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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赠予对方(婚前财产协议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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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09: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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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韶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1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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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受赠存款,配偶有权处分吗?

本报讯 近年来,随着诉讼离婚案件的逐年增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近日,安吉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当事双方就因长辈婚前赠与存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发生争执。

当事人卢某与江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两人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至2019年1月,卢某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等原因,向安吉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江某一直掌握卢某银行卡密码,并多次将卢某卡内存款转入自己母亲的银行账户,共计46万元。其中,包含卢某祖母存入卢某账户的16万元。卢某称这16万元是自己祖母积攒多年的退休工资,在卢某结婚前夕赠与卢某,承载着祖辈对孙辈的美好祝愿。赠与发生在卢某与江某结婚前,当属于其婚前财产。而江某则认为这16万元虽是婚前其祖母赠予,但是用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使用,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款项均系用于家庭生活及抚养婚生子,自己并不存在擅自处分的行为。

安吉法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3月,卢某祖母为其开设个人账户,该账户当日存入款项金额16万元,系其祖母存入并赠与卢某,赠与行为发生在卢某、江某登记结婚前,且祖母的赠与是为了传达祖辈对孙辈的美好祝愿和希冀,该存款应认定为祖母赠与卢某的个人财产,江某应当将该16万元款项退还卢某。

对于现在的年轻夫妻而言,在结婚前夕或结婚后通常会得到各自长辈赠与的各类财产。夫妻双方在关系和睦的情况下,通常不介意对方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但当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又往往会出现诸多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婚前受赠或婚后受赠而赠与人明确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系一方个人财产。“为避免因擅自处分配偶个人财产而引发纠纷,夫妻双方在经营感情的同时,也要理性对待财产问题。”安吉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提醒说。

婚前将个人财产赠予对方,离婚时后悔了怎么办?


婚前将个人财产赠予对方,离婚时后悔了怎么办?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总是想通过各种方式表示自己的衷心,给予对方各种承诺,有些是情感上的,有些则会涉及到财产上。其实最初的目的都是单纯的,或许是想在爱情的基础上让对方感受到更多的安全感,可是当双方走到离婚的那一步时,当初的承诺还有效吗?感情都已经不在了,我还能不能收回当初的承诺?


2014年王某甲与王某乙通过某相亲网站相识,经过一年的交往和熟悉,两人于2015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王某甲曾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在协议中承诺将男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的一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约定该房屋尚未还清的贷款和利息按照房屋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方式由两人继续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贷款清偿完毕男方即应当配合女方进行房产登记,将该房屋的产权人增加女方为共同共有人。由于贷款迟迟并未还清,因此该房屋的房地产证产权人并未变更,仍为男方王某一人。2016年,两人因情感不和,开始正式分居,2018年原告王某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甲离婚,并对该房屋进行财产分割。

审判结果: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为夫妻财产制,该条规定男女双方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所得到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该条内容也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本案是关于婚姻关系中的赠与财产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内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的涉案房屋并未办理变更登记,仍在王某甲名下,因此被告王某甲有权在房产权利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予。


律师解读:

1、《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性质为赠与合同

本案中,王某乙通过与王某甲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获得了涉案房屋的共有权,这一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无偿获得他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因此王某乙主张《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将涉案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赠予的主张,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并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道德义务属于社会范畴,是一个有关于价值型的概念,法律并没有对道德义务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也并未规定哪行行为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行为。因此,判断方式应从价值判断的目的入手,结合本案来看,王某甲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以两人共同生活为基础,现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已无法存续,在该协议不存在法定不能撤销的情形之下,王某甲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予。

3、王某甲有权撤销赠予,房屋所有权仍属王某甲一人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内容规定了赠予人的任意撤销权,除了具有社会道德义务性质、具有救灾赈灾等社会公益性质、经过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有权在转让赠与财产之前撤销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内容,夫妻之间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所订立的赠与性质的合同,并不排斥《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因此王某甲完全有权在离婚时撤销赠与。



【引用内容】

王琨、王文斌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津01民终5376号

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内容,对双方有效吗?

结婚登记前,小明和小红签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小明自愿将婚前房产50%的所有权赠与小红,以表诚意。

一年半后,小红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小明说,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分割。

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内容,对双方有效吗?

本案争议焦点

在婚前签订的房屋赠与条款,有法律效力吗?可以撤销吗?离婚的时候对“赠与房产”可以分割吗?

李晓娟律师分析

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应当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如果没有做变更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结合本案,小明与小红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协议涉及到赠与房产内容,实际的法律性质应为赠与协议。

即使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小明将婚前房产50%所有权赠与小红,但由于没有到房管登记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因此,房屋的产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仍然归小明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内容,对双方有效吗?

李晓娟律师建议

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应如何拟定赠与条款呢?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建议这样写:

1、对于赠与方来讲,在婚前赠与房产时,可以专门设置或附加相应的赠与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那么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

2、对于受赠方来讲,应当及时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或者到公证处公证,只有赠与协议办理公证手续或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赠与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3、对于受赠方来讲,最好写财产约定,而不是赠与。

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内容,对双方有效吗?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前协议的法律知识,请关注婚姻律师李晓娟,或者评论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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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1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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