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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了 家人怎么办(债务人死了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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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5 07: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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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南昌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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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借款人去世,家人不认债务,老人的钱找谁要?

三年多了,王大爷的生活终于回归平静。检察官耐心讲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让他再次相信法律、信任司法,自己的债权也有了着落……


借款人去世

家人不认债务


“他们肯定跟法官打招呼了,都说他们在‘公检法’有人!”2022年1月15日,王大爷走进山东省冠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将手里的一摞材料重重地摔在桌上,气呼呼地说道:“我就不明白了,欠债还钱,这么简单的事,法院审查了两次,判我输了两次。”


“大爷,您别急,慢慢讲……”接待王大爷的检察官递给他一杯温水,安顿他坐下。


检察官的这番举动,让王大爷的情绪缓和了许多,他开始讲起两次到法院打官司的原委——


“我是张强的老师,我们是一个村的,关系非常好,张强在世的时候经常向我借钱。2019年张强因病去世时,还欠我22万元。张强去世前,他专门给我写了一张借款22万元的借条。”


据王大爷讲述,他退休前是某学校校长,曾多次借钱给学生张强,但是张强因病去世后,他的家人却拒绝承认债务。王大爷几次讨要和找人调解都没有结果。


张强的母亲甚至对王大爷说:“以后你别向我们要钱了,你要要钱就走法律途径吧,不管你告到哪里去我们都奉陪到底!”


这话让王大爷火冒三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王大爷决心要为自己讨个公道,于是聘请律师将张强的家人告上了法庭。

继承人放弃继承

债权人索债被驳回


案卷显示,2021年5月,王大爷将张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其母亲、妻子和两个孩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张强生前所欠借款。法院审理期间,继承人均向法院递交了放弃继承张强遗产的声明。因此,法院虽然认定张强生前向王大爷借款22万元,但根据民法典“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判决驳回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王大爷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虽然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但他们仍实际占有并使用张强的遗产,他们假意放弃继承,其实是为了逃避偿还债务。王大爷还提供证据,拟证明张强有院落、房屋、车辆、变压器厂等财产。法院审查后,认为王大爷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就这样,两次诉讼均以王大爷败诉告终。

债权人不服判决

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明明法院认可了自己的债权,张强名下的财产也足以抵债,为什么法院不能执行张强的财产呢?王大爷对法院的判决十分不解,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他随即来到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


受理申请后,冠县检察院检察官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案件涉及的法条,并分别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张强的继承人表示,张强已经去世,生前也没有跟家里说过他向王大爷借款的事,张强是否欠王大爷的钱他们并不清楚。车辆、变压器厂确实在他们手中,只要法院或者检察院出具法律文书说明应该把这些财产给王大爷,他们就给他。但现在法院驳回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他们肯定是不会给王大爷的。


王大爷则表示,如果张强的家人不偿还张强欠自己的债务,他会一直告到底。

释法说理促和解

债权人撤回监督申请

本案的主办检察官李锐对法院卷宗及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然而,法院两次驳回了王大爷的诉求,却并没有告知他在张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下,王大爷作为张强的债权人该通过什么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李锐认为,如果直接作出不支持王大爷监督申请的决定,恐怕王大爷仍旧不能服判息诉。虽然法院判决没有错,但判决认可了张强欠款的事实及张强身故后留有房产、车辆及变压器厂等遗产的事实。如果能给双方讲清楚法律认定的原委,促成双方和解,就能够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确定工作方向后,李锐和自己的办案团队商讨下一步的处置方案,即分别约见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尽最大努力促成双方和解。


约见王大爷的那天,一开始,王大爷根本听不进去任何解释,还是执着地认为张强欠债,他的家人用他的遗产还债是天经地义的事,而且偏执地认为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就是因为对方跟法官“打了招呼”。李锐拿出民法典,一遍又一遍地向王大爷解释其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并向他说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并讲明实现债权的具体途径。


李锐一边疏导王大爷的情绪,一边释法说理,3个多小时过去了,王大爷才渐渐释然了。他对李锐说:“检察院给我解释明白了,我现在心里敞敞亮亮的!法院判得没有错!就算你不支持我的监督申请,我也服气!”


