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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整体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随着这一现象的出现,离婚带来的问题也更加引起大众关注,其中财产分配的相关问题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据《中国青年报》调查显示,多年前有近60%的受访者接受婚前协议,但在13年前接受婚前协议的受访者仅仅只有10.3%。这不仅仅是因为离婚率的上升,也说明越来越多的人对法律有了一定了解。
现在房产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矛盾之一,尤其是婚前所购买的房产。说到这里不免让人心中产生一个问题,婚前所购房产到底能不能分?如果能分该怎么分呢?
福建福鼎法院沉静审结过这样一起案件,让人唏嘘的是一桩普通的离婚分房产案,居然长达十年之久才最终结案,案件的整个过程大致是这样的:
男子周某允2013年经法院调解与妻子离婚,协定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债务,共有房产另行协商。期间两人为了房产分配问题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其前妻向法院上诉。
法院认为该房屋产权是双方共同所有,应经过拍卖后各占50%的份额,但周某允并不想履行义务,采用干扰、阻碍、拖延等各种手段逃避责任,前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该房屋。
周某允虽然口头同意,但仍安排其他人居住在该房屋,以阻碍法院执行拍卖。法院将其拒不执行判决的证据移送至公安部门,周某允这才履行了义务,缴纳了罚款。
法院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缓刑一年,此事才算是告一段落。
由上述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分房产并不是一件容易事,期间不仅牵扯到个人意愿、如何分配、伤害感情,更重要的是应该遵守法律法规。
倘若出现争议纠纷不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金钱,甚至可能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形,那么夫妻之间所购买的房产能不能分,若是能又应该怎么分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大多数人往往认为夫妻、家人之间不用彼此计较,但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为了分家产而伤感情甚至成为仇人的例子比比皆是,上述的案件也并不是偶然现象。
涉及到利益的相关问题应该谨慎对待,为了夫妻之间更加纯粹和谐,感情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不如在一开始的时候就明确合理的分配好共有财产。
这样才能更多的避免此类状况的发生,使双方把更多的心思用在感情经营而并非钱财计算上去,若想要做到这样就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夫妻一方的房产,什么是夫妻共有房产。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夫妻在婚前、婚姻存续期间若是有以下几种情况,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名下则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其一、夫妻一方用个人所有财产全款买房,其二、夫妻一方父母用个人所有财产全款买房,其三、夫妻一方通过受赠所得房产,赠与合同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
其四、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所得房产,遗嘱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其五、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一方父母用个人所有财产出资首付款,夫妻一方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贷款。
总的来说,不管是婚前婚后,只要法律上认可房屋为一方所拥有,且产权登记在一个人名下,那么这个房产便属于夫妻一方所拥有,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内。
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财产的标签有很大的不同,若是婚前全款购买,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时,这是自愿赠与对方的行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的父母全款买房,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时,此时该房产也是夫妻共同所有。最后则是夫妻婚后两人一起买房还房贷,这种情况下无论产权证上写了谁的名字,最终都是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的房产。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那便是夫妻之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房产,若是遗嘱或合同中明确表示房产归指定个人所有,这套房就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如果没有指示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当然,夫妻之间的房产分配问题涉及到许多方面,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某些夫妻婚前买房且在一人名下,但婚后却一起偿还贷款,此时夫妻对房产皆有享有一定的权益。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明确的得知,法院判定房产为周某允与其前妻共同所有,拍卖后各占50%的份额,这样的判决合情合理也合法,双方都有义务履行判决书中的裁定。
但在该案件当中,周某允多次忽视法院的判决书,不仅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还采取让他人占用房屋的方式阻碍法院执行拍卖,毫无疑问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最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样的事情也在警醒我们每一个人,不仅要懂法也应该做到遵纪守法,不要自以为所作所为并没有触犯法律,或许无形中就已经碰触到了法律的红线。
婚前所购房产到底能不能分?在给出具体的答案之间需要弄清一个概念,“婚前购房”与“婚前财产”并不是一回事情。
一般而言,婚前买的房属于婚前财产即个人财产,即使夫妻最后离婚也不能参与分割,也就是说婚前买的房一般不能分割,但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婚前所购买的房产若是另有约定,那么夫妻的另一方则享有相关的权益,另外婚前购买的房产若是婚后另一方也参与了偿还债务,那么也具备分割房产的权益。
具体要怎么分割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判决,比如婚前男方买房婚后一起还房贷,还房贷部分则属于对房产的共有权益,房屋增值部分按照相应的份额划分。
总的来说,婚前所买的房产能不能分,并不在于是否是婚前购买,而在于房产的属性是什么,是共有还是非共有。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也变得越来越高,但是我国的离婚率整体却呈现出上升趋势,这是因为什么呢?
