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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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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婚前检查、无效婚姻
这些在婚前该知晓的
法律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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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道来
一、颁证仪式有新规
新增颁证仪式
01
近日,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的新增亮点值得关注:
01
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并实现颁证常态化,引导男女双方宣读结婚誓言,领取结婚证。
02
探索开展婚前辅导课程,帮助男女双方做好进入婚姻状态的准备。
03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婚姻家庭文化,注重家教家风建设,营造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
婚姻登记条件
02
1、自愿原则: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2、年龄要求: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身份要求: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婚姻登记需携带的证件和材料
03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交有效的离婚证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提交丧偶证明;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三张半身免冠合影近照,尺寸遵照当地民政局具体要求。
婚姻登记流程
04
结婚登记是获得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经过结婚登记,才能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
申请
男女双方需亲自持所需证件(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
登记
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颁证
进行颁证仪式。
法官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家庭的和谐事关民生幸福和社会稳定,在庄重神圣的仪式中宣告婚姻缔结,让男女双方均感悟到组建家庭蕴含的责任和彼此珍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婚前检查有必要
婚前检查,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健康检查,包括医学检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婚前检查遵循自愿、非强制原则,婚前医学检查常见项目↓↓↓
法官解读
婚前检查对于防止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保障民族后代的健康有着积极意义。婚前检查遵循自愿原则,该检查并非进行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但是男女双方在婚前仍负有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如未如实告知对方,则对方有权撤销婚姻登记。
三、 无效、可撤销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的情形和处理
01
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和处理
02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法官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其中明显的变化在于:一是无效婚姻事由的减少,《民法典》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无效婚姻的情形中删除,任何病患者均可合意缔结有效婚姻,患病不再视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二是可撤销婚姻事由的增加,《民法典》将“一方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作为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充分保障了配偶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供稿:北京朝阳法院
编辑:徐鹏俐 刘佳宝 谢伟辉
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
1. 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需要哪些证件和材料?
我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进行结婚登记程序如下:
2.本人未亲自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三种:(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如只有一方拿另一方身份证、户口簿去办理登记;或双方都未去,只是委托一个熟人办理结婚登记;或双方都未去,只是找婚姻登记机关的朋友代办登记; 或一方本人到场,另一方冒名顶替骗取登记;或者双方虽都去了,但登记的名字、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有误;或结婚证没有照片、没有印章,但最后领取了由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这些情形在登记程序上都有瑕疵,但是均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 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人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诸如前述的各种情况),民政部门颁发了结婚证,但办理结婚登记不是本人真实意愿或本人不知情,仍然属于登记程序的瑕疵,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这条可以看出,《民法典》第1051条明确列明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之外的情况,属于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一般属于行政纠纷,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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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
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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