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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步入婚姻
不仅是两个人走进彼此的生活
还可能意味着财产权属的重新界定
婚前买的房子500多万
这可不是个小数目
住房条件要改善
个人财产也需要守护
我咨询清楚了再走下一步
没毛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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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你好,我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现在房屋总价500多万,贷款100万。我先生没有任何房产。现在想卖了我婚前的房产,重新置换一套,这样的话,是不是新置换的房产即使只写我的名字,也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有什么办法能不让属于我婚前房产的那部分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A1:
由于你婚前的房产有贷款,婚后出卖该房产后新置换的房产是否属于你个人财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民法典》规定,个人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的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现在房屋总价500多万,贷款100万。如果在你结婚后,一直使用你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那么该房产应属于你个人财产。如果你婚后和丈夫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和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其余部分仍然是你的个人财产。你卖了婚前的房产,如果你再用其中属于个人财产的份额重新购置房产,并只登记在你个人名下,该新购置的房产就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如果你丈夫对新购置的房产有出资,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购房时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如果你不能证明你出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你担心购买的房产出现纠纷,你还可以在购房时与你丈夫签订一份财产协议,书面对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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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不告知业主电梯不通地下停车场,交房时被我们发现,还声称不是啥大问题,全小区只有我们这栋楼和另一栋电梯不通地下停车场,我们该怎么维权?
A2:
根据你的描述,具体如何维权,需要看企业在做楼盘推广或者在与你签订购房合同时,是否故意隐瞒了“电梯不通地下停车场”的实际情况。
首先,如果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你所购买的楼栋“电梯可以通地下停车场”,那么开发商的行为就构成违约,你可以根据合同条款主张违约责任。
即便你的购房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在你买房时,开发商明确告知你电梯是通地下停车场的,或者虽未明确告知,但在宣传资料或者工作人员讲解中向你明示或暗示电梯是通地下停车场的,此类介绍或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维权时,你首先应收集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或者开发商向购房者明示或暗示电梯是通地下停车场的相关证据资料。然后携相关证据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对此进行赔偿;如果协商没有结果,你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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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在外卖平台点了一份螺蛳粉,吃出了一颗小石子,把下牙给磕破了,治疗花了3000块。我向平台投诉了好多次都没有用,我该怎么办?
A3:
你好。作为消费者,你可以向外卖平台举报,或者向当地消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商家赔偿你的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你可以据此依法维护你的权益。
具体维权时,你需要收集证据,证明你的牙被磕破是因为该商家的外卖中有石子,以及你因此支出医疗费3000元。你需要注意留存外卖购买记录、螺蛳粉里有石子的视频照片、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等。在证据收集完备后,你可以先和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外卖平台举报,或者向当地消协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仍不能解决的,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赔偿损失,你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你无法收集上述证据,你向商家要求赔偿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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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公司不允许我退休,要求我继续工作。我和同事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无效,事后收了安抚金,继续回单位工作,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A4:
退休是你的权利,你可以向公司提出退休的要求,公司也有义务配合为你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会自动解除,公司有义务配合你办理离职手续。
你和同事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无效,虽然事后收了安抚金,继续回单位工作,但这不是你的真实意愿,因此你可以收集证明你被迫继续工作的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配合办理离职或者退休手续;或者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请求单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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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在饰品店试了一副耳环,店员却说让我必须买走它,原来店门口贴了一行字“非买勿试”,但是在耳环附近却没有这类提示。被迫买了这副耳环后我越想越难受,花了我好几百元。我在微信上找店家协商退钱,但是他们竟然把我拉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
A5:
如果耳环试戴后不会影响商家继续销售,该商家强制要求你购买耳环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退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非买勿试”“非买勿动”等限制是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犯,这种行为无形当中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品(包含价格、产地、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等)知悉权的行使,属于霸王条款,不应当被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同时也反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滥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果随意进行试用,会降低商品使用价值或者影响后续销售,一般不允许消费者随意试用。但根据你的描述,你购买的耳环并不属于上述情况。如果你在试用耳环时商家并未进行善意的提醒,告知你试用的后果,你仍有拒绝购买的权利。
如果你与商家沟通无果,可以拨打12315进行维权,该途径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维权方法。如果你对12315的处理不满意,你还可以凭手里的证据,包括12315的处理记录,到法院进行起诉。
感谢值班律师:孙维(北京)
来源:CCTV今日说法
离婚后处理婚前买的房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支付的,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婚前买房均为二人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按共有财产处理。3、婚前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4、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的,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全媒体记者 罗聪冉)
来源: 法治日报
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等原因选择离婚,此时不仅要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同时还将涉及到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现实中,比较具有典型性的一种情形便是夫妻一方售卖婚前个人房产用于婚后购房,双方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近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该问题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件。
案情回顾
小刚与小娟(均为化名)于2020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21年5月共同购买房屋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2022年3月,二人因夫妻感情破裂,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未对上述房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小刚认为其将自己婚前的房产出售后购买了案涉房屋,该房的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均是由其负担,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该房产的全部出资均来源于其,该财产应当归其所有。
因此,小刚于同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归其所有。小娟则认为离婚调解书中未约定案涉房产由小刚单独所有,同时该房产是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分割时其应享有一半的份额。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小刚、小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较短,小刚支付了大部分购房首付款,并负担了每月的按揭贷款。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见小刚对婚姻是真诚的,并花费了大量的金钱维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小娟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存在过错,故案涉房产不宜平均分割。
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小刚所有,扣除剩余房贷后,酌定由小刚补偿小娟14万元。一审判决后,小刚不服,提起上诉。南平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购买于小刚与小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该房屋应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首付款由谁支付。小刚认为首付款均是由其支付;而小娟则认为其于2021年3月、4月间通过支付宝分别向小刚转款合计12万元,系作为首付款支付给小刚,应从小刚2021年3月转账给小娟的首付款中予以扣除。
二审庭审中,双方对2021年3月小刚转账给小娟的39万余元系小刚售卖婚前房产所得款项并无异议,且亦认可该笔款项系用于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根据在案证据,小刚与小娟在婚前、婚后均有较为频繁的款项往来,小娟提出其支付给小刚的12万元系首付款,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作为首付款支付的39万余元系小刚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案涉房产时应予以扣除。因此,二审法院改判房屋归小刚所有,该房的剩余贷款由小刚负担,在扣除剩余房贷及小刚个人财产后,小刚应向小娟支付房屋作价补偿款7万余元。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多数夫妻离婚时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案中,小刚、小娟在婚后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产的性质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但该案房产分割的特殊性在于小刚将售卖婚前房产的款项作为婚后购房的首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故,小刚支付的首付款部分系其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处理类似本案的财产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出资款项的来源与性质,若存在一方用其个人财产支付,该部分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先予扣除个人财产,剩余部分再按照夫妻共同所有进行分割。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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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前房子出售流程(婚前的房子出售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9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