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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能办几个低保(一家可以有两个低保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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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5 05: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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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银川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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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间生下10个孩子,夫妻还都是90后,现在一个月领4000元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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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间生下10个孩子,夫妻还都是90后,现在一个月领4000元低保

文|华觉史界

编辑|华觉史界

12年间生下10个孩子,夫妻还都是90后,现在一个月领4000元低保

“生下这么多孩子能养的起吗?”

“养不起也得养,只要她怀上,我们绝不送人”。

虽然生计艰难,但是这对年轻的夫妻却互相扶持其乐融融,也让很多关心他们的人感到些许踏实。

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我国古代,民间常以“多子多福”来鼓励人口增长。

对于老百姓而言,现代生活节奏快压力大,导致人们压根也不会像以前那样盲目生孩子,普通的家庭一二胎很常见,城市里更是有不少年轻夫妻打出丁克到底的旗号。

可在如此“养儿艰难”的时代,广西深山有一对夫妻竟然用十年时间,生下十个孩子,这种操作着实吓坏旁人。

按这样计算,这家女主人的肚子每年都不会空着。虽说老话常讲“多子多福”,但这种福气换做普通人,恐怕没几个人吃得消。

12年间生下10个孩子,夫妻还都是90后,现在一个月领4000元低保

可能很多人都会觉得,能有勇气生下这么多孩子,家里肯定不差钱,最起码十个孩子的吃喝不用愁。可纵观这家人生活的环境,不由得让人皱紧眉头,因为真相并不如大家所想的那么美好,原来这家人生活在深山里,他们的房子不过是一处用木条简易搭建的窝棚···

01

2020年,短视频带火了一对广西夫妻

2020年,在广西的深山处的一对夫妻火了,他们竟然在短短的十余年里生下十个孩子。

这让大家未免感到惊奇,在如此生育低迷,人们只愿意活出自我,根本不喜欢生育子女的后现代,会有人如此执着地生孩子,想必这个夫妻的岁数肯定都超过40了。

毕竟现在的年轻人都喜欢享乐,只有稍微上岁数的人才会喜欢生孩子。

但是实际上真的如此吗?其实并不是。

因为现实中,这对夫妻非常年轻,妻子蒙秀萍是1990年生人,而丈夫韦国则是1991年生人,两个30来岁的年轻人,自从2008年结婚后竟然生下这么多孩子,确实勇气可嘉。

12年间生下10个孩子,夫妻还都是90后,现在一个月领4000元低保

更让人佩服的是,他们的生活并不富裕,多年来韦国则一直在外面打工赚钱,而蒙秀萍公则在家里操持家务,辛苦养育孩子。

若不是短视频时代的到来,他们的生活或许真如传说中的那样男耕女织,用微薄的收入来养活一家十几口人,日子过的虽然辛苦,但是也比较单纯质朴。

可偏偏在2020年,有个人去广去广西时偶遇这对特别的夫妻,他将俩人的事迹发到网上后,这才让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到,在广西的某处山村,竟然生活着一对短短12年就生下十个孩子的年轻夫妻。

刚开始,视频发到网上之后,这名拍摄者并没有想太多。没想到,随着视频大火,短短几天内,这对小夫妻的经历立马受到全国人的注意。

不少地方媒体得知此事后,便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第一时间联系这对夫妻,专程给他们做专访。

12年间生下10个孩子,夫妻还都是90后,现在一个月领4000元低保

还有一些好心者看到他们的生活困境以后,想专程跑来为他们提供帮助。紧接着,成千上万的人来到这座小乡村。

原本安静的世外桃源突然因陌生人的到来热闹过好一阵子,他们有开车来的,有步行来的,有扛着摄像头的,也有拿着救助物资的,总之各行各业的人都有,这些人前来此处的目的也各不一样。

但不管怎么说,陌生人的到来确实影响到这对夫妻的正常生活。

02

小夫妻12年生下10孩,曾用镰刀大胆接生

有记者联系到韦国则时,发现韦国则长相英俊,他浓眉大眼,整个人非常英俊。但是旁边的妻子却表现的十分憔悴,或许是生了多胎的缘故,年纪轻轻的她像是被掏空精气神只剩下皮包骨,脸上眼窝深陷面容枯槁,根本不像30来岁的年轻人,倒像是历经沧桑的中年人。