“李检察官,您可以帮我们调解吗?”王大爷明白了法院判决的缘由,开始考虑如何解决自己的问题。他觉得继续走法律程序比较耗费时间、精力,并且闹得太僵对双方都没有好处,但是借款必须要拿回一部分。


从王大爷的言语中,李锐感受到他要回借款的态度明确且坚定。李锐再次联系了张强的继承人。一开始,张强的家人还是坚持放弃继承遗产,毕竟法院两次审查后,王大爷也没有从他们手中拿走遗产。李锐跟他们讲明如果他们放弃继承遗产,王大爷申请遗产管理人来处理遗产的话,他们有可能什么都得不到。权衡利弊后,张强的继承人也有了跟王大爷和解的意向。


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反复沟通,最终,王大爷和张强的家人都同意作出让步。多次协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继承人一方将变压器厂过户给王大爷,该案就此了结,双方一切经济纠纷从此两清。


王大爷对张强的家人说:“咱们以后见了面,还是照常说话打招呼!”


“您是长辈,到时候我先跟您打招呼!”张强的儿子立马接话道。


2022年3月15日,王大爷和张强的家人在检察院签署了和解协议。债务纠纷解决后,双方冰释前嫌,两家和好如初。


张强的儿子说:“这个和解方案以前也有人提过,但是我们都没有同意,当时闹得很不好,双方心里也都有气,结果闹到了法庭上。我也不是一定要争什么东西,就是想争口气,现在对这个处理结果特别满意!”


“李检察官,谢谢您把法律规定、案件证据跟我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才知道是自己想错了。”说到这里,王大爷也有些不好意思了,“您那么耐心细致地为我讲解,我对检察院的工作特别满意。”


签完和解协议的第二天,王大爷将撤回监督申请书递交到了冠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为了帮助王大爷化解矛盾,处理好债务问题,又不影响正常工作进度,在办理此案期间,李锐经常加班加点。但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能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李锐感到十分欣慰。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让案件结果在法律上合法

在群众心中合理


债务人生前欠债未还清,去世后其家人声明放弃遗产继承,从而也不再有履行债务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相信有不少人也会像此案的债权人王大爷一样想不通这个理儿。因此很有必要对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明:在遗产继承中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大部分民众只对继承权的主体有所了解,对于继承顺序、继承类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程序等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均不了解,这给检察机关释法说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案中,因原告不理解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导致法院判决虽然合法,但是当事人不认可,从而引发后续的一系列纠纷。经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依法监督和耐心解释,申请监督人王大爷终于理解了民法典规定的在继承人均选择不继承遗产时遗产的处理方式,从而化解了他一直认为“对方在公检法有人”“司法不公”的心结,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努力把法律要求的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追求的公平正义转化为人民群众认可的公平正义不仅是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硬标准”,也是对每一起案件的承办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打开当事人心结的“软要求”。只有让公平正义看得见、讲得明,才能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要努力办好群众身边每一件具体小案,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让案件结果在法律上合法,在群众心中合理,是每一名检察官的职责所在。这也是我们依法能动履职,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

(山东省冠县检察院 李锐)

来源:检察日报

借款人死亡 债务如何清偿?

来源:【湖南日报】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18日讯(通讯员 刘雅 王承凤)借款人死亡,留下债务和些许财产,其继承人该如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院判决借款人母亲常某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周某的借款15万元及利息。

2022年7月,万某向周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于2023年7月到期,其中10万元约定了月息1%。之后,万某按时支付每月利息1000元,直至2022年12月,万某因病去世。其去世后,房屋由万某父母居住,其名下一小型普通客车由母亲作价2万元转卖给万某前妻刘某,后万某父亲离世,房屋由万某母亲继续居住。另经查明,万某和刘某育有一子万某康,现已成年,在案件审理中,万某康自愿放弃继承万某名下的任何遗产。而万某与刘某离婚后,万某未再婚。因万某去世后无人偿还欠款,周某将万某父亲、常某、万某康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债务。

