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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把所有财产公证给女方(男方婚前财产公证给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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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5 0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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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婚内丈夫自愿转给第三者钱,妻子发现后能要回吗?

【法律科普】—婚内丈夫自愿转给第三者钱,妻子发现后能要回吗?

婚内出轨是一种十分不道德的行为,不仅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义务,而且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影响社会风气,更重要的是,如果涉嫌违反重婚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对于婚内出轨的行为,应当遭到抵制和谴责。而作为婚内出轨的第三者来说,不仅不能得到一份真正的爱情,成立一个真正的家庭,而且最后也有可能人财两空。那么在婚外情中,别人丈夫自愿赠与的钱财,被对方妻子发现后能够要回吗?

【法律科普】—婚内丈夫自愿转给第三者钱,妻子发现后能要回吗?

一、 关于婚内出轨的相关法规

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外情违法的法规。因此当前的婚外情行为,只是违反了道德,违背了公序良俗的一种不良行为,并不会被法律所惩处。但是如果婚外情的程度构成“重婚罪”的话,那么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1、关于出轨构成重婚罪的情况

婚外情关系中,如果一方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的,依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是同居的,这种情况就触犯了重婚罪,需要接受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说,婚内出轨并非完全不会违法,如果明目张胆的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就有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法律科普】—婚内丈夫自愿转给第三者钱,妻子发现后能要回吗?

2、婚内一方自愿转给第三者的钱财,另一方可以要回吗?

因为婚内出轨的一方给予第三者的钱财,是属于在和另一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财产,而且大多数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无偿赠与。

这种赠与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这种赠与行为也损害了不知情的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所以这种婚内赠与第三者钱财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而这种在婚内出轨,且无偿赠与第三者钱财的行为,明显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所以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该赠与行为并没有民事法律效力,因此是无效的。所以另一方是可以主张要回的。

【法律科普】—婚内丈夫自愿转给第三者钱,妻子发现后能要回吗?

但是也并非所有的情况下,该自愿赠与行为发生时,不知情的另一方都可以主动要回,具体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来进行分析。

二、关于婚内出轨自愿赠与第三方财产的案例

1、案例梗概

2021年3月,张平与王媛步入婚姻的殿堂,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举办婚礼,并且在当月进行了申领登记结婚证。婚后,因为工作关系,王媛经常出差。张平在网上结识胡莉后,两人在2021年10月,开始婚外同居。次月张平给了胡莉转账十五万元,用于购买名牌包包。

2021年12月,张平购买了一处公寓,并且向出售人支付了一百二十万元购房款,随后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这处公寓无偿赠与胡莉,并且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胡莉名下。

2022年1月至7月期间,胡莉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张平索要资金,张平共给付胡莉三十五万余元。

2022年8月,王媛出差回家时想要购买一辆汽车,付款时却发现,原本储存着和张平共同盈利所得的银行卡内余额竟然已经所剩无几,遂询问张平钱款去处,张平支支吾吾答不出来,在王媛的逼问下,张平承认了与胡莉的婚外情,并将钱款用途告知王媛。

王媛得知事情来龙去脉以后,一纸诉状将胡莉告上法庭,申请确认张平赠与胡莉的钱款的行为无效,并且要求胡莉返还五十万元以及张平所购买的公寓一套。

【法律科普】—婚内丈夫自愿转给第三者钱,妻子发现后能要回吗?

2、关于本案的热点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张平和胡莉的婚外同居行为确实有违公序良俗,但是该行为的无效并不能等同予赠与无效,对张平向胡莉的赠与行为应该单独判断。

因为张平和胡莉的房屋赠与行为不仅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而且双方签订了合同,双方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即使张平侵犯了王媛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也应该由张平对王媛承担责任,而不是由胡莉来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张平赠与胡莉的钱款以及房产,都是张平和王媛的共同财产。而张平在王媛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钱款和房产赠与胡莉,这种行为侵犯了王媛的财产权。张平在与胡莉有着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的基础上,将钱款和房屋赠给胡莉的行为,违背了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

【法律科普】—婚内丈夫自愿转给第三者钱,妻子发现后能要回吗?

不仅如此,胡莉得到钱财和房屋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而张平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王媛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房屋和钱财赠与胡莉,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3、最终法院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胡莉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张平索取房产及将五十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张平未经王媛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胡莉,侵害了王媛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胡莉返还张平房屋以及五十万元。

4、对于本案的思考

在本案中,王媛最终要回了张平赠与胡莉的钱款和房屋,但是并不说明所有的情况下,这种赠与行为中不知情的另一方都可以要回。如果在本案中,张平赠与胡莉的钱财,是张平做过婚前财产公证的、属于张平自己的婚前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王媛就不能主张胡莉返还。

三、结语

【法律科普】—婚内丈夫自愿转给第三者钱,妻子发现后能要回吗?

如今物欲横流的社会,出轨率和离婚率越来越高,在这样的环境下,能够一起步入婚姻的殿堂是双方的缘分,婚姻关系双方应当且行且珍惜。

希望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婚内出轨这种违法道德、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可以列入法律,以法律的手段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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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发现丈夫资产过亿却难取分毫全职妈妈一定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近日,上海某法院公布了一则离婚案例,案例中做了20年全职太太的妻子在起诉离婚时竟然发现丈夫已拥有上亿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丈夫自然是不愿意离婚的,妻子也产生了动摇,最后法院驳回了妻子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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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后,妻子再次起诉离婚,却发现丈夫暗地里将名下的18套商铺转给了丈夫与前妻的女儿。诉讼中,丈夫称妻子20多年来为家庭主妇没有工作,这些钱都是自己赚的,虽然自己给前妻的女儿18套商铺,但留给和于红所生孩子资产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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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最后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什么呢?法院最终判决丈夫赠与前妻之女商铺的行为无效,要求前妻之女归还18套商铺。

相信很多重组过家庭的网友会产生疑惑和好奇,自己的父亲赠与自己的女儿财产难道不可以吗?