12年间生下10个孩子,夫妻还都是90后,现在一个月领4000元低保

让作者感慨的是,这对夫妻虽然在外表上看起来差距甚大,看起来如此不协调,但不并不妨碍他们的如胶似漆。

说起来,韦国则和蒙秀萍能够相遇也是缘分使然。两人都是广西大化人,且都是早早从家里出来打工的苦孩子。

早在2007年,韦国则在一次工地附近的饭馆里偶遇到年仅18岁的蒙秀萍,两个人正是青春年华,加上情愫互生,没过多久两人便定下这门亲事。

夫妻二人的文化程度并不高,结婚时他们谁也也没有到法定年纪,所以根本无法领到结婚证,但这并不妨碍两人的相爱。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两个年轻人回到老家办了场简单的婚宴后,就这样开始生活在一起。

其实十多年前,正是计划生育时期,人人都以生一孩为荣,独生子女家庭还会领到补贴。然而,韦国则和蒙秀萍对这些制度始终置若罔闻。他们远离喧嚣,跑到山上的一处小木屋居住下来。

结婚后不久,他们便迎来第一个孩子,两年后又迎来第二个孩子,很快,三胎、四胎…以至于十胎接踵而至。

最开始,面对着接连降临人世的儿女们,夫妻二人非常开心,他们沉浸在初为父母的喜悦之中,每天脸上都挂着笑容,可是当发现越来越多的孩子来到自己家后,这对小夫妻的脸上越来越焦虑。

12年间生下10个孩子,夫妻还都是90后,现在一个月领4000元低保

他们生怕自己养活不起这么多孩子,也不知道该用什么样的方式去给孩子们提供更好的生活。

而且每次在妻子生产的时候,韦国则也是忧心忡忡。要知道生孩子对女子来说绝对是鬼门关,当年第一次生产时,苦于没有经验,他们竟然找来镰刀简单清洗一下后,便割断脐带。

后来,两人才听别人说这种做法十分危险,稍有不慎母子都会有生命之忧,乃至于这件事情过了多年,每逢想到此事时夫妻俩都会心有余悸。幸亏孩子出生后并无大碍,这件事也就过了。

等再次怀孕时,夫妻俩也曾有重视,他们在村里的卫生院进行过一两次产检,当时医生千叮万嘱,要求蒙秀萍生产时务必来医院。可是家境拮据的夫妻二人为了省下一笔奶粉钱,还是没有去医院生产。

眼看孩子越来越多,一家人的生计也日益捉襟见肘,他们又没有多少文化,压根不会做生意,只单纯靠着务农种玉米来维持家用。但即便从早累到晚,也根本无法保障一加家人的生活费用。

12年间生下10个孩子,夫妻还都是90后,现在一个月领4000元低保

为了养活一大家子,韦国则便做了个很重要的决定,去广东打工。

03

生这么多还继续生!背后原因让人深思

韦国则曾算过一笔帐,广东薪水高,这样的话自己一个月就可以赚6千元。说实话,6千块钱在工地上根本不算大钱,但这也是韦国则公能拿到最高的收入。

他夜以继日在工地上干活,根本不敢有一点停歇,每次发工资后,就会老老实实将钱寄回家,自己只留下一小部分用做最基本的生活开支。

2019年,韦国则养母去世以后,韦国则又做了个重大决定,他将务工的战线拉进到本地,平日里会到本地集市上去找点零活干。

老家必不比得广东,这里的人均收入较低,好在韦国则比较勤劳,他一天忙活下来赚到的钱也马马虎虎能够与广在广东务工的薪水持平。

在家里,妻子蒙秀萍也没有闲着,她将丈夫寄来的钱细细分做三份。一份来为全家人改善生活,一份用作孩子的成长费用,另外一份则是孩子的上学费用。

12年间生下10个孩子,夫妻还都是90后,现在一个月领4000元低保

面对镜头,本分的韦国则对记者说:“我没读过书,但他们都讲我的孩子是好学生,只要他们喜欢读书,那我必须要供到他们上大学,不论多苦多累,我都要供!”

