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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杭州杀妻案”、“成都放火杀害前妻案”,这些不断爆出的婚姻恶性暴力事件,让人唏嘘不已。网友也调侃道:“每天一个恐婚小技巧”;笔者身边好多的小姑娘都直言不敢结婚了(dog命要紧)。
其实,笔者想说的是:好男人还是有的!小姑娘们要看清楚是人还是人渣,再决定是否与这个人共度此生。笔者最近在经办的一个离婚纠纷案件,案件的男主人公(也就是笔者的当事人),在笔者看来,完全称得上一名好男人、好丈夫。
但,好男人未必遇见好女人。
那年,我方当事人是一个培训机构的合伙人,而他的妻子(现即将变前妻)也还是一名未毕业的女大学生。她在他的培训机构兼职,当助教。就这样,他们相识了,恋爱了。
再后来,她毕业了,他们准备结婚了。
于是,他们开始筹备结婚的事情。我方当事人是一个能干且有事业心的男人,当时,年仅二十七的他凭借一己之力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即便已有一套房产,他还是准备再购置一套房屋作为婚房,他不想亏待了她。因为爱,他从来没有想过他们会离婚,他直接就将他们的婚房登记在她的名下,但由他以婚前个人财产出首付。如此的付出,可以看出他对她的真心,也正是如此,笔者更是觉得他属于少见的好男人。
大抵是没能克服七年之痒。
结婚七年后,她认为和他再也过不下去了,于是一纸诉状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起诉状白字黑字,清清楚楚地记载着她的主张,她主张婚前他出钱买的、登记在她名下那套婚房为自她自己的个人财产。她和她的代理人(律师)准备在财产分割上面将我方当事人榨取干净,不仅仅是这套婚房,还有他名下的银行流水。她明知道,他是做培训机构生意的,名下银行流水相对大额和复杂,也是正常的,根本就不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她偏偏就要如此主张。
我方当事人一开始并不是委托的我们,是在其第一任代理律师不懂得如何在专业角度解释这些银行流水情况下,我方当事人才找到专业做婚姻家事案件的我们,也是在此刻,他才认识到专业的重要性。
我团队介入后,充分完整全面地给男方梳理了银行流水,也正是因男方较晚才找到我们,留给我们的时间相当紧迫,工作量大,我团队经常在律所加班至深夜,包括了我团队的副主任律师,这一切也只为他的案件能有个好的结果。
在全面介入案件后,我团队(#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团队)发现女方对于他们婚房的主张是极其不公的,但我方当事人的第一任律师却丝毫没有察觉,也没有做任何应对。
作为一名专业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不难就可以看出女方及其代理律师的“小心机”,她们之所以如此主张,是企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来判决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仅支付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给男方即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团队精准检索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第65条规定“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据此,我团队#广州离婚律师#对于该案件大诉讼方向也就出来了,主要需要证实以下两点:第一,以结婚为目的;第二,一方出资。
事实上,我方当事人与女方购买该房屋也是以结婚为目的,也是实际由我方当事人出资,事实是站在我们这一边的。但,经办的案件越多,笔者越是发现这样的一个道理:有时候,事实是这样的,但是没有专业系统的表达,事实也很难被完整地呈现出来。
2020年8月25日,户籍地为上海的一石姓先生通过“知法”APP找到我们知法平台律师,咨询了关于离婚后房子归属的问题。
据石先生描述,四年前,他与一女子相恋并同居,每月工资都交于女子。石军于2016年首付35万在天府新区买了一房产,由于限购,石军与该女子又处于热恋期,于是就将房产登记在该女子名下,并每月将房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该女子。结婚三年后,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10月离婚。双方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达成如下协议:(一)孩子抚养权归石先生;(二)房产归该女子;(三)对方对不知情的债务不予承担。现石先生向知法律师求助欲要回房产首付款和房贷。以下是知法律师的解答:
婚前购买登记在该女子名下,单纯说房产权益归属,就是该女子婚前个人财产。但是,首付钱是您所出,您可以拿出出资凭证,要求主张这部分债权,但是这和房子产权无关,是两回事。由于您和该女子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所有权的约定,依我国法律,您二人婚后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还贷,尽管是您出资,但您的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还款起该房产增值部分权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可以主张一半。也就是说,如果您能提供出资凭证,该女子需要支付给您首付款的全款、婚前还贷的全款、一半的婚后还贷款项和婚后该住房增值部分一半的钱。附相关法条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知法律师提醒大家,遇到问题时,一定要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或咨询律师,以免产生石先生这种不必要的纠纷。点击下载“知法”APP,马上拥有掌上律师朋友,随时随地学习法律小知识。
不久,南京六合法院处理了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
钱某(男)和徐某(女)结婚前,钱某的母亲为两位准新人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徐某的名下,并以她的名义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
可是这段婚姻并没有持续很久。结婚四年后,双方提出了离婚。钱某认为这套房屋应该是双方共同财产,而徐某则坚持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钱某为了明确房子是双方共同所有,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这套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了当事人结婚进行出资购买房屋,由当事人婚后进行还贷,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应当视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如下:
一、双方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系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愿意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前提,正是由于双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父母才会同意将出资所购房屋登记在其子女的配偶名下,父母的真实意愿是为子女购房,用于子女及其配偶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资应当系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
二、房屋虽登记在子女的配偶名下,将该房屋认定为子女的配偶一方所有,显然不符合父母作为出资人的真实意愿,子女的配偶主张父母出资系对其单方赠与的应当举证予以证明;
三、将房屋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单方赠与与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事实明显不符,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结合权属的实际登记状况综合进行考量;
四、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心理预期,考虑到房屋虽登记在配偶名下,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为生活之常态,将所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更为适宜。
婚前婚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一直是梗在小两口心口的一根刺。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还会因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让一些年轻的新人感到困惑。
下面小司就帮大家整理一下五种房产证上写名字的选择及结果。
第一、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第二、写父母的名字
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
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第三、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
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第四、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
此种情况下,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在离婚后另行诉讼进行分割。
第五、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1、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应按照双方约定判断房屋所属。
2、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承担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也应该从两个角度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视作该方子女婚前财产,如若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视作男女双方共同财产。
婚前男方出资婚后买的房(婚前男方出资婚后买的房子)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前购房男方付首付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前购房男方付首付登记在女方名下可以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97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