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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二婚的女人配要房子吗?
伙计们,老姊妹们,现在这个社会怎么还有这样的傻逼,真是不说你不行,我专门为你出视频的,看房子时候把,乖。二婚的女人配要房子吗?你这个傻逼,傻缺,你把后边的马去掉。什么社会了?什么年代了,21世纪了,新社会,阎王老子都穿西装了,你还从那里装皇亲贵族里是吧,你装个锤子,傻缺。
二婚的女人咋了?一朝不甚遇到狗,婚姻没法往下走,不离婚怎么办?事情是这样的朋友们,今天上午有客户来看房子,男的40来岁,找了个媳妇30多岁,看了100平的,女的相中了个120平的双位的。你知道这个老小说什么?二婚的女人配要房子吗?配拥有房子吗?我操开始:我真以为你打扮的流光水滑的人模狗样的,是因为创业要耽误你婚姻的。结果你一张嘴满嘴喷粪,我操,我才知道这是老天对你对你的惩罚。你活该,40岁没结婚,你真是活该,你真丧良心对不?你爹你娘对吧,收藏干活,手都裂了个大口子,就为了你这个不争气的人给你买婚房,结果你还嫌弃人家是个二婚,你也有时比别人少了一个离婚证,仅此而已。
结婚那件事,你该干的你不该干的应该也没少干嘛,咱也不知道你那傻瓜两枣的,这二婚女人能看你就不孬了是吧,我看你老小子有什么王八喝汤憋了一肚子坏水,你要真有钱也行,对吧?离了婚没准这女的还能多分点家家产的是吧,这要是跟了你离了婚我的乖乖那不得家徒四壁,那不得拉一屁眼子饥荒吗?操,谁要是跟了你那的人真是这个女人是倒了八辈子血霉了。婚姻不是你有房子就是幸福的,你说呢?他妈的装什么大尾巴浪,呸!
被继承人乔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取名乔某2(出生日期为1978年11月9日),原告乔某1与被告乔某3、乔某4系被继承人乔某与前妻婚生子女,仲某1(出生日期为××××年××月××日)和仲某2(出生日期为1966年6月2日)系被告王某与前夫婚生子女,被继承人乔某与被告王某再婚时,仲某1、仲某2尚未成年,与被继承人乔某有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乔某于1991年7月去世。
1996年1月24日被告王某与案外人电力集团公司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被告王某购买了电力集团公司将坐落于城西区。1997年5月7日被告王某又与电力集团公司签订了《标准价住房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根据承市政【1995】53号文件规定,甲方(电力集团公司)决定将位于城西区(附图)壹套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出售给乙方(王某),现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第一条、房价计算,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住房建筑面积为62.73平方米,标准价为424元/平方米,经计算,总计房价为7771.31元(阳台面积未计算价款)。第二条、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采取一次性付款的付款方式,甲方按规定给予20%的优惠。扣减优惠金额后,甲方应收房款为7771.31元,一次性付清。……第七条本协议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生效,壹式肆份,甲(电力集团公司)、乙(王某)双方各执一份,区产权所壹份,公证处壹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甲(电力集团公司)、乙(王某)双方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某向电力集团公司一次性交纳购房款7771.31元。原告提供的购房审批表中注明:被告王某购买房屋时自己的工龄为29年,被继承人乔某的工龄为43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工龄抵顶购房款的数额。
原告乔某1向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乔某的遗产,即分割被继承人乔某所拥有的位于城西区房屋的房产份额(房屋预估价值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在乔某去世五年之后购买争议房屋,即使案涉房屋确系王某在乔某去世后借用了乔某的工龄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亦不能确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包含有乔某的财产份额,也不必然导致系争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故原告请求判令该房屋为被告王某与死者乔某夫妻共同财产而应继承的主张,一审不予支持。另外,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一审调取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王某购买房屋时使用已故乔某工龄抵顶购房价款的数额,进而不能确定乔某工龄抵顶购房价款的数额在争议房屋价值中所占比例,故原告据此请求判令确定继承份额主张,一审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提供证据证实乔某工龄抵顶购房价款的数额后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乔某1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乔某1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对坐落于城西区是否为被继承人乔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房改房系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是综合考虑了职工工龄、工资、家庭等多种因素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属于财产性权益,具有财产性价值。本案中,王某在被继承人乔某去世后,以自己29年的工龄、被继承人乔某43年的工龄为基础,出资7771.31元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其中购房出资只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个因素,其价格不是单纯的市场价格,不能以市场价值评判,亦不能仅凭出资及房产证取得时间来判断房屋产权归属,而忽略被继承人乔某的财产权益。一审判决否定了诉争房产中包含有被继承人乔某的份额错误,应予以纠正。
综合涉诉房屋取得的实际情况,该房屋应认定为王某与被继承人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的份额归被继承人乔某所有,属于被继承人乔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王某、乔某2、乔某1、乔某3、乔某4、仲某1、仲某2系被继承人乔某的合法继承人。乔某1主张仲某1、仲某2与乔某未形成实际抚养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二审不予支持。
仲某1、仲某2在被继承人乔某与王某再婚时尚未成年,与被继承人乔某有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是被继承人乔某的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乔某所有的涉诉房产一半份额,应由王某、乔某2、乔某1、乔某3、乔某4、仲某1、仲某2各继承1/7。涉诉继承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乔某1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主张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改判: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二、被继承人乔某遗留的坐落于城西区份额,由王某、乔某2、乔某1、乔某3、乔某4、仲某1、仲某2各继承1/7。
#上海女人离异后不停买房60岁才再婚#就我个人而言,每个人的人生选择和经历都是独特的,应该尊重并理解他们的决定。
对于这个女人离异后不停买房的行为,可能是她个人的选择和需求,也可能是她对未来的规划和投资。60岁才再婚可能是因为她在这个年龄段才找到了合适的伴侣,或者是她在之前的经历中获得了更多的独立和自信,决定重新开始一段婚姻。
总之,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生活选择和决定,而不是过分评价或批判他们的行为,同时又有一些可能的原因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她不停地购买房产可能是因为她认为这是一种投资和储蓄方式。在中国,房地产市场长期以来一直处于高涨状态,许多人选择购买房产来保值增值,同时也可以提供稳定的租金收入。此外,房产可以作为一种长期的财务规划,可以为她未来的退休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
其次,她60岁才再婚可能是因为她在之前的经历中遇到了不愉快的婚姻或者恋爱关系,或者她在工作和事业上比较忙碌,没有时间或者精力投入到感情关系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她可能更加成熟和独立,也更加清楚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和伴侣条件,从而选择重新开始一段婚姻。
而我们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有下面几点认知:
对房产的认知和需求:有些人可能认为房产是一种比较安全和稳定的投资,可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经济安全。此外,房产也可以提供居住和生活的舒适度,满足个人的需求和品味。
对未来的规划和希望:在离婚后,一些人可能会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和未来,寻求更加自由和独立的生活方式。购买房产和独立居住可以满足这种需求,也可以为未来的生活和退休做好准备。60岁再婚可能是她认为自己已经准备好重新开始婚姻生活的一个标志。
对自我价值和认同的寻求:在离婚后,一些人可能会经历一段自我认知和价值观的重构过程,重新寻找自我认同和自我实现的途径。购买房产和重新开始婚姻可能是她寻求自我肯定和满足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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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不合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
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未达成协议时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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