提到孩子时,韦国则脸上泛起殷殷的期待和笑意,这位年轻的父亲和所有的家长一样,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成龙成凤。

有人问他为什么生这么多孩子时,不善言辞的韦国则也会解释:“我其实并没像大家所说的想要这么多孩子。”

而他之所以要这么多孩子,首要原因也和当地的传统有关。

虽然计划生育已推行了几十年,可当地村子里却迷信“多子多福”。在那个小山村几乎每家人都生好几个孩子。

不过韦国则比较特殊,他本是家里的独子,而且还是从小就过得当寂寞,尽管养父母对如亲生对待,但与生俱来的孤独感让韦国则总是感到寂寞。

12年间生下10个孩子,夫妻还都是90后,现在一个月领4000元低保

结婚以后,当他看到周围人儿孙环绕时,便和妻子商量要多生几个孩子。万万没想到,两人在婚后再婚后竟生下这么多孩子。

当然,观念仅仅是一小部分,这背后最大的原因还来自于一个苦衷,一个底层人难以言表的苦衷。

韦国则的文凭较低,他只读过四年级后便辍学回家,而妻子更是大字不识。这对夫妻从来没有接受过正规的生理教育,他们压根不懂避孕为何物。

在生下这么多孩子后,他们的特殊情况引起当地村委会的建议,为了减轻他们的负担,工作人员曾将安全套热心地送给这对夫妻。

可当工作人员再次到这对夫妻家做客时,却发现那一盒安全套竟然没有用过——他们不是舍不得用,而是是两人根本不知道如何使用。生理教育的缺乏,着实压垮了这对夫妻,也让这位热心的干部感到焦虑和绝望。

12年间生下10个孩子,夫妻还都是90后,现在一个月领4000元低保

04

全家生活变了样,一个月领4000元低保

韦国则和蒙秀萍其实是绝大多数底层人缩影,在热度过后,他们继续过着平凡的生活。后来,韦国则的大儿子已经上初中,而其他几个孩子都陆陆续续地进了校园。

在大家的帮助下,几个孩子的学费早就全免,每个月还有补贴拿。

为了让他们的生活过得再好一点,村子里联合社会爱心人士免费为他们修建新房,一家人再也不用挤在潦草的木屋子里粗糙生活。

12年间生下10个孩子,夫妻还都是90后,现在一个月领4000元低保

新房子非常漂亮,白色的院墙在青山中格外显眼。宽强明亮的里屋足够满足一家12口人的生活需要,孩子们也都有自己的学习生活空间。

考虑到韦国则的生活困难,相关部门专门为韦国则一家办理了低保,12口人每个月都可以领取的4千元的生活费,这些费用大大缓解了韦国则的生活压力。

有新房住,有补贴拿村子里,还为他分了红,这些生活是他以前想都不敢想的,似乎这一切都像做梦般。

短短几年里,人生就像触碰了某个神秘开关突然加起速来,现在的生活简直和以前不能相比。

12年间生下10个孩子,夫妻还都是90后,现在一个月领4000元低保

面对这崭新的一切,韦国则表现得十方满足,他从来没有想到两年前的那个短视频,竟然无形中改变了自己的生活。他开始拿起手机与外界沟通,也由衷地对这些现代科技的产物感到佩服。

在闲暇之余,韦国则还会偶尔回到那个小木屋坐一下,这个木屋是当年夫妻二人年轻岁月的见证。

如今,木屋早就被划为危房,或许没过多久,木屋将会在挖土机的作用下不复存在,而同样不复存在的,还有那个让韦国则恍然如梦的艰难岁月···

2020年低保一个月多少钱 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


2020年低保一个月多少钱 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


导读:我国对生活困难的人群,有低保扶持政策。这低保一个月能那多少钱呢?是什么人都能申请低保的吗?我想什么人都能申请肯定是不行的。既然是给有困难的人群,那肯定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

2020年低保一个月多少钱?