究其原因是时代在变化,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并且现如今的社会是一个十分看重利益的社会,许多人在涉及到有关自己金钱利益的时候,往往看的比感情还要重要的多。
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人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也在进一步提升。今天,我们就来通过具体的案例谈一谈夫妻两个人的婚前存款,如何避免成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李先生在离婚多年以后,觉得自己十分地幸运,遇到了比自己小二十多岁的张小姐。两个人相识不久,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在2010年进行登记结婚。
在结婚之前李先生有一套别墅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张小姐虽然在北京努力打拼,但想要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还是有点困难。
为了表达自己想与张小姐结婚的诚意,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两个人之间毕竟有着二十多岁的年龄差距,结婚之后并没有想象的那样顺利,两个人因为年龄的鸿沟而发生矛盾、冲突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张小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且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好的那样,将别墅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
李先生虽然同意离婚的决定,但是他认为,当初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是以和张小姐结婚为前提的。在两个人结婚之后,房屋产权也没有进行实际变更,现在不愿意按照协议上约定的那样履行过户手续。
对于此事,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谁所有,但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一定的任意撤销权。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可以不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看到这里或许有些人很纳闷,李先生不是把房产赠予张女士了吗?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结果。
情况是这么一个情况,但问题就在于这样一种“赠予”出现了中断,根据我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上述案件当中,李先生诚意满满的在结婚时向张小姐承诺,将自己的大别墅送给心爱的她。
可是在协议达成之后,他们却没有进行过户,更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李先生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说的天花乱坠,口头上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但若是不落实到法律条文上一切都是空话。
法律所看重的是证据和真实的条文,而不是口头承诺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文,也正因为此,张小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这也就证明了那句话,不要听对方怎么说,而要看对方怎么做,落到实际上的才是现实。
李先生和张小姐从昔日恩爱到闹上法庭,不禁让人唏嘘,但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一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
现实生活当中有关婚姻财产的纠纷数不胜数,多少夫妻因为金钱利益感情破裂,甚至从枕边人变成了仇人。
可能有人会疑惑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两个人为了共同生活在一起而结婚,一起期待着未来的美好生活,但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未免分的过于清楚。
其实,在很多情况下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十分有必要的,毕竟谁都无法保证未来的日子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一旦两个人感情破裂,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非常有必要。
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即未婚男女在登记前达成协议,对各自财产进行有效划分并办理公证。
那么,如何避免自己的婚前财产变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呢?首先就是做好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白纸黑字地证明财产所属,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显的界限。
如此一来,二人的婚前财产划分的较为清晰明了,不会有协商不清楚的地方,以免日后产生较大的争议。这样对男女双方都有好处,通过法律的形式使自己的财产得到合理保障。
其次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无论哪一方想在婚姻里更好地掌握自己的财富,均可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对夫妻间的财产权属问题作出约定。
可能有很多人会觉得这样会伤感情,毕竟两个人都决定结婚了,还分的这么清楚,过于斤斤计较。然而在财产的处理问题上,只有这样才能最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避免以后有纠缠不清的境地。
有时候这样反而会让两个人的感情更加的纯粹,双方都不会算计对方的财产,更不会因为对方的财产而结婚,使得婚姻和家庭更为和谐。
还有一种方式是把大额财产登记在自己或自己父母名下,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的做法,,也可以很大程度的避免婚姻财产纠纷问题。
最后一种就是,采用购买保险、信托等方式管理自身数额较大的资产,因为这样更能清晰地划分婚前夫妻一方的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在面对涉及金钱利益等相关问题时,要尽力为自己争取,但无论如何对方都是自己的妻子或者丈夫,就算走到要分开的一步也要记着两个人彼此的感情,不要因为钱财物质而闹得不愉快。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相信大家对夫妻间财产的问题,以及如何避免婚前财产变为夫妻共同的财产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对大家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
总的来说,看故事的同时也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避免自己出现累死的婚姻财产纠纷问题。与此同时,当我们的财产安全遭到不合理的侵害时,要记住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我们也不能为了一点利益就鬼迷心窍,不择手段的想要获取对方的财产,无论如何都不能触碰法律这条底线,否则很容易害人害己。
受到侵害时合理维权,但也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建设和谐而又美好的法治社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婚姻法》
作者|熊燕
来源|上海二中院
婚姻和房产是很多人眼中的人生大事。婚姻是成家,而房产是这个家得以安居的依托。这也意味着当一段婚姻难以为继的时候,判断房屋的归属进而进行分割是离婚必须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如何公平地分割房产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呢?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当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登记为与他人共同共有,并不影响婚后可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前述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即,婚前购房这一方的配偶,应当还是可以获得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意味着婚后可能还在继续归还贷款,一旦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配偶对于该婚前房产是存在贡献的。婚姻将两个人结合成利益共同的整体。因此,为了维护婚内双方的平等,促进共同创造财富以及美好生活的意愿,对于该婚前财产因共同还贷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由夫妻二人去分享。房产上登记有父母的名字,也不影响夫妻应当具有的上述关系。
解决了能不能分,为什么分的问题后,还需要解决如何分的问题。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购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自己与父母名下,婚内还贷的金额并不受影响。因此,两种登记情形下,配偶可以得到的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也是相同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内房产的增值都划归婚前购房方一人所有,其配偶的利益也从中分取;而房产登记在一方与其父母名下,基于对物权登记的遵循,我们当然不宜将婚内房产的增值全部划归婚前购房方,他的配偶分取利益,也就仅限于从他的那一部分中去分。毕竟,在这样一个参与还贷的过程中,配偶的被动还贷行为仅仅是他们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和购房一方的父母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所以,在如何分的问题上
第一步
要根据房产登记的人数情况、相互之间具有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实际的出资情况,来确定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到底能够在房产上享有多少增值利益。考量这个问题时,要尽量降低夫妻关系这一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一方要离婚了,怕配偶分走财产,就降低其应当享有的增值利益。
第二步
考量夫妻财产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在婚前购房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有的情况下,由于该方与父母之间的出资模式通常是该方以承担贷款的方式出资,因此,该方的全部贡献包括婚前、婚内以及未来的所有还贷。婚内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必须以上述全过程为分母计算,才不至于高估共同还贷对买房的帮助。
第三步
将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乘以购房一方自己能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就可以得出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利益。此金额加上共同还贷本身的金额,就是核算参与还贷的配偶一方可分得补偿额的基础。在不考虑婚姻过错以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补偿上述金额的一半。
责任编辑 | 郎振宇
版面编辑 | 袁峥
婚姻法房产一方出资双方名字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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