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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一对情侣举办了订婚仪式
在新的生活篇章要开始时
谁都没有预料到
两人在订婚后产生矛盾
关系日渐疏远
男方甚至一纸诉状
将女方告上了法庭
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那么,能退回吗?
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于2020年农历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2月19日,刘某与李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刘某给付李某及其父母彩礼10万元,给付李某父母礼金1万元,给付李某其他亲戚9860元,并另行购买四件金器价值32788元。
另刘某自认李某父母向其给付礼金2000元。
2021年2月20日,李某前往广东务工,双方经常以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而后刘某与李某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因结婚购买房屋等事宜产生分歧,关系日渐疏离。原告刘某认为双方矛盾较多无法结婚,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退还彩礼、红包等共计16万余元。
被告李某及家人却认为,是原告突然提出的分手,责任在原告。按照农村风俗,也不应该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争议在于原告主张的彩礼数额如何认定,被告是否应当退还。
对于原告主张的在与被告订婚过程中给付的彩礼10万元、给付被告家人礼金19860元及为被告购置的价值32788元的四件金器,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法院对上述款项予以认可。上述款项均为缔约婚姻而给付,均属于婚约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现金11万元及四件金器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退还给付其他被告亲戚的礼金,因被告方未实际取得,不应由被告方返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包括在恋爱关系期间送给被告及被告家人的礼品,及原、被告之间一些特殊谐音数字的转账钱款,属于赠与,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另此前被告给付原告的2000元礼金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
湘阴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8000元
及价值32877元的四件金器
法官提醒
通常来说,男女双方依传统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给付一定的金钱和财物,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的赠与。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还要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角度出发,充分考量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家庭收入水平与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以及双方有无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
但男女双方恋爱时互相赠予的小礼物,或者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特殊谐音的数字款项,如微信转账的520、521、1314等,一般会认为这是一方向另一方表达爱意的特殊给付金钱,存在为联络感情、表达情谊的意思表示,认定为一种无偿赠与行为,男女在分手后一般没有返还的义务。
来源:岳阳晚报全媒体据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原告,你说被告收了你十几万的彩礼,有没有证据······”今天(5月7号)下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法庭以巡回法庭形式在十八里镇政府小礼堂公开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吸引了当地群众50余人旁听。
2017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相识。2018年农历10月份,他们按照当时风俗习惯订立了婚约。应被告的要求,原告经中间人给被告现金彩礼35000元,原告还为被告购买了首饰等彩礼。
订婚后,被告朱某某又多次向原告索要钱款,原告又共计支付其十多万元。后原被告在交往过程中,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朱某某提出解除婚约。
2019年9月27日,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自愿返还原告所有费用125000元,分两期结清,在9月底返还原告6万元,至11月底返还所有费用。但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任何款项,原告李某某遂将被告朱某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李某某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彩礼等开支共计125000元。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和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庭审进入调解阶段,因原告、被告分歧较大,法庭调解未果,将择日宣判。
十八里法庭庭长王灿表示,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高额彩礼让婚姻变了味,现在因为婚姻彩礼,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甚至引起了“民”转“刑”案件。法院采用巡回法庭形式审理这件案件的目的就在于,营造良好的风俗,让大家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在此提醒广大适婚青年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嫁观;广大适婚青年的父母,要尊重孩子的择偶意愿,不买卖、不包办。 (亳州广播电视台记者 翟丽娜 通讯员 郑文慧 编辑 张妍 编审 王磊)
男子婚前转200万元至未婚妻名下 发生分歧并分手法院判决女方返还
本报讯(记者 朱健勇 通讯员 孔德翰)连先生与宁女士在订婚后分手,双方就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发生争议,连先生将前女友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00万元彩礼以及黄金饰品。10月1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连先生诉称,2013年与宁女士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6月双方在邯郸举办订婚仪式,仪式中连先生给付宁女士一个红包,内有户名为连先生存有200万元的存折以及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8月5日,连先生与宁女士前往银行将200万元转至宁女士银行账户内。2014年9月双方因购房发生分歧并分手。
宁女士辩称,2014年6月订婚仪式上出示的只是一个红布包,并未向参加订婚仪式的亲朋好友展示布包里所谓彩礼是什么,实际上其到家后才看到是一个连先生户名的200万存折和房屋租赁合同。
宁女士认为,彩礼如果是银行卡或存折的形式,户名应该是女方的名字,因此该笔款项并非彩礼。虽然此后该笔款项转入宁女士的账户,但已用于宁女士先行支付的二人生活费用以及准备婚礼、投资的费用,因此不同意返还。关于连先生主张的黄金饰品,宁女士表示系恋爱期间连先生的赠与,不是彩礼,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连先生系在订婚仪式当日交给宁女士以连先生为户名的200万元存折,而后二人将该笔款项转至宁女士名下,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彩礼。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连先生要求宁女士返还200万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宁女士提出该笔款项系用于二人支出而非彩礼,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与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礼物是有一定区别的。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连先生主张的钻石戒指、钻石项链及钻石耳钉应系二人恋爱期间对宁女士的赠与,现连先生所述上述首饰系彩礼,未提供证据,故连先生要求返还上述首饰,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宁女士返还连先生200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此案中,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彩礼。但黄金饰品系二人恋爱期间赠与,不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因此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另外,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基础,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再要求返还彩礼,则不再适用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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