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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男子王某与女子张某经媒人介绍,二人交往了一段时间便领了结婚证。王某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而张某是初婚。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二人婚后没几天,张某就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来二人自相识到结婚,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
王某本来是同意协议离婚的,但王某要求张某必须将彩礼返还。除此之外,王某还要求张某返还1万元改口费,同时王某为了结婚向好友潘某借了5万元的外债,也要求张某一起承担。
张某觉得王某就是个无赖,拒绝了王某的所有要求。
这个王某确实有点奇葩,难道张某不好看吗?居然从相识到结婚连从相识到二人结婚,都没碰过张某,难不成这妻子是娶来是装饰用的?
我们先不管王某到底是什么想法,现就王某提出的这些要求,我们来看看是否合理。想必很多男性朋友都想知道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所以,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本案中,王某虽与张某共同生活了几天,但由于生活时间较短,并未形成正常,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所以对于王某返还彩礼的主张,我认为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其实这个案件是比较特殊的。在司法实践中,像这种才结婚几天就要求离婚的,一般第一次很难判决离婚的。
法院最终判决了准予二人离婚,也支持了王某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也不得不说王某的运气真好。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王某要求返还的彩礼就包含了这5万元的外债,既然法院都判决张某返还彩礼了,那王某的诉求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
很多男性朋友们因为彩礼对婚姻望而却步,觉得万一给了钱,女方突然跑了,岂不是人财两空。
确实,从裁判文书网上统计的骗婚案来看,这类事件不在少数。不过还是请男性朋友们放心,法律是决不允许那些利用婚姻来骗钱的人钻空子的。一旦发现有骗婚的情形,请及时报警。
当然,在结婚之前,所有的给付金钱的行为最好能拍照或者拍视频留作证据,如果有转账记录那是最好的。
最后,我们希望所有人对待婚姻的态度都因以感情为前提,而不是用金钱去衡量。用钱买来的爱情,保鲜时间远没有真心相爱的婚姻来得长久。请珍惜那些肯为你付出的眼前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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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因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男方追回彩礼的诉求往往无法实现。但彩礼常常是由男方父母或其亲朋代为支付,所以司法实务中,出现很多以借款为理由起诉女方或女方父母要求偿还借款的案件。笔者检索了大量案例进行研究,大多数案件中,法院结合款项支付的过程及背景,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情况,均认定为彩礼。但也有少部分案件,法院认定借款,本文分享两个婚前转账被认定为借款的案例。
【案件情况】
2012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0万元。
2012年6月11日,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均系再婚。
2016年12月6日,双方登记离婚。
10万元仅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原告认为该10万元是借款,被告认为属于彩礼。
【法院观点】
彩礼产生于我国古代青年男女婚嫁过程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女方父母使出嫁女到夫家生活有基本的生存条件和生活保障,需置办物品随嫁女送到夫家。置办生活物品的钱款要由男方出,便形成彩礼。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婚嫁彩礼习俗逐步退出婚嫁过程,尤其是现代城市生活几乎所剩无几,但在我国农村尤其是偏僻乡村尚在延传。本案中双方均系再婚中年男女,各自均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均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此情形下无需以彩礼的形式缔结婚姻,故谈不上婚前彩礼内容。
被告以彩礼名义收取原告10万元的理由,与本地习俗不尽相符,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彩礼,仅系单方言辩,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支持。
原告转账时处于与被告结婚前,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且被告对此认可。基于两人婚前情感因素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而明确为借款,也在情理之中。至于在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10万元,是双方对该10万元未作处理的结果,而不能以未作处理来认定是彩礼。
二审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明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前向被告索要过该款,结合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原告也支出了一定数量的钱款,并非由被告一个人负担。对于被告收到10万元的去向,一审已经查明该款随后转给了朱志明,且有证据证明事后被告向朱志明诉讼索要出借款。可以推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可能性大于彩礼。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争议的10万元是借款而非彩礼,符合证据优势的认定规则。
【案件情况】
2013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写明“收到款项人民币叁仟元”。
2013年11月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62500元到被告账户。
2014年1月28日,原告儿子与被告女儿登记结婚。
2014年12月19日,原告儿子与被告女儿协议离婚。
原告认为65500元是借款,被告认为是彩礼。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65500元提交了收条(3000元)及转款凭证(62500元),并陈述因双方当时为准姻亲关系而出借涉案款项,其已完成其基本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涉案款项系彩礼并非借款,其负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其主张从而推翻原告主张的举证责任。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在一审仅提供了离婚协议及六福珠宝收据等证据。因上述证据仅能证实原告的儿子及被告的女儿在离婚协议时被告的女儿支付三万元给原告的儿子作为补偿及被告为其女儿购买过黄金首饰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给付的上述款项即为彩礼的事实。
且涉案款项若为彩礼,本案中女方在收取彩礼出具收条,男方分两次给付彩礼并且数额并非民间认可的吉利数字等情形却与风俗习惯并不相符,故本院对被告的涉案款项为彩礼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采纳原告的意见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原审法院因将本案原告给付过彩礼及借款的实际借款用途等举证责任错误分配给原告,从而认定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为彩礼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因被告在借款后未能归还涉案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65500元借款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来源:汇家婚姻律师
生活中男女结婚前通常女方会有要求说男方有没有房,没有房的,男方可不可以筹钱先付个首付,婚后夫妻两共同还贷。针对这种情形,婚前借钱买房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网友咨询:
婚前一方借钱首付买房的债务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我婚前借父亲一笔钱首付了一套房产,婚后我们共同还贷!现在起诉离婚,我与父亲发生的这笔借款属于我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我有权利要求男方与我一起返还所欠父亲的债务吗?
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代鹏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三,该房产属于你个人财产,而债务也属于你个人债务。
代鹏律师补充:
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是《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较为粗疏,只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须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7条规定,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并且在该规定中也规定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债务的情形,但仍比较笼统;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4条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代鹏律师总结: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亦作了大致概述,具体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劳动仲裁好难 劳动仲裁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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