 我国不同地区低收入保障的数额是不一样的,目前很多地区都调理了低保的数额,例如安庆市城镇低保是585元/月,农村是每人380元/月。

  各地低保补贴标准:

  1、安徽界首市城乡低保标准

  近日,安徽界首市确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440元(每人每月620元)。

  2、惠州市城乡低保标准

  从市民政局了解到,2019年惠州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出台。按照最新标准,惠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0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65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430元/人·月。

  3、河北衡水城乡低保标准

  8月14日,河北衡水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我市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调整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0.8%,农村低保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3.1%。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主要划分为三个档次如下:

  第一个档次是基本档次,武邑、武强、饶阳、阜城、枣强、故城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为基本档次,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10元/月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4400元/年人的指导标准,略高于省定的要求。

  深州、安平、景县为第二档次,在基本档次基础上上浮不低于10%,城市低保标准达到68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达到4900元/年人;

  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为第三档次,在基本档次基础上上浮不低于20%,城市低保标准达到74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达到5300元/年人。

  4、湖南城乡低保标准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城乡低保标准和贫困人口脱贫收入标准进行调整,明确从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由不低于470元/月提高到不低于500元/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由不低于3480元/年提高到不低于3700元/年;城乡低保救助水平同幅分别由人均不低于320元/月、185元/月提高到不低于340元/月、197元/月。

  5、云南城乡低保标准

  日前,云南省根据有关规定,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1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4200元/人/年,分别比去年底增长9%、16.3%;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732元/人/月,较去年同期增长10%,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也较去年大幅提高。

2020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

 1、非生活、上学、工作等必须的原因,办入本旗县市非农业户口不满五年的;

  2、家中有固定电话,且月话费超过40元的;

  3、拥有汽车、非营运摩托车、贵重手饰、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宠物的;

  4、家庭月电费支出超过30元的;

  5、进行餐饮、娱乐等高消费活动的;

  6、因家庭成员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30平米以上的(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除外);

  8、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9、有出租营业性门点的;

  10、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020如何申请低保?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一阶段工作

  一、受理申请(书面申请)

  凡申请“低保”救助的对象必须出具本人(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须提供由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失业救济金领取情况证明;

  2、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须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就业培训、推荐就业情况证明;

  3、家庭成员中有退(离)休人员的,须提供由养老保险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金、退(离)休金发放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中无劳动能力的人员,须提供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或残疾证复印件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年老体弱证明;

  5、家庭成员中有固定收入的,须提供由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提供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6、其他人员应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

  7、离婚提供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

  二、调查其他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

  (一) 关于申请“低保”救助家庭情况的调查。

  1、听取申请人介绍自已家庭的有关情况:

  (1)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和经济收入情况等。

  (2)家中是否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高档组合音响、移动电话、摩托车等。

  (3)家中是否有金银首饰、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现金,具体数额多少?

  (4)目前是否从事工作(临时工、小生意等),或自已寻找就业?是否接受过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

  (5)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机会是否愿去?

  (6)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若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否愿意参加居委(街道)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义务劳动。每周二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7)是否如实回答调查人员关于家庭情况的询问,如有不实,所造成后果将由你本人负责。

  2、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一般二人)上门邻里走访,或用工单位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

  (二)填写《宁波市海曙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财产情况调查材料》一式一份。

  (三)申请对象名单上墙公布,时间3天(第一次)。

  (四)填写《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1张。

  (五)上报街道初审。

  1、上报材料:

  (1)《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备注栏要写明地址。

  (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书、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和有关证明材料。

  (3)《宁波市海曙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财产情况调查材料》一式一份。

  2、上报材料要求:

  (1)上报材料不能缺项。

  (2)表式上的各栏目都要如实填写齐全。

  (3)社区居委会核查意见:“经查,该家庭符合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救助条件,同意上报,建议月救助——元”。

  (4) 调查必须两人以上,并签章,社区居委会盖章生效。

  第二阶段工作:(接街道、乡镇通知批准后)

  一、参保对象签订协议书。

  二、办理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的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张榜公布,本社区内享受城市低保的户主、享受人数、住址、月救助金额(第二次)。

  第三阶段工作

  一、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进行公益性社区服务义务劳动。填写《社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情况登记表》。

  二、努力推荐就业岗位,对无特殊原因拒绝或放弃者不能吃低保。

  三、根据动态管理要求做好月走访季审,掌握家境变化情况,做好停减等工作。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一阶段工作

