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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买卖婚姻(买卖婚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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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5 00: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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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民法典》第1042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从今天起记录我的2023#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禁止行为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有关婚姻家庭关系中禁止行为的规定早在1950年原《婚姻法》中即有所体现。1950年原《婚姻法》第2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1980年原《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在1980年原《婚姻法》的基础上,新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本条延续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禁止性规定的相关内容。

三、条文解读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该禁止性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是要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获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目的的缔结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第三人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买卖婚姻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无此项特征。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财物为目的缔结婚姻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买卖婚姻多体现为贩卖女性或把女性身体当作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多体现为女方以索要巨额彩礼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
  (二)禁止重婚
  禁止重婚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体现。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登记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对于重婚者,法律明令禁止,不仅会依法解除其同居关系,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非法同居行为也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禁止。需要注意的是,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禁止家庭暴力。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子女等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适用指引


一、严格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给付彩礼的民间习惯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彩礼的给付与否以及给付数额的确定一般与当地风俗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关联。彩礼又称为聘礼,是一种民间习俗,未被法律明文禁止。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令禁止的行为,是当事人借缔结婚姻的手段,达到索取财物目的的行为。正确区分二者,可从给付方是否自愿进行分析: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一般是男女双方或其家庭的自愿馈赠,属于赠与;而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当事人是违背缔结婚姻对方当事人意愿,以缔结结婚为手段,强迫对方支付一定金额财产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彩礼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返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述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区分同居关系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此处所指的同居关系,是指非基于合法婚姻关系产生的,在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发生的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关系,同居关系不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禁止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度,违背了社会道德风尚,应予禁止。

三、区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持续稳定生活的情形。该种情形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禁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在尚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下,与其他异性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重婚不仅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令禁止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需要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方售卖婚前房产购婚后房,夫妻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

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等原因选择离婚,此时不仅要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同时还将涉及到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现实中,比较具有典型性的一种情形便是夫妻一方售卖婚前个人房产用于婚后购房,双方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近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该问题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件。


案情回顾


小刚与小娟(均为化名)于2020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21年5月共同购买房屋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2022年3月,二人因夫妻感情破裂,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未对上述房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小刚认为其将自己婚前的房产出售后购买了案涉房屋,该房的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均是由其负担,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该房产的全部出资均来源于其,该财产应当归其所有。


因此,小刚于同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归其所有。小娟则认为离婚调解书中未约定案涉房产由小刚单独所有,同时该房产是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分割时其应享有一半的份额。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小刚、小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较短,小刚支付了大部分购房首付款,并负担了每月的按揭贷款。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见小刚对婚姻是真诚的,并花费了大量的金钱维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小娟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存在过错,故案涉房产不宜平均分割。


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小刚所有,扣除剩余房贷后,酌定由小刚补偿小娟14万元。一审判决后,小刚不服,提起上诉。南平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购买于小刚与小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该房屋应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首付款由谁支付。小刚认为首付款均是由其支付;而小娟则认为其于2021年3月、4月间通过支付宝分别向小刚转款合计12万元,系作为首付款支付给小刚,应从小刚2021年3月转账给小娟的首付款中予以扣除。


二审庭审中,双方对2021年3月小刚转账给小娟的39万余元系小刚售卖婚前房产所得款项并无异议,且亦认可该笔款项系用于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根据在案证据,小刚与小娟在婚前、婚后均有较为频繁的款项往来,小娟提出其支付给小刚的12万元系首付款,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作为首付款支付的39万余元系小刚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案涉房产时应予以扣除。因此,二审法院改判房屋归小刚所有,该房的剩余贷款由小刚负担,在扣除剩余房贷及小刚个人财产后,小刚应向小娟支付房屋作价补偿款7万余元。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多数夫妻离婚时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案中,小刚、小娟在婚后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产的性质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但该案房产分割的特殊性在于小刚将售卖婚前房产的款项作为婚后购房的首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故,小刚支付的首付款部分系其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处理类似本案的财产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出资款项的来源与性质,若存在一方用其个人财产支付,该部分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先予扣除个人财产,剩余部分再按照夫妻共同所有进行分割。

来源:福建法治报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出售的房产,离婚后如何进行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出售的房产,离婚后如何进行分割?

仇忠浩

商河县人民法院孙集法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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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1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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