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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年轻人在恋爱期间会互赠礼物,小到娃娃等小礼品,大到车子、房子等不动产权,不过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结了婚又离婚了的,这时对于婚前赠与的这些财产就会有所争议了。那么,婚前赠与离婚怎么办理?
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婚前赠与只要满足赠与的条件,应归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是一方愿意给,一方愿意要,则赠与合同生效。
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一方或双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往来,一般按无条件赠与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与售楼中心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个人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承担了在银行的所有贷款,另一方对此房屋买卖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贡献。这种情况下,在婚后的不动产登记中,登记人为首付款支付方。如果后期离婚,该不动产就会被认定为买房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买房人的个人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与售楼中心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个人支付了首付并在银行贷款,但是婚后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种情况下,在婚后的不动产登记中,登记人为首付款支付方,但是离婚时该不动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需要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婚前赠与离婚怎么办理相关内容,符合赠与条件的,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财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案情概要
2014年经介绍,23岁的李雷认识了21岁的韩梅梅,二人通过网络发展成恋人,婚前共同生活时间短,对彼此脾气秉性了解不深,但最终还是走入了婚姻殿堂,于2019年12月2日登记结婚,12月13日儿子李某伦出生。
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韩梅梅缺乏对李雷的充分信任,因李雷有酒店开房记录等情况,就怀疑李雷已经婚内出轨,无论李雷如何解释都不相信,与李雷发生肢体冲突,去李雷父母家里吵闹,矛盾最终升级到不可缓和的地步,而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和婚内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雷因此找到婚姻家事团队寻求帮助,希望通过诉讼离婚为这段短暂的婚姻画上句号。
婚姻家事团队谭昕璐律师作为李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其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了解到当事人迫切希望结束婚姻关系,并希望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关于财产分割,当事人表示在婚前自己就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内跟女方办理了赠与公证,赠与房屋的一半给女方,从婚前至今房屋贷款每月2434元都由当事人承担,此外当事人还有一辆小汽车,也在婚内自愿过户给了女方,当事人希望拿回房屋,另外,还希望女方返还盗刷自己名下信用卡产生的债务3万元。
案件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韩梅梅直接抚养,李雷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500元,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孩子的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各承担一半;房屋归李雷所有,剩余房贷由李雷偿还,李雷一次性补偿韩梅梅53万元;小汽车归韩梅梅所有;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李雷自愿负担。
办案心得
谭昕璐律师:“这起诉讼离婚案以调解快速结案,当事人的最大诉求就是尽快离婚并争夺抚养权,但是由于孩子当时不到2岁,法官认为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当事人不得不放弃;虽然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内双方经协商一致,男方自愿赠与女方一半房屋产权,并经公证机构公证,由此女方享有房屋的一半产权,但是女方愿意放弃所得房屋产权,直接由男方以53万作价补偿,男方考虑孩子随女方一起生活,女方需要车辆接送孩子,女方的经济条件也没有男方优渥,为了孩子更好的生活,自愿放弃了车辆并自愿承担了信用卡欠债。”
霖小律有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办案律师
谭昕璐
婚姻家事团队专职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
同行评价:谭律师曾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对各类法律法规有深刻的学习与专研,办理了许多疑难案件,对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不明、证据不足的案件有独特的解决办法。谭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多年,常出席婚姻家事领域内相关研讨活动,擅长公众人物离婚、抚养权争取、家族财富传承、房产分割、婚前协议等。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因为他人的赠与而取得的财产,一般是按照夫妻个人财产对待处理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样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之前离婚的话,就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婚前赠予财产离婚时应共同分割吗
结婚前赠送的财物在结婚后是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共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
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既然是在结婚之前就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因为赠与还是什么原因,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结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结婚之后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既然不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情况下也就不需要做出分割。但,如果是在结婚之后因为赠与而取得的财产,除非是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否则是可以作为共同财产的。因此,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应该注意区分。看受赠与的财产究竟是在那一阶段取得的。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方法包括什么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四、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鉴于妇女在婚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选择跟母亲过的现实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时法律往往更多考虑妇女和子女的权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现金、股权、知识产权收益、房产等等,这些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分割的时候,考虑到财产性质的不同,分割方法往往也会存在一些差异。对于现金、存款的分割,一般是由离婚夫妻一方得一半。但对于股权、房产等特殊财产的分割,就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在分割方法上也存在差异。
夫妻财产分割焦点案例:离婚诉讼背后的法律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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