法院认为,周某提供借条和转账凭证证明借款事实,三被告对万某借款一事没有异议,故法院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虽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3年7月,但万某的死亡已导致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客观结果,并且三被告继承万某的遗产与偿还周某的债务本质上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应将万某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到期。万某康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客观上未占有、使用万某的任何遗产,万某父亲已于遗产分割前去世,尚未实际取得万某的遗产份额,故万某康和万某父亲没有清偿万某债务的法定义务。而常某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且实际占有使用万某生前的房屋,还实际收取了万某遗留车辆的处置价款,遂作出如上判决。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清偿责任,应当以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为限;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本文来自【湖南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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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过世留下巨额债务 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父亲过世留下巨额债务 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早报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债务人洪某甲突然离世,遗留百万元债务纠纷,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洪某甲的子女,即将研究生毕业的洪某丙、高考生洪某丁为此官司缠身,两人和奶奶提交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而洪某甲的妻子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债权人怎么维权?这起因借款人死亡引起的涉及祖孙三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案情复杂。

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日前磁灶法庭通过云调解,化解了这起纠纷案,既保障了原告债权的实现,也助力洪某丁“无债”轻松上考场。

案情

借款百万元突然离世 家中四个亲人成被告

被告洪某甲与石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多次向原告洪某乙借款,合计15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借款后,洪某甲与石某某未偿还借款本金。2020年2月,洪某甲突然去世。今年1月12日,洪某乙为讨回债务,遂将石某某、洪某甲的女儿洪某丙、儿子洪某丁及洪某甲的母亲起诉至晋江法院。

经了解,洪某丁是今年的高考生,洪某丙即将研究生毕业,洪某甲的母亲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承办法官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后,收到洪某甲母亲、儿女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以及石某某的笔迹鉴定申请书。

虽债务人洪某甲的三个继承人均提交放弃继承遗产继承声明书,但承办法官为防范继承人与石某某串通转移洪某甲的遗产,进而侵害洪某乙的合法债权,同时为尽快化解纠纷,多次组织原告与石某某面对面沟通协调,重点向石某某阐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笔迹鉴定程序导致诉讼周期拉长及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并提示诉讼风险。

调解

儿女声明放弃继承

调解保障原告债权

经过沟通,石某某决定撤回鉴定申请,并透露目前正在着手出售安置房的消息。原来,洪某甲原居住的房子因晋江市梅庭片区改造建设项目被政府征收,政府通过产权置换的方式给予补偿。征收拆迁期间,因洪某甲长期在外经商,拆迁手续由石某某经办,现石某某已选好相应的安置房,并着手出售给他人。

随后,法官进一步解释法律,使石某某充分认识到其着手出售的安置房是洪某甲的遗产,该房屋出售的价款应用来清偿洪某甲的债务,继承该房屋的继承人均应当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且父母应该给儿女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经法官耐心释法和努力沟通,石某某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而洪某乙表示同情石某某的现状,决定放弃全部尚欠的利息并给予石某某一定的还款宽限期。

5月27日,承办法官通过智慧庭审平台云调解,洪某甲的母亲、即将研究生毕业的洪某丙和即将参加高考的洪某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同时,石某某与原告洪某乙在线签订调解协议,保障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

“父债子还”要分情况

债务人去世,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父债”是不是该由“子还”?对此,法官介绍,我国立法采取了全面继承和限定继承相结合的继承原则,当继承人接受遗产中的积极财产时,其还必须承受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即遗产债务,但该债务范围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

如债务人留有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对于这种情形,债权人也不必担心自己的钱全都打水漂,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债务仍以遗产为限进行偿还。

法官提醒,当向外出借钱款时,应理性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以免留下纠纷隐患。而作为债权人,还应注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并注意保存及提供关键性证据。

来源: 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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