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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普法稿(婚姻普法宣传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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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5 01: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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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泰安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1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2018新婚姻法:起诉离婚书格式范文怎么写

众所周知,我国离婚途径包括两种形式,一种为诉讼离婚,另一种为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流程相对简单,双方针对财产,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就可以办理离婚。诉讼离婚需要一方提交诉讼申请书,申请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那么2018新婚姻法:起诉离婚书格式范文如何写呢?

一、起诉离婚书范本该如何写

离婚起诉书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00000元,其中50000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100000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000元中的50000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

二、撰写离婚起诉状用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情绪的影响写下对自己不利的语言。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起诉离婚书格式范文在上文已经为大家详细整理。离婚诉讼书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的额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以及缘由等主要内容。石家庄小普提醒大家,在书写诉讼离婚申请时,要严格按照格式规范书写,同时双方的姓名不能出现差错。书写过程中,要注重避免使用不文明用语等。

婚姻法:不是亲生的孩子可以不抚养,还可以追究配偶的责任


导读:蒋小某虽在蒋某和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与蒋某并无父女间的血缘关系。因此,黄某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黄小某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和母亲。

婚姻法:不是亲生的孩子可以不抚养,还可以追究配偶的责任!

案情简介:女儿非亲生起诉变更抚养权

2010年蒋某与沈某登记结婚。2011年3月女儿蒋小某出生。因感情却严重失和,201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协议:蒋小某归蒋某抚养,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2015年5月2日,蒋某带女儿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蒋某由此产生怀疑。第二天便携女儿蒋小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蒋小某确实非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并非蒋小某的生理学父亲。

蒋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蒋小某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蒋小某的抚养权。

婚姻法:不是亲生的孩子可以不抚养,还可以追究配偶的责任!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归被告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蒋某与蒋小某无血缘关系,蒋小某不是蒋某所生之女,原告蒋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后判决蒋小某由被告沈某独自抚养,原告蒋某不需支付抚养费。

律师说法:女儿非亲生该不该抚养 什么是过错赔偿责任

扶养义务是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的。本案中,蒋小某虽在蒋某和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与蒋某并无父女间的血缘关系。因此,黄某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黄小某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和母亲。此外,本案中,蒋某也是受害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蒋某有权追究沈某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例:

男子离婚争来的儿子竟非亲生 该不该继续养大?

离婚获得对儿子的抚养权,却又意外发现自己根本没有生育能力——儿子并非自己亲生。这一真相带给汉口张先生的不仅是尴尬,更多的是纠结:到底该不该将儿子继续养大呢?

  上月底,向司法局请求法律援助的张先生被告知,不可能对这个儿子终生拥有,儿子成人后有自行选择父亲的权利。

  张先生今年30岁出头,6年前与前妻离婚,当时年仅一岁半的儿子被判给他抚养。这些年,张先生一直未再婚,父子感情甚好。随着儿子渐渐长大,周围不断有人议论儿子长得不像爸爸,张先生本不太在意,但今年年初一次体检中,张先生被诊断根本没有生育能力。这简直是晴天霹雳!

  张先生悄悄带儿子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两人确实没有血缘关系。看着心爱的孩子,他思前想后还是决定不找前妻算账,一则不舍得孩子,再则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将来靠何人养老?但让他担忧的是,万一孩子的亲生父母上门来索要,自己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现在情况下抚养孩子有一定风险,若孩子的生父生母此间有意索回,张因与孩子非血缘父子确有可能失去抚养权,但张先生可就此追讨这些年来的抚养费用;同时,若单纯从情感上考虑继续抚养,待孩子长到十周岁后可由孩子自主选择跟随生父或养父生活。

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如何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丨百年百篇

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如何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丨百年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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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谢燃岸 实习生 吴茜

“巧儿我自幼儿许配赵家,我和柱儿不认识,我怎能嫁他呀?我的爹在区上已经把亲退呀,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

