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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近日,一位即将结婚的朋友咨询,男方婚前购买房屋想要约定为共同所有,但是有贷款加不了名,所以想签个婚前协议书约定下。这也是很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以及为儿女婚事操心的父母的疑虑,但是又担心婚还没结就谈钱谈房屋,会不会伤感情?那么,婚前协议,到底要不要签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婚前协议属于夫妻财产协议的一种,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就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所达成的约定。
在传统的婚恋观里,提到婚前签协议总不免要跟感情挂钩,我那么信任你,你竟然要我签婚前协议?你和我结婚,难道就是为了我的房子和钱吗?所以,婚前协议并没有被广泛认可,碍于情面也不好意思签。
很多夫妻一开始都是真爱,但到最后各奔东西的时候,经常因为财产问题达不成一致,因为没有明确的约定,因为证据和法律的理解引发争议闹到反目成仇的案例比比皆是。相反,很多签订了婚前协议的夫妻,因为更加明确了婚姻的界限和原则,反而能够维持和谐的婚姻关系。因此,谈钱未必伤感情!丑话说到前头,通过婚前协议来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婚后财产制度,不仅是对未来财产分割的保障,更是对风险的未雨绸缪。
那么,怎么签订婚前协议才有效呢?
婚前协议必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另外,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明显有违公平原则的协议可能无效。比如,在协议中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全部债务归男方”,再比如,“如果一方有出轨行为或对婚姻不忠,则离婚时净身出户”类似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会因为显失公平而难获支持。
2、涉及人身权利的可能无效。比如,约定一方不能主动提出离婚,或者约定离婚后几年内不能再婚等等,类似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3、约定处分第三人财产的协议无效。比如,约定登记男方母亲名下的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这样的约定处分的是第三人的财产,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大家听明白了吗?那么,你会选择签订婚前协议吗?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很多有风险意识的朋友在婚前就开始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防止万一离婚导致人财两空。
而与未婚夫/未婚妻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就成为主要的选项之一。由于婚前协议通常以财产问题为主,所以又称为婚前财产协议。如果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了公证,那么又称为婚前财产公证。
下面杜律就谈一下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几个常见问题。
对于什么是婚前财产协议,目前法律上并无准确定义。通常理解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的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有时还包括债务的承担)所作的约定,即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如何承担,等等。
婚前财产协议中可以包含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这一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对上述事项进行约定。
除此之外,还可以约定其他财产事项,比如与双方有关的财产如何保管、支配,等等。
此外,也可以约定一些非财产事项,比如家务如何分配、忠实义务、子女的生育/抚养/教育等。
以下几种情况下,往往有必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1、双方的婚前财产相差很大,且婚后容易发生混同;
2、一方婚前有较多债务,另一方不希望承担对方的债务;
3、一方承诺婚后把自己的婚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承诺婚后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加上对方的名字;
4、财产的来源与名义所有人不一致的。例如: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了对方的名下;
5、双方希望婚后实行AA制或部分AA制的;
6、其他需要保障个人财产利益的情况。
顾名思义,婚前财产协议应该在婚前签订,并且,通常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不过,如果婚前没有签,婚后也是完全可以再签的,当然这时就不叫婚前财产协议了,而叫做婚内财产协议。
在婚前签订的好处是:可以事先把有关问题书面约定清楚,并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婚后再提出签订协议,那么另一方完全有可能拒绝,那时就无可奈何了。
《民法典》(以及过去的《婚姻法》)都认可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协议,因此,只要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那么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男女之间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并不一定要办理公证,多数情况下,只要双方签字即可,不办理公证并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
但个别情况下,办理公证是有必要的,比如含有赠与不动产内容的婚前财产协议。否则一方有可能反悔而撤销赠与,从而无法实现签订协议所预期的效果。
签订这类协议时,稍有不慎很容易导致协议无效。并且在很多情况下,仅仅签订协议往往还不足以达到希望的效果,还必须与稳妥的实际操作相结合。因此,在考虑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最好先详细咨询擅长婚姻领域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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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
婚内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 该怎么写?如何才有效?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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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都归妻子”,一对夫妻在婚内签下约定。4月19日记者获悉,湖北武汉汉阳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认定“净身出户”约定有效。
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所有财产归妻子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06年相识,当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张某、李某共同购置了房屋一套,以及小轿车一辆。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15年开始因男方出轨,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感情产生隔阂。
2015年年底,张某发现李某有出轨行为后,李某亲笔书写保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因在婚内出轨,特向老婆(张某)保证。如再犯此事,将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
2016年年初,张某、李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
双方购置的上述房屋、车辆均归张某所有,属于张某的婚内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双方婚后存款、股票、股权、理财产品等一切财产,均归张某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名下的存款约65万元转至张某名下。
2019年9月,张某、李某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20年6月,张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净身出户”约定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李某签订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张某、李某婚后购买的轿车,双方已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归张某所有。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该车辆售卖,所得价款应归张某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李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李某可于每周六探视婚生子;婚后所购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售车款12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来履行。
律师说法:
大家常讲的忠诚协议或忠诚承诺书是什么?有没有法律效力?
忠诚协议,不是法律上对某种合同的定义,只是媒体和大众俗用的词语,通常是指以维持夫妻或男女间的感情为目的而签订的关于人身、情感、财产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协议,表现为对感情要忠诚或关系的维持,若一方背叛或违约,应向对方承担约定的责任,如净身出户、无权离婚、无权交异性朋友,甚至要自伤、自杀、自残等等。
忠诚承诺一般是一方对另一方出具的书面承诺,如承诺断了婚外情或如果出轨等,以及相应的放弃财产、子女、离婚等权利。
对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目前的司法实践审查非常严格,若协议内容涉及违反法律、行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损害我们社会公序良俗的,或者侵害人权、限制婚姻自由、亲子关系等,司法实践中均不予认可。大部分的忠诚协议都存在上述问题,导致最终协议并不被法院所认可。忠诚承诺书也同上,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忠诚协议或忠诚承诺的法律效力极低,近于没有。
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它的法律效力如何?
婚内财产协议,简言之就是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以及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这种协议不涉及夫妻是否忠诚、是否离婚等,只处理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处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且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法律承认婚内财产协议,并尊重男女双方的书面约定。
是法院判决男方“净身出户”吗?
虽然,新闻中指出李某写有保证书(忠诚承诺):“本人因在婚内出轨,特向老婆(张某)保证。如再犯此事,将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大家可能以为该保证书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但实际上,法院判决的依据不是该保证书,而是依据双方于2016年初所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屋、车辆、存款、股票、股权、理财产品均归张某个人所有,不作为规定共同财产。
法院在处理双方离婚时,首先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有共同财产时才涉及分割问题,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就不涉及分割问题。对于本案而言,李某若不能证明该协议是受欺诈、胁迫所签,则该婚内财产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在本次离婚案件中不存在需要法院去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不是法院判决男方“净身出户”,而是男方自己净身出户的!
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昊信律师事务所 蒋德军律师
来源:长江日报
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
起诉还能仲裁,起诉还能仲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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