  一、受理申请(书面申请)

  凡申请“低保”救助的对象必须出具本人(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须提供由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失业救济金领取情况证明;

  2、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须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就业培训、推荐就业情况证明;

  3、家庭成员中有退(离)休人员的,须提供由养老保险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金、退(离)休金发放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中无劳动能力的人员,须提供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或残疾证复印件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年老体弱证明;

  5、家庭成员中有固定收入的,须提供由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提供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6、其他人员应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

  7、离婚提供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

  二、调查其他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

  (一) 关于申请“低保”救助家庭情况的调查。

  1、听取申请人介绍自已家庭的有关情况:

  (1)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和经济收入情况等。

  (2)家中是否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高档组合音响、移动电话、摩托车等。

  (3)家中是否有金银首饰、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现金,具体数额多少?

  (4)目前是否从事工作(临时工、小生意等),或自已寻找就业?是否接受过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

  (5)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机会是否愿去?

  (6)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若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否愿意参加居委(街道)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义务劳动。每周二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7)是否如实回答调查人员关于家庭情况的询问,如有不实,所造成后果将由你本人负责。

  2、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一般二人)上门邻里走访,或用工单位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

  (二)填写《宁波市海曙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财产情况调查材料》一式一份。

  (三)申请对象名单上墙公布,时间3天(第一次)。

  (四)填写《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1张。

  (五)上报街道初审。

  1、上报材料:

  (1)《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备注栏要写明地址。

  (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书、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和有关证明材料。

  (3)《宁波市海曙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财产情况调查材料》一式一份。

  2、上报材料要求:

  (1)上报材料不能缺项。

  (2)表式上的各栏目都要如实填写齐全。

  (3)社区居委会核查意见:“经查,该家庭符合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救助条件,同意上报,建议月救助——元”。

  (4) 调查必须两人以上,并签章,社区居委会盖章生效。

  第二阶段工作:(接街道、乡镇通知批准后)

  一、参保对象签订协议书。

  二、办理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的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张榜公布,本社区内享受城市低保的户主、享受人数、住址、月救助金额(第二次)。

  第三阶段工作

  一、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进行公益性社区服务义务劳动。填写《社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情况登记表》。

  二、努力推荐就业岗位,对无特殊原因拒绝或放弃者不能吃低保。

  三、根据动态管理要求做好月走访季审,掌握家境变化情况,做好停减等工作。

民政部: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等9类社会救助对象

据民政部网站9月7日消息,民政部、财政部公布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9类社会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以及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最后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使公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本法享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在依靠自身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基本原则】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社会救助政策,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能力。

第六条【应急机制】国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和紧急救助程序。

第七条【管理体制】国务院领导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本条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八条【基层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法规定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本法所称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办理社会救助具体事务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经费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社会救助资金,按规定列入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社会参与】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救助。

第十一条【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救助公益宣传。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十四条【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下列家庭或者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

(五)受灾人员;

(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七)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

(八)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第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本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特困人员】本法所称特困人员,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第十七条【低收入家庭】本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指经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

第十八条【支出型贫困家庭】本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指经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当地规定,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

第十九条【受灾人员】本法所称受灾人员,指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第二十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本法所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指离家在外身陷生存困境、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本法所称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人员。

第二十二条【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 本法所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积极工作】社会救助对象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参加劳动,自助自立,勤俭节约,努力提高生活水平。

社会救助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未就业的,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提供的免费培训、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法定义务优先】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之间和其他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先行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条件以及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认定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

第二十六条【救助措施】国家建立并实施以下社会救助制度,对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范围的家庭或者人员,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分类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三)医疗救助;

(四)疾病应急救助;

(五)教育救助;

(六)住房救助;

(七)就业救助;

(八)受灾人员救助;

(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十)临时救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根据本法规定,上述社会救助制度可以单项实施,也可以多项综合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救助制度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救助措施。

第二十七条【救助方式】实施社会救助,可以通过发放救助金、配发实物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分档发放,也可以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二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国家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或者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应当继续予以供养。

特困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三十条【医疗救助】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疾病应急救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患者,采取以下方式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一)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给予补助;