这是1956年风靡全国的评剧电影《刘巧儿》中的选段。“生死婚姻自己不能当家”这样一句唱词,真实地描述了封建婚姻制度下妇女所受的束缚。而“自己找婆家”在当时堪称石破天惊,大胆地唱出了新中国妇女渴望自由、追求平等的愿望。

时光回溯到71年前,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正式实施,成为了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这部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颁布、实施,为实现男女平等奠定了法律基础,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婚姻制度和旧有家庭关系的根基,促进社会风气发生了巨大转变。

“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新时代,正式开启。

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如何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丨百年百篇

1953年3月22日,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行宣传贯彻婚姻法游园大会。这是两名青年在观看宣传小册子。新华社发(资料照片)

“五亿多人口的大国,

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

新中国成立之前,封建婚姻制度与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伦理道德交织融合在一起,不但使绝大多数妇女陷入痛苦的深渊,也给很多男子造成巨大痛苦,阻碍着社会的进步。

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党中央在河北西柏坡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据时任中央妇委委员的罗琼回忆,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中央妇委会副书记(代理书记)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刘少奇谈到,“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

说罢,刘少奇转身从一个小书箱里取出一本小册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是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是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妇女群众,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条例。“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刘少奇嘱咐。

当年10月5日,刘少奇作了一个关于妇女工作的报告,其中特别阐述了中央对于起草新的《婚姻法》的一些重要问题的原则和态度。他强调说:“结婚、离婚都应该是自由的,这是广大妇女群众的要求,因为这样做对妇女有利。”他还指出,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必须修改。

每章每条字斟句酌

从起草到结稿共修改41次

中央妇委随即成立了以邓颖超为组长的起草小组,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等人参加,具体执笔是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王汝琪。

其他人虽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但大家通过分成若干小组到已解放的城乡进行调查,了解当时各解放区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及实施经验,特别是对广大群众反对封建婚姻的迫切要求进行了反复考察,深切地了解农村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约束的痛苦。

罗琼生前曾回忆,“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

1948年冬,中央妇委与中央法律委员会拟出草稿,此后又共同逐条审阅各个根据地的婚姻条例,借鉴苏联、朝鲜等国的婚姻制度,从起草到结稿的一年半中,41次修改其稿,具体条款多则修改30到40次,少则修改10到20次,起草小组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

“离婚自由”的争论

“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

“当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罗琼在后来回忆。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

“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 ;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罗琼说。

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如何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丨百年百篇

这是20世纪50年代初,北京市的基层干部在街头书写宣传婚姻法的板报。 新华社发(资料照片)

对于这一问题带来的争议,邓颖超态度鲜明:“我主张这一条。理由是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说明。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

中央妇委将《婚姻法》草案呈送中央时,起草小组负责人邓颖超附了一封亲笔信,对《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和有关争论内容做了说明:“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

1950年1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简称“法制委员会”)致信董必武并请转报刘少奇,报告了《婚姻法》草案的准备情况。

接到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草案后,中央将该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并举行了多种多次的座谈会,对《婚姻法》草案的内容和文字做了多次的修改。

1950年1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又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对征求意见后的《婚姻法》草案做了说明。法制委员会把邓颖超坚持的“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的主张写进了呈报的修改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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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当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自一九五○年五月一日起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暂行条例和法令均予废止”。

1950年5月1日,首都北京20万群众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第一个国际劳动节的庆典。那一天,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节日的气氛中正式实施。

“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在短短的几年内,婚姻法的颁布和宣传贯彻彻底涤荡了旧婚姻家庭制度的污泥浊水,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新时代正式开启。

参考文献

【1】《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党的文献2010年第3期,23-27;

【2】《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中国妇女报,2021年4月16日;

【3】《婚姻法如何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20年3月6日;

【4】《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2021年4月25日,湛江女声,2021年4月25日。

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如何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丨百年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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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2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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