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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原告张某某诉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2009年3月30日出生,系孔某某与被告张某婚生之子。2015年原告母亲孔某某因工作调动至外地,其一并跟随母亲到外地上学、生活,至2022年的七年时间里,原告及母亲孔某某与父亲张某聚少离多,原告大多在节假日期间与父亲及爷爷奶奶团聚。而且原告母亲收入高,对原告支出的也多,原告父亲收入相对较少,对原告支出少。现原告母亲孔某某以张某对孩子不管不顾为由,以原告名义起诉原告父亲张某,要求张某支付原告自2015年至2022年期间的生活费及学费,共计十余万元。
案件焦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以孩子的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夫妻一方收入高,另一方收入低,是否对等支付抚养费;夫妻双方分居的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作为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母亲孔某某欲向被告张某主张原告的抚养费,其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并应举证证明己方没有抚养能力和被告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虽然自2015年原告一直跟随母亲孔某某在外地学习生活,但原告父母无论是在为原告上学购房还是平时对原告的花费上,足以证明原告父母均在为原告付出。鉴于原告父母收入的差距,不能仅从金钱数额上来认定原告父亲张某属于拒不履行孩子抚养义务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因原告父母张某与孔某某并未离婚,双方财产并未分割,且二人工作不同,工资收入等差距较大,对于子女抚养的能力各不相同。自2015年起,原告与孔某某在一起生活、学习,从张某向孔某某的转款及张某为原告购房而支付房子首付款上可以看出,张某并未对张某某不管不顾,亦是对原告的抚养与付出,一审法院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在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时,应当以孩子的名义进行主张。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后财产共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而知,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也均有义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抚养子女。此种情形下,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则首先需要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并应举证证明己方没有抚养能力和对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本案中,在原告父母收入差距较大的前提下,不能简单要求夫妻双方对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是要根据父母双方各自的履行能力及对孩子付诸的实际行动而定,既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
针对原告母亲孔谋谋提出双方分居被告张某应支付抚养费一事,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分居的首要原因应是感情不和。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夫妻二人在两个地方生活的,该情形不构成法律上的分居。本案中,孔谋谋因工作原因致夫妻二人分居两地,但是双方并不是断绝关系、互不往来,期间张某为孩子上学买房及向孔某某转款,其不能仅仅以夫妻二人不在同一个地方生活就构成分居为由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综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若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应当首先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并应举证证明己方没有抚养能力和对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法官简介
刘红霞,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91年8月进入泗水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现任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一级法官。该同志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少年审判工作,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出积极贡献。2017年3月,被济宁市妇联、市中院授予优秀女干警暨济宁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2018年2月,担任少审庭庭长期间被市中院授予集体三等功;2018年4月,被泗水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文明办授予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济宁市妇联授予巾帼明星荣誉称号。
● 审判员:泗水县人民法院 刘红霞
● 案例编写人:泗水县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 廉凯
2023年的最新婚姻法中,离婚房产分割条件有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1. 婚姻法第2023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共有,共同经营,共同承担责任。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所有共有财产,包括房产。
2. 婚姻法第2023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共有财产,包括房产,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3. 婚姻法第2023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所有共有财产,包括房产,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二、房产分割的具体原则
1. 婚姻法第2023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所有共有财产,包括房产,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2.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房产,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共有的房产,并且应当考虑到双方的财产分割需求。
3. 如果夫妻双方有各自的房产,则应当按照“先有先得”的原则,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分割其各自的房产,并且应当考虑到双方的财产分割需求。
4.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有的房产,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共有的房产,并且应当考虑到双方的财产分割需求。
5.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有的房产,而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提请法院进行裁决,裁决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房产分割的特殊情况
1.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有的房产,但是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提请法院进行裁决,裁决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2.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有的房产,但是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有子女,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提请法院进行裁决,裁定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以保障子女的利益。
3.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有的房产,但是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有子女,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提请法院进行裁决,裁定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以保障子女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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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那日向我哭述她的婚姻可能要走到尽头了,问我怎么办。作为朋友首先我问清她为什么婚姻走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她告诉我对方外边有了别人而且长期不回家,更让她很难接受的是外边的女人仗着她老公的宠爱时不时骚扰她的生活。她说这样没有希望的日子她一天也不想过下去了,她也没有精力与他们耗下去了,只能尽快离婚然后开始自己新的生活。唯独让她放心不下的就是孩子的未来,她想孩子留下一部分财产。她想咨询男方是过错方,自己也不要财产,能不能都留给孩子。
面对她的遭遇与无助,我表示非常的同情。面对她的问题,我表示非常遗憾与无奈。我告知这位朋友,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是两个人进行分割没有孩子的份额的。她说为什么她另外一个朋友离婚,就把财产都留给了孩子。我解释道你说的这个情况确实存在,这是夫妻二人协商一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了孩子,而不是夫妻离婚分割给孩子的。
男方有过错,依据民法典婚姻篇应该给无过错方一定补偿,但是让他不分财产还是很难做到的。若经过协商他自愿将自己应该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赠与给孩子,然后女方也赠与给孩子,那么没有问题。如他不同意,女方同意将自己份额赠与给孩子,那么就只能将女方的财产赠与给孩子。如果想通过诉讼,那是无法达到她将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份额都给孩子的诉求。
朋友爱孩子之心可以理解,但是也要在不侵犯他权益的基础之上。一个完整温馨的家是孩子最大的财富,所以父母都要自己的责任感,不能任意而为。伤害最深的还是孩子,而且很多时候是不能弥补的。
夫妻财产分割焦点案例:离婚诉讼背后的法律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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