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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古代的时候,人们所遵从的一直都是男尊女卑这样的形式来生活,但是后来随着时代的变化,我们国家从刚开始的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变成了如今这般人人平等的生活,而在我们如今的生活当中,当双方在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时,都可以有足够的自由,来进行选择结婚,而这些成为夫妻的人,都会在结婚之后,走正规的法律程序,拥有结婚证件,来遵守婚姻法则。那么今天的小编带给大家的是新婚姻法!若夫妻之间出现这3种情况,一方可能要面临坐牢!那么到底是哪3种情况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种情况:家暴
其实我们大家都知道在生活当中,很多夫妻之间都是在婚后才真正的了解到自己的配偶,那么家暴的行为,在我们全国的婚姻关系当中,是出现比较多的一种情况,而对于这种家暴的行为,我们都是要去制止的,这样的情况也是非常不利于夫妻之间的生活,更是不利于自己的这个家庭环境,所以不管在婚后的生活当中,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好是坏,其中一方都不应该出现家暴等伤害对方的行为。而在《刑法》第307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当中就有规定,以威胁,暴力以及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是作伪证等,都会处以三年有期徒刑,那么如果情况严重的情况下,还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或者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都是为了制止家庭暴力发生。
第二种情况:重婚
我们大家都知道,一个人在与配偶结婚之后,又同他人进行登记结婚,而这样的情况是属于重婚的,那么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与自己的原妻子结婚之后,又与他人没有登记,但是过上了同居的生活,同时也是属于重婚。因为明知对方已经有配偶,还与已婚的人,以夫妻之间的关系进行同居,也是属于重婚。当然重婚是属于不告不理的,如果说当事人提出了诉讼,那么就会根据法律程序走。那么如果不是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法律,是不会受理,而在《刑法》第258条规定当中,有配偶重婚,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而与其结婚,都会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进行拘留,一方就可能要面临坐牢!
第3种情况就是:婚内恶意转移财产
其实我们大家都知道,在结婚之后,双方夫妻的财产就会属于是夫妻之间的,而如果有一方存在转移或者是隐藏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样的情况只要有真实的凭证,或者是转移房,就会接受法律的制裁,而在双方离婚之后,也是不会有财产的分配,如果说双方夫妻在离婚之后才发现,一方有转移财产或者是隐藏财产,这样的情况法律也会按照真实的情况重新判离婚的双方,而转移方也会因此而净身出户。
而目前在2019新婚姻法的实施当中,不管是对男性还是女性来说,更多的都是对于一种财产和人生的保护措施,而这些政策实施的另一方面原因,也是希望这些夫妻之间,能够在婚后合法的生活幸福,这也只是一种约束的方式,但是对于现在很多的年轻人来说,既然已经选择走进了婚姻当中,那么就需要去进行夫妻双方之间共同维护婚姻的关系,而不是所谓的维持。
在我们身边就有很多结婚的人,同时也有很多离婚的人,而这些都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就算是有着婚姻法的约束,同时也管不了夫妻双方感情方面的一些问题,所以希望这些目前婚姻关系出现一些问题的朋友们,可以勇敢的去面对自己的婚姻问题,需要解决的就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时候就寻求第三方的帮助,而新婚姻法也是对于广大人民在婚姻方面的一种帮助和约束吧!小编也希望所有的有情人,都能够幸福一生,白头到老!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文就该条司法解释第(三)项如何理解进行简要分析。根据文意理解,第三项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彩礼、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那么就必然面临几大问题:1、如果不是以彩礼名义而是装修、购房或者其他名义?但实质上是提前约定好的彩礼,如何认定?2、若先领取结婚证,后支付彩礼,如何认定?3、何为生活困难?评价依据是什么?经济标准还是生活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缺乏规定也难以操作。
笔者认为,彩礼是为了结婚而给付,不能简单机械的根据明目来判断是否属于彩礼需要根据该笔款项的目的和用途来认定;根据该条规定,婚后给付即使生活困难,也不属于应当退还的事由,那么按照严格解释就不属于退还情形,但该规定是否公平有待商榷?生活困难无法形成统一的量化标准,需要结合当事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判断,比如:家庭收入、生活水平、家庭收入来源等。如果严重影响家庭持续生活且没有稳定收入的,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
1、亲子鉴定应如何启动?兄弟姐妹之间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能否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具有正当性,即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都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只有当事人的举证已经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即当事人的主张有可能成立的基础上,才能启动亲子鉴定。当事人在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仅凭怀疑或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予准许。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仅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当事人要求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的,不予支持。
确认亲子关系原则上应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同时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故应限缩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人范围。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是夫妻一方。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不予支持。
2、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况下,男方能否主张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
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或明知或应知自己是子女的生父而不对子女进行认领的,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3、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离婚诉讼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
4、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应如何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仅属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子女成年以后起诉主张父母支付未成年期间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法律仅赋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可以不局限于当期费用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可以就将来预计发生的抚养费一并主张,具体时间范围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酌情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5、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如何处理抚养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后,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夫妻离婚时对于因未办理登记而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离婚时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的,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应由收养人自行承担,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夫妻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如果夫妻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或愿意抚养的夫妻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另一方不愿意抚养或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中止离婚诉讼,参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7、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应如何处理?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但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参照父母探望子女的相关规定执行。
8、子女能否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望属于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范畴,对于子女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的,应予支持。
9、离婚案件中应否对探望权问题一并处理?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探望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10、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能否再行起诉请求变更?
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如果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产生新的需求,形成超出原有生效裁判之外的新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的约束,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下的新诉,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请求变更的,应予受理。
11、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及如何解除?
再婚关系终止,无论是因为离婚或是生父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均不当然解除。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该子女应由生父母抚养。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或生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但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但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或双方关系恶化导致继父母或继子女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于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对于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仅为姻亲关系,再婚关系终止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12、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妨碍父母在必要时重新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义务,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13、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关系非商品交换关系,父母对子女抚养所尽责任大小,不能成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在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下,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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