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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件悔婚索要彩礼的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结婚给彩礼是传统习俗,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大家都能接受,但也有很多人因为“天价彩礼”最终闹得反目成仇,悔婚之后已经付出的彩礼应该如何处理?张先生与武女士之间的纠纷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张先生跟武女士结识于2019年的9月份,两人是同乡关系。都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在外遇到家乡人是一件令人十分开心的事情,加上武女士人长得也非常漂亮,相识之后两人很快就从朋友变成了恋爱关系。因为两人的年纪都已经不小,既然看对了眼,自然而然就聊起了结婚的事情。
张先生家虽然不是大富大贵,但他自己有一份十分有潜力的工作,将来的收入肯定会越来越高,有能力给武女士一个安稳舒适的生活环境。武女士自己也能赚钱,她的父母还经营着一家酒店,两人可以说是门当户对,双方家长都非常的满意。
恋爱一年之后两方家长就把婚礼安排上了日程,因为两人同乡,各种结婚习俗也都一样,置办起来非常方便。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张先生家给武女士支付了66666元的彩礼钱。这是一个非常吉利的数字,当地嫁姑娘一般都会要这个数。
除了支付彩礼,按照习俗男方家还要负责置办订婚酒席。本来张先生家打算花钱办酒席,但考虑到亲家就是开酒店的,于是张父就直接给武女士家转了33500元的酒席钱,让武女士家全权安排订婚宴的相关事宜。俗话讲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家的钱还是要自家人赚。武女士家欣然接受了这笔买卖,给自己女儿办婚礼酒席一定会尽心尽力。
为了让武女士风风光光的嫁到张家来,张父又额外花了7万元来置办烟酒糖茶等酒宴用品,确保婚礼能顺顺利利的举办下来。
结婚自然少不了婚戒,在求婚的时候张先生专门花大价钱购买了一颗钻戒。武女士在收到这份礼物的时候开心的不得了,女生都或多或少的幻想过白马王子给自己佩戴钻戒的情景,张先生自然不能委屈自己未来的妻子。
订婚宴上张先生和武女士收到了来自两家亲朋好友的祝福,张先生和武女士还收到了7.76万元的改口费,改了口之后两家人就变成了一家人。订婚宴进行的非常顺利,不久之后两人的正式婚礼也提上日程。2021年初张先生家已经忙活着要给两个新人举行正式婚礼,但一个让张家人怎么也预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一天张先生跟武女士高兴的说起筹办结婚典礼的事情,但武女士却总是一副心不在焉的样子,无论张先生问什么问题她都是应付了事。看出未婚妻好像有什么心事,张先生便赶忙询问,称什么问题都好解决,马上就要结婚了,一定要开心一点。
在张先生的询问下武女士也是缓缓开口,她跟张先生说到:在正式结婚之前,自己的父母还有一点小小的要求,希望张先生家能够答应。张先生觉得两人已经算是一家人了,有什么事情自然义不容辞,他立刻表示会好好听岳父岳母的话,一定尽力让他们满意。
第二天张先生联系上武女士父母,没想到对方张口第一句话就是要追加彩礼。“我们养了这么大的女儿可一点都不容易”“将来她嫁到你们家不能受委屈,彩礼就是态度”。原来在订婚之后武女士家就觉得66666的彩礼并不多,既然已经订婚,张先生一定愿意再出点钱,于是武女士家提出了额外追加66万彩礼的要求,并要求张先生要在上海购置一套婚房。
且不说66万的天价彩礼,在上海买房子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真要满足武女士父母的要求,张先生家就要砸锅卖铁,甚至还要到处借钱,这样的条件自然不能接受。但两人已经订完婚,亲戚朋友的钱也都收了,张家咬咬牙还是决定尽量满足对方的要求。
经过半年多的协商,张先生表示愿意再给26.6万元的彩礼钱,但上海买房的事情要以后再说。这已经是张先生家做出的最大让步,但武女士家并不是十分满意。两人的感情因为彩礼问题产生了巨大裂缝,最终张先生实在气不过,直接决定跟武女士分手,两人从此各走各的路。
张先生的决绝让武女士措手不及,她本来只是想趁机多要一点彩礼钱,没想到一直以来忍气吞声的张先生竟然有直接掀桌子的魄力,但事情已经闹到这一步,张先生不可能再娶她为妻。
分手后两人就没了联系,但一段时间后张先生突然找到武女士,武女士以为是张先生要回心转意,却怎么也想不到张先生是回来要彩礼的。原来分手之后张先生就在家里的安排下认识了另一个女孩,最近两人就要结婚了。在武女士身上张先生花了不少钱,如今两人结婚不成,他想把彩礼给要回去。
听到张先生的要求武女士觉得根本就是无理取闹,已经送出去的东西凭什么要回去,但张先生果断拿起了法律武器,他直接将武女士告上法庭。
青浦区法院审理了这个案子,武女士认为彩礼是赠送物,已经送出就属于自己,但张先生却并不认同,认为自己有权要回彩礼。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物,但张先生与武女士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最终没能结为夫妇,所以彩礼应当给予退还。最终张先生要回了6万多元的彩礼和那颗钻戒,与现任女友结婚开始了新生活。婚姻并不是一场交易,感情才是维系婚姻的根本。狮子大张口索要天价彩礼,最终只会人才两空伤害自己。
提到彩礼,想必大家并不陌生。虽然都不提倡彩礼这种做法,但是在全国各地,几乎都存在彩礼这种习俗,只是数值高低不同罢了。
对于家境较差的家庭,可能彩礼就几万元即可;对于家境一般的家庭,彩礼可能十余万,对于家境较好的家庭,彩礼可能就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不过,如果在当初谈婚论嫁的时候支付了高昂的彩礼,但是结婚后不久发现性格不合适,怎么办?
