案涉民事调解书,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出具司法制裁决定书,对秦某、王某、骆某予以罚款,以示惩戒。

此类事件时有发生。2018年,广东省清远市公积金中心清新管理部在开展自查工作中,发现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7名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以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清远市公积金中心清新管理部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纪检部门查处,最终7名涉嫌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职人员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9年10月25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某中学教师石某使用虚假户口簿、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到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七星关区管理部业务窗口试图骗提公积金,被窗口工作人员当场识破,最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对石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提示:

“骗提公积金”会有哪些后果?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问题,某公积金中心人士表示,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缴存职工法纪意识淡薄,对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这一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呢?

对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介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虽然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除职工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下应当返还职工本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外,《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有明确的限制,具有强制性,违反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属于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实务操作中,还要根据各地政策进行具体的把握,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一定要合法合规提取。

而对于涉嫌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王佳红律师介绍,其一般是指缴存职工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通常表现为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提取公积金;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资料提取公积金等。

骗提住房公积金会有哪些后果?王佳红律师表示,一般较为轻微的骗提中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对此,某检察机关提醒,伪造相关证明文件、证件、材料去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并不像某些中介所宣传的那样没有问题,哪怕套取的是自己的公积金,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千万别心存侥幸,违法犯罪终将被制裁和严惩。同时,也提醒大家,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联网的预警机制,对有不良提取记录的,在提取公积金时会执行更加严格的审核程序。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卢茜

记者邮箱:zhangjian@bjnews.com.cn

离谱南宁一女子凭空多出个老公,还被起诉离婚……

南宁一女子与丈夫感情并无问题,但却平白无故收到一份"离婚纠纷"传票。为弄清原因,她参加庭审后发现自己与原告并不相识,这究竟是什么情况?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案件。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起诉状中要求与被告李女士离婚,并提供了李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以及张某与李女士于2013年10月在安徽省登记结婚的相关材料。张某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其与李女士是2013年在安徽省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后,李女士负气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未回来。

为了澄清事实,李女士按时参加了庭审,到庭后发现并不认识原告张某。对此,李女士向法庭提交了户口簿、结婚登记材料及《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告张某提交的户口簿是伪造的,自己从2013年4月起至今与王某一直处于婚姻登记状态,且自己与王某结婚后于同年7月生育一女的事实。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曾于2010年11月将居民身份证遗失,并于2010年11月在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庭审中,张某与李女士均确认相互不认识。而2013年10月与张某在安徽省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李女士"并非本案被告李女士,属于他人冒用本案被告李女士身份与原告张某进行的结婚登记。

本案中,张某起诉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因李女士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有效婚姻,应是满足婚姻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达到最低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一夫一妻,还应满足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登记。

可见,李女士这样身份被他人冒用,因与对方并无结婚的合意,甚至素不相识,该婚姻是不满足有效婚姻的要件的。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仅列举规定了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即(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显然,在本案中李女士这样身份被他人冒用的情形并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也不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遇到这样的情况建议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方式来获得救济。法官提醒,身份证是证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包含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一旦丢失被不法分子利用,会给自己及他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小的麻烦,身份证丢失后,应及时办理挂失。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蒋祖运 梁梦妮

来源: 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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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0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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