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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三金(离婚 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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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5 05: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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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贵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男女婚姻,有关彩礼、嫁妆的法律规定,这样操作男女才能皆欢喜

民法典实施了,所谓的新婚姻法禁止收取彩礼纯粹是误读。民法典规定的是禁止借婚姻索要高额财物,没有说禁止彩礼。这就是说彩礼作为一种民俗,国家没有禁止。这几年,水涨船高,男女联姻,逐步增高的彩礼给男人增加不少压力,也给女人增加不少压力,结果各算各的账。男的盘算好不容易凑齐彩礼,女家能陪嫁多少财物,女的不给结婚怎么办;女的担心,收了彩礼,支出也有了安排,男的再要回去怎么办。为此,在很多专家的指导下,男女就有了是先领证后结婚还是先结婚再领证的争论。这里的结婚,是指举办结婚仪式。今天,我们就根据新实施的民法典,来捋一捋彩礼、嫁妆的事情,然后再说怎么做才能令婚姻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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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送彩礼大家都高兴

男女联姻需要彩礼这是一种民俗,既然是民俗,男方不如主动一些,女方也要考虑男方的家底,相互成全与体谅的,才是最好的感情。有了一个好的开头,整个婚姻过程就会顺利多了。结婚给彩礼的正确打开方式是:

01,男方要积极主动提出来。态度决定一切,男女联姻初期男人把这个事首先提出来,拿出珍惜对方的诚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与对方沟通彩礼问题,女人就会多一份安全感,感到这个男人靠谱。

02,女方也要多替男方考虑,要注意对方实力,不要太过分。两人走下去最终还是靠感情,彩礼只是一种心意,要的过多也会让对方为难,相应增加你们婚后的压力。

03,彩礼给多少合适?男方应该给女方一个体面,女方也要顾及男方的实际情况,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可以参考河南商丘出台的彩礼新规:彩礼数额不宜超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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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彩礼的接收及嫁妆配送的方式

说到彩礼的接收与陪嫁物品的送出没有正确方式,只是对谁有利罢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推断,男女联姻,对亲属给予的彩礼、嫁妆,包括举办婚礼收取的礼金,如果在领结婚证之前收取,属于个人财产;如果领证后收取,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正因为如此,很多联姻男女就纠结先领证还是先结婚,还没走在一起就先开始算计了,其实男女只要都是本着一心一意过日子去的,何必计较算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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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领证之前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在领证之后给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嫁妆,在领结婚证之前购买就属于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买,那么这笔嫁妆很可能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了。如果小两口以后过不好要离婚,那么男方可以提出要求分割嫁妆的另一半。

看到这里,联姻男女应该明白了吧。未来是不确定的,我们所做的就是对未来有个判断,做好现在的工作,保证自己的利益。何时奉送彩礼何时陪送嫁妆,准备走进婚姻的男女各自衡量吧。我认为衡量的标准还是先看感情,判断两人能否白头偕老,这是算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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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彩礼的返还问题

当男女不能走进婚姻或者婚姻不久,男女感情就已经破裂,这个时候男人担心的是送出去的彩礼能不能要回来,能要回多少。2020年12月30日,有关部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颁布解释。其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返还彩礼的情形。这就是说以下三种情况是要退还彩礼的:

01,给了彩礼但是没有领结婚证的,分手后彩礼要退还;

02,领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共同生活,彩礼要退还;

03,因为给了彩礼,男方家的生活困难到连日子都过不下去了,彩礼要退还。

当然这些都需要证据的,主要证据可以来源于两点:一是两人的聊天记录证据,二是媒婆、村长及村委会出面作证,证明两人是否同居、家庭生活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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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彩礼是不需要返还的:

01,已经领证,双方已在一起生活,期间另一方去世了。

02,已经领证,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一般是两年以上。

03,没有办理结婚证,但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有了孩子。

04,男女没有领结婚证,但已经一起生活,且有证据证明,彩礼被用于共同生活的。

可以看出,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一般是不需要退还彩礼的,除非同居生活时间过短。对于数额较小的订婚三金、恋爱时的赠予礼物,可以不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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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彩礼的正确使用方法

彩礼是男方送给女方家庭的,所以彩礼最后的去了哪里一般有女方家庭说了算,或者给女方作为女方个人财产,或者留在女方家庭另作他用,这个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女方家庭将彩礼给了女方个人,那么结婚彩礼的正确使用方法为:

01,新办一张专门存放金钱彩礼的银行卡。避免将彩礼与自己的婚前存款或者婚后存款混同,以免将来发生财产纠纷。

02,在没有领证之前男女同居了,可以优先使用彩礼的钱。如果结婚不成,男方要求退还彩礼的钱,女方可以扣除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费用。

03,领证结婚一起生活后,一般不要动用彩礼的钱,作为备用金紧急情况下动用。比方说婚后男方不给生活费,不给孩子的抚养费,那么这笔钱能分担很大的生活压力。

04,如果男方想动用彩礼,女方可以让男方出具借条,转账的话备注出借款项。民法典是承认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的,这样做也是固定证据。

男女婚姻,有关彩礼、嫁妆的法律规定,这样操作男女才能皆欢喜

综上所述,彩礼、嫁妆作为民间男女联姻的一种习俗,民法典并没有禁止。彩礼什么时候收,嫁妆什么时候送,彩礼怎么使用,不同的做法有不同的结果。如果准备走进婚姻的男女对婚姻有敬畏之心,奔着婚姻的天长地久而去,那么彩礼的收取、使用问题都不是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如果联姻男女缺乏信任,感情薄弱,都在为感情破裂而算计,给自己留后手,那么彩礼问题就变得复杂了。彩礼也好,嫁妆也罢,都是为了生活的幸福而设置,希望准备结婚的男女多了解,增加感情基础,在感情基础上找出适合自己的正确方式。正确的方式是双赢,而不是一边倒的单赢。一边倒的单赢,赢了财物输了感情,这与婚姻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结婚登记后生活了一小段,离婚时彩礼能不能返还?

来源:《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最高法院肖峰博士、菏泽中院田源博士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张某。

2015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6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婚前刘某收取了张某所送过大礼3.88万元、上轿礼1万元及“三金”等,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2016年5月18日,刘某曾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

原告诉称:要求和张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刘某应返还彩礼4.88万元及“三金”。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虽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彼此仍不珍惜夫妻感情,一直分居至今,无法进行和好。

现刘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刘某婚前先后共收取张某彩礼款4.88万元及“三金”等,考虑到刘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万元的50%即2.44万元为宜。

故张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

判决:(1)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2)刘某的嫁妆有:冰箱、彩电、洗衣机、太阳能、空调各1台,摩托车1辆,挂衣架、鞋柜各1个,三组合家具、皮质沙发各1套,餐桌1张、棉被8床、四件套5床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3)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2.44万元。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这一原则予以了确认。

(2)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已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提起,如果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3)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并非全额返还。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

一、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

……

(一)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辽高法〔2009〕120号)

24.关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项彩礼返还条件属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根据该原则性规定的精神灵活掌握。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专家视点】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

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

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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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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