虽然可以离婚,但是支付的彩礼能否要回呢?又是否应当要回呢?
林先生和陈女士是福建人,两人刚开始并不认识彼此,后来通过媒人介绍,相识相知相爱。
在接触一段时间之后,两人感觉彼此还不错,于是便决定进行下一步——谈婚论嫁。
林先生家境并不差,所以在谈到彩礼这个问题时,双方家长经过沟通协商,最终决定彩礼金额为88.8万元。
随后两人便举行了订婚仪式,这个仪式也比较隆重,置办的酒席,也比较有牌面,光置办酒席费用就花了18万,其中还不包括购买香烟糖果花费的4万元,以及给女方的见面礼价值12万的黄金,还有让女方改口的红包7.3万。
所以,整个流程下来,林先生为了和陈女士订婚,前前后后花了133.1万元,光媒人介绍费就给了3万元。
不过,因为两人均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俩并不算是合法夫妻。
然而经过一年同居之后,林先生发现自己和陈女士的性格并不合适,两人之间发生了许多冲突,所以便想要解除婚约,之后各奔东西。
但林先生认为,自己当初订婚的时候支付了那么多彩礼,如今才女方相处一年时间,如果不把彩礼要回来那就太亏了。所以林先生一方面想要和女方解除婚约, 另一方面希望女方能够退还彩礼。
林先生的提议并没有得到陈女士的认同,双方争执不断,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林先生便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院的介入让自己的诉求得到支持。
那么法院是否支持林先生的诉求呢?陈女士对此又是怎样的看法呢?
随着林先生将此事向法院提出诉讼之后,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陈女士认为,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见面礼、黄金等物品是赠与的,所以并不想归还88万彩礼。
后面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要求陈女士归还80万彩礼。
从法院的审判来看,陈女士并不需要归还全部彩礼,而之前赠送的加冕礼、黄金、改口费等也不需要归还,如此一来,也算是弥补陈女士这一年和林先生同居的损失了。
这件事的发生在网络上引发了大家的高度关注,究其根本,还是因为彩礼的数额较大,吸引了大家的眼球。
因为彩礼几乎是大家避不开的一个话题,尤其对于男性而言,谈婚论嫁阶段几乎都需要考虑彩礼。
然而数值的多少,最好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多和双方家长沟通,没必要设定一些不切实际的“天价彩礼”目标,不然对于双方而言,都不见得是好事。
另外,林先生和陈女士订婚之后,仅仅同居一年就过不下去了,这就说明在确定订婚之前,双方的了解不够,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性格,以及对方身上的优缺点。
同居是最容易暴露一个人真实面貌和状态的形式,所以很多之前并没有发现的缺点,在同居的时候会暴露出来,如果能够包容和接受,那么就能够一直过下去。但是如果有一些缺点让人难以接受,那么就可能各奔东西。
所以,这就要求大家在决定订婚或者结婚之前,一定要对彼此多一些了解,不要冲动做决定,毕竟结婚不易,整个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精力、财力。
另外,不要简单地“以貌取人”。很多人通过第一印象就决定是否在一起,然而仅仅凭借外貌很难判断一个人的真实为人,尤其是将来打算在一起长久过日子,就更需要对彼此多一些了解。尤其是注重对方的言行举止以及一些细节。
最后,大家如何看待林先生要求退还彩礼的诉求?
彩礼古称“纳征”,就是下聘,是从我国西周时期确立并沿袭至今的婚礼制度。作为民间习俗,彩礼是男女缔结婚姻关系之时双方家庭必然考虑的重大问题,也是谈婚论嫁不可避免的话题。同时,在双方感情破裂之时,不少曾经“爱过”的恋人也会为此“扯皮”,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多少?争议纠纷不断。
基本案情
小草和大树是高中同学,参加工作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按照老家的习俗举行了热热闹闹的订婚仪式。订婚现场,在双方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大树给付小草彩礼10万元,并另行准备了价值2万元的三金首饰一套。
此后,小草就住进了大树家里,但二人在生活过程中却矛盾冲突不断,眼见结婚登记的日期渐近,大树却心灰意冷,协商分手事宜未果,于是将小草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10万元、三金首饰一套、恋爱期间的各种花销3万余元。
小草在庭审中答辩认为,是原告主动提出的退婚,按照老家当地的风俗,不应该返还彩礼,并且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已有夫妻之实,更没有理由返还彩礼。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但在缔结婚姻过程中产生矛盾,无法继续相处,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作为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但考虑到原被告有过半年多的同居生活行为,部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公序良俗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万元和三金首饰一套。
二、原告在恋爱关系期间送给被告的礼物,以及恋爱期间的各种消费支出、给原告的转账钱款属于赠与,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一、彩礼从法律性质上来分析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旦婚约解除,接受彩礼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彩礼。
二、给付的彩礼符合民法典司法解释中的下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应予返还: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返还彩礼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彩礼应当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存在子女生育情况、给付彩礼的数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
婚姻属于人生大事,需要谨慎为之,同时我们要加大普法宣传,倡导正确婚恋观,摒弃一些不良的社会风俗习惯,坚决杜绝盲目攀比的心理,引导良好风尚社会,小家幸福,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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