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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关于农村里面这个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里面提到,如果说女孩子出嫁之后就必须要迁出原来的户籍。其实对于现在的户口制度来说,没有强制性有这一个规定性的要求,即使在农村里面夫妻结婚之后,女方的是可以选择性落户的,男方家里。
也是可以男方选择落户的,女方家里这个是一个自愿的原则,并不能够因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而改变着一个男女平等的待遇。
其实农村里面的集体产权改革,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集体的资产进一步地管理起来,防止流失,以便能够创造效应。
但是他并不能够阻碍目前的户口制度,因为户口制度是国家政策以及宪法赋予的权利,所以这种情况之下农村里面的产权制度改革不能够把这些制度排除在外。
所以有人如果跟你说你出嫁出去了,户口必须得搬迁出去,那这种情况绝对是不合理的,毕竟对于现在来说,不管是男方女方即使外出或者说出嫁,那在没有志愿的情况之下,户口是不能够随意的搬迁出去的。
虽然说现在的法律是男女平等,但是有的地方不一定能够落户,比如说一些比较一线的大城市,北京上海或者说雄安新区等等。
这里面就会联系到,农村里面的土地政策就规定了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所以对于这一个问题来看,即使农村里面推进这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上面国务院中央就有明确地指出常人身份,的确认可既要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权益。明确指出确实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所以这种情况之下,你出嫁了,不一定非要把户口迁出去。
有的人可能是因为理解含义上的不同,认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出价的时候,就必须要把户口搬迁出去。
其实不是的,这一个问题没有规定出嫁的女人必须把户口搬迁出去。出嫁入赘都是属于农村里面特殊的人群,按照旧时农村习俗,在农村里面一些权益根本是享受不到的,但现在的法律赋予人们对于这一个权利上面是合法的权利,有了保障,所以根据出嫁或者入赘的户口,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搬迁,咱们就可以自主选择。
所以即使现在的产权改革,有的指向性认为这个必须得搬迁,户口这一个问题其实是不合法的,跟宪法有相违背的。
听说集体户不是永久的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广州集体户分为4种类型,有的是永久的有的是临时的,一起来看看。
·第一种学校集体户:迁入学校集体的户口,在毕业离校时需要迁出,不能永久挂靠。除非满足入户要求才可以申请入户广州,反之户口会被打回原籍地。
·第二种人才市场集体户:在结婚之后会要求迁出,不能永久挂靠。
·第三种单位集体户:需在本人离职之后要迁出,也是不能永久挂靠的。
·第四种街道公共集体户:迁入这类的集体户口可以永久挂靠,小孩和配偶也可以随迁。通常情况下会建议优先考虑这类的集体户口。
■本文作者:马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现实中,很多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将户口短暂的迁出又迁回本村。在他们看来,他们已经成了本村村民,同时享有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因为当时村里同意接收,也在公安局办理完成户口迁入手续,换发了新的户口本。但遇到征收,这部分人却被告知不具有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长沙的浣先生一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浣先生一家短暂的将户口迁出又迁回,后遇到了拆迁,被告知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的安置待遇,本村的村民可以以比较低的价格去购买安置房,而他没有安置房的购买资格的话,就只能得到货币补偿。
关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明确的统一规定,往往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那么,村委会说谁是村集体组织成员谁就是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在一些地区,村民在户口迁入时,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被接纳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过程会有相应的会议纪要,或者村民直接被编入村集体组织成员表内。但是很多地区并没有实行相应的程序。
为了填补这一空白,今年各地区陆续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例如重庆、百色市、靖西等,基本的原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
目前,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司法判例中一般实行的是户口加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的审查认定原则,那么如何理解呢?
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首要条件是,户口要在本村。这是大多数当事人能够满足的。
当然也有例外,一般来说,原籍在本村的一些初级士官、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因为入伍、上学、服刑的特殊事由户口即使迁出的,也被认定为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还有一些特殊人口,如因结婚、离婚、收养、“农嫁农”、“农嫁居”、入赘等较为复杂的原因,导致的户口未在本村的。不同的地方规定有稍微的差别,但大部分地区都为这些特殊人口开了绿色通道,即使没有户口,也会根据其他条件综合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无特殊事由,仅迁入户口,并未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通常被大部分地方认定为“空挂户",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什么叫做相对稳定的生活联系,简单来说,就是多年来基本上生活在本村,积极履行了作为村集体成员的义务,比如日常参与村民组织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了村里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参与了村里各项关乎本村利益的决策会议,与其他村民行使了同样的权利,履行了同样的义务。
而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保障是指以种植本村土地为生,有相应的承包地或者股权证。
农民往往以务农种地为生,因此是否依赖该村土地生产生活便是一个重要的审查标准,长沙的浣先生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户口短暂的迁出又迁回,但是一直以村内的承包地种地生活,有股权证,一直参与村内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多年来一直行使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权利,履行义务,应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在征收过程中非常重要,尤其在一些以人口为标准的安置补偿中,本村村民在安置待遇上会得到比较高的补偿。如果组织成员身份被剥夺要积极的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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