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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小张和小王在谈婚论嫁期间,小张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和忠心,就写了一份《房产约定书》,主要内容是:在我和王玉玲登记结婚后,我名下的位于XXX的一套房产归王玉玲所有。后二人均在下面签名和日期。2020年9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那么这套房产是不是已经属于小王的了,小王还要不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下面还是看法律规定吧。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由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约定为小王个人所有,应当办理过户,如果约定为共有,则应当在产权证上加上小王的名字。如果没有加的话,小张要求撤销赠与,小王不同意怎么办呢,民法典第六面五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没有没过户或者加名的情况下,小张原则有权撤销赠与,也就是说房子可以不再给小王。不过即使没有过户,如果经过公证的,也是不能撤销。
另外如果小张的房子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话,在办理了产权登记后,应当进行过户或者加名,否则会因为一方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另一方接受赠与的目的并不能达到
彩蘩2021-11-19 21:23
王强和孙丽恋爱两年准备结婚,孙丽提出,为了将来有保障,将王强名下的三间平房过户给孙丽。王强痛快的答应了孙丽的要求,两个人签署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王强承诺,婚后,将这三间房屋赠与孙丽个人所有,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婚后不久孙丽怀孕,王强和孙丽担心孩子出生后,老人来看孩子房子不够住,就共同出资加盖了二层。加盖完成后,履行婚前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孙丽。一年后,两个人因各种矛盾,孙丽提离婚,并认为该房产是个人财产,离婚后应归自己单独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王强婚强与孙丽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将该房产赠与孙丽,归孙丽个人所有,在婚后该赠与合同得到履行。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孙丽个人所有。
至于婚后扩建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现在该司法解释虽然已经整体废止,但扩建部分由双方共同出资,双方对扩建部分所有权并无另外约定,应当是共同财产。
丈夫承诺过户,婚前房子给老婆,老婆一定能拿到吗?
丈夫承诺把她婚前的房产给老婆并写下了承诺书,老婆就一定能拿到房产吗?那可不一定。首先,关于这份承诺书的效力问题是:如果没有附加其他条件,仅仅承诺其名下婚前的房产归老婆所有,那么这样的承诺书是有效的。因为这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与行为,那仅有这样一份赠与协议是不是就一定能够保证其老公名下的房产可以归老婆所有了?
重点来了:民法典的第658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老公虽然给老婆写了承诺,只要房产没有过户之前,老公都是可以撤销这份赠与承诺的。所以生活中经常发生男方婚前承诺婚后把他的房产过户给女方,但结婚后却不给了。那有没有办法保证这个房子就归老婆所有呢?记住以下两个办法就能够实现。
·第一,既然有了承诺,那就马上办理过户手续。一旦房产登记在老婆个人的名下,那么房子就归老婆个人所有了。
·第二,不马上办理过户手续也行。但要把承诺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因此公证完了的赠与合同老公就无权撤销了,那么房子就归老婆所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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