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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
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
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
并办理银行贷款
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银行按揭款
离婚时是这么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也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针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由房产登记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外,离婚分割财产行为
属于民事行为
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双方可以自主协商分割
能协商一致的
则以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
为准进行分割
如果协商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来源:融媒体资讯中心《律师在现场》
这种情况很普遍,一方婚前直接付全款买房的少,很多人都选择付首付,然后做几十年房奴还房贷。
如果婚姻出现变故,需要分割房产,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
2010年7月23日,宁某(女)与吴某(男)结婚。
结婚前,吴某就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后,两人共同还房贷。让宁某高兴的是,吴某的房子买得早,价格也便宜,结婚3年后,也就是2013年6月,房贷就还清了。
可是,两人的婚姻没有走到最后,几年后,吴某和宁某准备离婚。房子怎么分割,两个人各持己见,协商不好,最终只好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法院审理后,确认了以下事实:
2008年7月,吴某出了首付买房,房子登记在吴某名下。
2010年7月23日,两人结婚。
结婚前,吴某一共还房贷70753.31元。
结婚后,两人一共还房贷96830.54元。
对还贷的金额,吴某和宁某都认可,但是怎么确定婚后房子涨了多少?涨价后增值部分的收益又怎么算呢?
法院是这样考虑的:
一,如果房价没怎么涨,也就是基本没有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收益,这个时候没有分割增值收益的必要,按照共同还贷的总金额,一人一半分割即可。
二,如果房价涨了,那就要考虑涨价的时间点。
如果吴某买房后,房价就开始涨,到吴某和宁某结婚时,已经高出不少,那么,就要评估出两个时间点的房价:结婚时的房价,离婚时的房价。
离婚时的房价减去结婚时的房价,就是婚姻存续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
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计算公式是这样的:
婚后共同还款的金额÷房屋的总成本x婚姻期间房屋的增值
这个20万,包括了宁某应分得的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和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
离婚时,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但是房产属于家庭的重大资产。有可能一方在买房时,掏空了家里的六个口袋。
法院在判决时,一定会考虑到房屋的来源、出资及贡献情况,不会用平均分割这种会导致结果不公平的方式。
所以,无论男女,想要多得就得多挣、多贡献,生产力才是决胜关键。
(本文约2582字)
【法律问题】
女方咨询:丈夫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现双方欲离婚,此时该房产该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必须慎重把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精神,重点需考虑以下几点:
1.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且由购房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于购房者名下,从交易的程序来看,买卖房屋的合意形成于婚前,且购房者据此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采登记制,房屋登记于购房者名下,此时可认定该房产系购房者的婚前个人房产。
2.婚后是否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成立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也存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保留各自所有的一部分个人财产,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个人财产的情况。如夫妻婚后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婚后还贷使用的是个人财产,就不能认为购房款包含夫妻共同的财产投入。因此,认定婚后还贷部分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方面,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面,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或者对该房屋的还贷问题有其他特别的约定。若无,可认定婚后还贷部分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可对该部分进行分割。
3.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增值部分该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该房产一般会判给该房产登记一方(婚前签订合同且支付首付款的购房者),再由获得该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为:
1.补偿数额=(夫妻共同还贷本息×不动产升值率)÷2;
2.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不动产成本×100%;
3.不动产成本=购房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其他费用;
4.其他费用:例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
注:关于房屋的价值,夫妻双方能够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的,补偿数额的计算以双方认可的数额为基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案涉房屋的价值。
【案例引入】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本案中,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道××期××栋××单元××层××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4号】系被告婚前购买,属被告婚前财产,应归被告所有。双方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经核算,该房产增值率为2100000元÷(741046元+495900)=1.78,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本息金额为220342.42元,被告应补偿给原告196104.75元。
(案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2民初6501号)
【律师建议】
1.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需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
(1)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
(2)首付款由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
(3)婚后还贷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4)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2.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能将房产判归非婚前购房者所有。如果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婚前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而非婚前购房者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人民法院可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例如婚前购房者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案涉房产可能被银行行使抵押权),判决房产归非婚前购房者所有,令其向婚前购房者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贷的义务。
3.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依照上述公式计算出的补偿数额并不是绝对的,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数额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权益的原则;夫妻一方对婚前所购房产有较大的资金贡献,如对婚前房产进行装修装潢等;夫妻一方通过对房产进行修葺、管理、维护等劳务上的贡献;夫妻一方通过自身努力,使得房产以明显优于当时的交易价格购置或出卖等机会上的贡献等。
4.在一定情况下,法院会给未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设立居住权。
离婚时未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没有住处,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方给予帮助,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保障没有住处一方的生存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文作者: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道良)
20l9年新的婚姻法房屋财产分配(2020新的婚姻法房产分配)
1/婚姻法对房屋增值部分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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