当然可以,但是前提是赠与的财产要属于自己才可以进行赠与。本案中,丈夫赠送给前妻之女的财产是在丈夫与妻子婚姻期间所得,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夫妻间的共同财产都包括什么呢?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如何分配,需要由夫妻二人共同决定,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之前和大家说,买二手房的时候注意房子的房产登记情况也是一个道理。如果房子为夫妻二人共有,那么仅一方同意卖房是不行的,需要房产证上的双方都到场并且都同意卖房,才可以继续考虑购房,不然后续可能会由于共有产权人们的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购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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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部分有重组家庭经历的网友可能会问了,再婚后给自己与前妻的孩子生活费和抚养费可不可以?将来会不会被现任妻子要回呢?

作为父母,即使已经离婚了,但是仍然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因此,父母再婚后正常给予孩子抚养费的行为是正当的、合理的并且是必须支付的内容。那么,再婚的妻子或丈夫是无权要回的,正常履行自己为人父母的义务是完全没问题的。或者再婚前,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婚后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赠与给前妻的孩子也是没问题的。

虽然妻子在婚后成为了家庭主妇,没有了收入来源,但是妻子为家庭的付出并不少于出门工作的丈夫。法律是公平的,家庭中一方的付出,另一方可能会视而不见,但是法律不会。

【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后房产是否能公证给一个人所有

【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后房产是否能公证给一个人所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在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特别是在购房时,夫妻双方往往会互相担心,担心出现争议后无法公正处理。

这时,婚后房产公证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本文将从婚后房产公证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实际操作、法律效力与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分析与解读,为读者提供相关的知识和参考。

一、婚后房产公证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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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事实进行的证明活动。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和司法效力,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婚后房产公证是指夫妻在婚后将房产进行公证,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份额。

婚后房产公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可以明确房产归属:通过公证可以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即将房产的产权证书进行公证,避免出现争议时无法确定房产归属的问题。

可以明确共同财产份额: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其产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通过公证可以明确夫妻双方对房产的财产权益份额,避免出现争议时无法确定双方财产份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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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司法效力:公证机关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证,具有司法效力。在处理涉及公证内容的争议时,公证书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二、婚后房产公证的实际操作

婚后房产公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签订公证书的注意事项:夫妻双方需要准备相关的房产证明材料,并在公证机关的指导下填写公证书。

公证书的保存与备案:公证机关将签订的公证书进行备案,并且在公证书上加盖公章和公证日期,夫妻双方需保存好公证书。

公证书的变更与撤销:公证书的内容如果发生变化,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变更公证书。如果公证书中存在错误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撤销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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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后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与风险防范

婚后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证书的证明力与司法效力:公证书具有法律证明力和司法效力,可以在涉及公证内容的争议中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公证书的风险与应对策略: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机关予以认证的,但是仍然存在风险,例如公证书的内容不准确、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况。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夫妻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选择信誉好的公证机关:夫妻双方在选择公证机关时,应该选择信誉好、经验丰富的公证机关,确保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后房产是否能公证给一个人所有

注意核对公证书的内容:夫妻双方签订公证书时需要认真核对公证书的内容,确保公证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及时申请变更与撤销:如果公证书的内容发生变化,夫妻双方需要及时向公证机关申请变更公证书。如果公证书中存在错误或者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及时向公证机关申请撤销公证书。

保管好公证书:夫妻双方需要妥善保管好公证书,防止公证书的遗失或者被盗用。

四、案例分析与解读

小王和小李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小王作为购房人,全款购买了房子,但房屋登记在小王和小李夫妻两人名下。

之后,小李向小王提出离婚,要求分割房产。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小王选择进行了婚后房产公证,公证结果显示房产属于小王个人所有。小李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房产分割,认为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后房产是否能公证给一个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后房产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参考依据。但在具体判断房产归属时,需要综合考虑公证书、购房发票和房屋登记证等多方面的证据。

在本案中,虽然公证书显示房产属于小王个人所有,但考虑到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维护房屋、分摊生活费用等事实,法院最终判决将房产分割一半给小李。

这个案例表明,婚后房产公证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不是绝对的,需要考虑其他证据和实际情况。

因此,在进行婚后房产公证时,需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公证结果并不是绝对的,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五、公证制度的适用与局限

婚后房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后房产是否能公证给一个人所有

适用性:婚后房产公证适用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能够明确房产归属和财产份额。然而,对于夫妻双方个人名下的房产,婚后房产公证并不适用,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局限性:婚后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证明和司法方面,但并不能完全消除纠纷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公证书的内容存在错误或者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公证书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质疑。此外,婚后房产公证并不能阻止双方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财产纠纷的解决,仍然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裁决。

因此,婚后房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预防和解决婚后财产纠纷。然而,夫妻双方在选择公证机关时需要谨慎,同时也需要了解公证制度的局限性,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协助,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后房产是否能公证给一个人所有

六、结论

婚后房产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公证可以明确房产归属和财产份额,具备法律证据效力和司法效力。同时,在涉及离婚或继承等情况下,公证可以起到保障权益的作用,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财产的归属和保障自身的权益。在婚后,可以考虑进行房产公证,明确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因后续事件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同时,在进行房产公证前,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公证机构的程序,避免因不当操作而导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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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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