(二)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教育救助】国家对不同教育阶段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分类实施教育救助。根据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需求以及低收入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按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实施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住房救助】国家对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属于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配租公租房或者发放住房补贴;属于农村住房救助对象的,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救助。

第三十四条【就业救助】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实施就业救助。

加强就业救助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等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受灾人员救助】国家对受灾人员实施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

第三十六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三十七条【临时救助】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人员,采取以下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配发实物;

(三)提供必要的服务。

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直接实施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条【救助待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社会救助程序

第三十九条【救助申请】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员代为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受理、转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完善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受理、转办、协办申请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及时组织救助。

第四十一条【家庭状况报告】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本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收入、支出、财产等情况,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核对。

第四十二条【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报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及其家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

第四十三条【信息核对】经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授权,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以及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需要等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或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查询、核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必要时,可以对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调查核实、信息核对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确认。

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调查核实、信息核查结果,作出确认决定。

第四十五条【结果公示】作出确认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结果。

第四十六条【报告及核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发生变化的,社会救助对象应当及时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定期进行核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

第四十七条【核查抽查方式】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核查抽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资料;

(二)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或者提供相关材料。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或者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作出确认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终止社会救助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不利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并告知社会救助对象。

第四十九条【确认结果互认】已经被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确认结果信息共享互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五十条【依职权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依照职权直接实施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十一条【教育救助程序】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二条【疾病应急救助程序】对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实施紧急救治,不得拒绝。

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五十三条【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接受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

对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五十四条【网上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应用,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申请、办理和查询、投诉等服务。

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五条【社会力量参与】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六条【慈善救助】国家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帮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为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救助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购买服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社会救助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五十八条【社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有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第五十九条【志愿服务】国家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志愿服务。

第六十条【优惠政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十一条【支持举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依法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公益服务记录或证明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统筹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发挥社会救助综合社会效益。

第六十三条【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十四条【财政审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社会救助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六条【社会监督】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七条【信息公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以及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服务热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接受群众政策咨询、投诉举报。

第六十九条【信息保护】履行社会救助职责和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十条【权利救济】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一条【信用监管】建立社会救助对象信用记录制度,对本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明确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社会救助机关及工作人员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确认的;

(三)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确认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接受、发放、登记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金、救助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救助服务的;

(六)利用职权非法查询与社会救助申请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前款第(二)、第(三)项情形中,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核对和调查审核职责,因非主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的,对相关工作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第七十三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七十五条【骗取社会救助法律责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机关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以非法所得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缴纳罚款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六条【非法占有救助资金或者物资法律责任】拒不履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调整、终止社会救助决定,非法占有社会救助资金或者物资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干扰社会救助责任】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八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本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的共同生活应当综合考虑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家庭共同财产、相互扶助关爱、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联合财政部在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救助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一是在国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中,社会救助承担了新的职责任务和制度定位;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防汛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社会救助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二是对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的新要求,对照新时代民生保障制度建设的形势与任务,对照困难群众的新期待,社会救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较为突出,存在统筹协调难、衔接不紧密、救助方式单一、支出型贫困救助缺失、救助资源分散等问题。三是中办、国办今年4月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作出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改革成果,促进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兜住兜牢困难群众民生底线,有必要制定社会救助法。

二、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8章,包括总则、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内容、社会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8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社会救助制度和管理体制。

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本法享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第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在依靠自身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第七条)。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以及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的社会救助职责(第八条)。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社会救助资金,按规定列入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二)关于社会救助对象。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9类社会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以及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最后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对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第二十五条)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社会救助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1类救助制度,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本条规定的救助制度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救助措施(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对救助待遇(第三十八条)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社会救助程序。

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从救助申请、调查核实、信息核对、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方面,对社会救助程序进行了规范(第三十九条至五十四条)。

(五)关于社会力量参与。

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第五十五条)。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为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救助提供便利(五十六条)。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应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内容(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一条)。

(六)关于监督管理。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财政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内容(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将社会救助对象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七十一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以及违反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规定和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四条)。同时明确了骗取社会救助、非法占有救助资源的法律责任以及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至七十八条)。


一家能办几个低保(一家可以有两个低保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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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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