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内江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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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靓研究”介绍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进行改版,升级为“光靓研究”,并分为十个专业编,即“政府事务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公司及商事合同编”、“婚姻家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财产保险编”、“劳动争议编”。
光靓研究·房地产编(184)
夫妻一方出售婚前房产而购买的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01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的出售款完全足以购买新房产且新房产仍登记于该夫妻一方一人名下,则新购房产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02
如果新购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或者另一方名下,或者新房购房款来源于前套房房款以及夫妻存款等混合出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3
参考案例
随着人们对居住品质要求不断提升,房产置换在家庭生活中普及越来越广。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二套房的权属可能产生争议,如夫妻一方婚前拥有的房屋,在婚后出售重新购置一套新房,此时,购买新房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房款来源于前套房屋的出售款,那么新购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本期光靓研究将就此展开说明。
通常情况下,夫妻婚后所购房产除双方有约定外,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结合房屋登记和出资情况,确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到本文的情况,分析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的出售款完全足以购买新房产且新房产仍登记于该夫妻一方一人名下,则新购房产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可知,婚后将婚前房屋出售重新购置新房,这只是属于财产形式上的转化,实质上新购房产还是属于出售房产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补充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新购房产生的增值、租金等收益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新购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或者另一方名下,或者新房购房款来源于前套房房款以及夫妻存款等混合出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登记在二人或者另一方名下,视为夫妻双方约定新购房归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且通过产权登记发生了物权效力。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
三、参考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4971号夏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对双方有争议的财产本院认为:一、原告名下的财产:1.关于原告名下的股票账户余额1,717,359.33元。由于庭审中已查明原告股票账户中100万元的钱款均来源于原告婚前财产、原告单位为原告购买的商业保险后原告获得的赔付保险金及原告单位的捐款,并非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财产投资所得,故其中的100万元应仍作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处理,余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原告婚后购买的杨浦区阜新路XXX弄XXX号房屋一套。因该房屋同样来源于原告婚前房屋的出售款,并非系用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被告对该房屋也未进行过修缮、管理等,故该房屋及租金收益同样按原告的个人财产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新购房登记在出售婚前房产一方名下,并且新购房产的房款全部来源于婚前房产出售款,则婚后新购的房产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新购房产不动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或者另一方名下或者新购房的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婚后购房如涉及到上述情形,资金来源和登记情况要谨慎把握,此类争议多发生在离婚、继承纠纷之中,值得引起相关方注意和重视。
作者:李响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
来源:成都商报
前段时间某德云社演员有车有房,却通过水滴筹筹款百万,引发社会热议。经历过屡屡出现的网络诈捐事件的洗礼,很多人都学会了对募捐链接视而不见。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日前又接到了一起关于网络募捐的投诉。
家住重庆象屿两江公园小区的王女士称,小区蔬菜店女主人新开了一家餐厅,转让费数十万元,还买了新车,并在打听昂贵的私立幼儿园。此外蔬菜店女主人同样是小区业主。而这家人年初遭遇车祸,在水滴筹上募捐了16万余元。王女士认为,这家人在水滴筹上隐瞒了资产情况,有诈捐的嫌疑。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联系上了几位捐款的小区业主,当事人代女士和她的哥哥代先生,以及水滴筹相关负责人,请他们分别讲述事件的来龙去脉。
事件起因
一家三人遭遇车祸 水滴筹筹款16万余元
去年12月底,代女士的丈夫向先生和她60多岁的公公、婆婆一同参加了她奶奶的葬礼,在返回重庆的途中,丈夫一家三口遭遇了严重的车祸。
事发当晚,丈夫肋骨十多处骨折,公公除了肋骨骨折还有大腿骨骨折,婆婆下颚骨折,颅内出血,颅骨多处骨折。医生让代女士准备至少30万元。
高昂的医疗费用让这个靠贩卖蔬菜为生的家庭陷入窘境。医疗保险不能报销交通事故,由于事故责任在自身,又没有购买商业保险,只能自己承担所有费用。向娘家借了10万元后,代女士借遍亲朋好友仍然不够,最终在水滴筹上发起了大病筹款。象屿两江公园小区的业主们看到筹款链接,纷纷慷慨解囊。
按照水滴筹平台的要求,代女士作为项目发起人,从丈夫的角度填写提交了身份证、与发起人的关系证明、收款银行卡实名校验等信息,并在增信补充一栏写道:无房产、无车产、有医保、无商业重疾保险、无家庭金融资产,家庭年收入为5万元,并承诺:“所提交的文字与图片资料完整真实,无任何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情况,如有不实,发起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水滴筹平台则在用户协议中声明:“个人大病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信息的真实性由发起人、求助人自行负责,赠与人需要独立审慎判断,作出是否赠与的决定。”
1月9日,为缴纳手术费用和后续的康复治疗费用,代女士从水滴筹提现成功,收款人为丈夫,共筹款164846.11元。公公后期出现血栓和大出血,共经历4次手术,婆婆抢救后在ICU躺了一周,代女士支付了2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出院后,一家人开始了药罐子生活,这又是一笔额外的开支。
诚信问题的交锋
捐款者质疑
盘下一家港式茶餐厅
名下有房产又买新车
9个月后,小区业主李女士发现,代女士在业主群里为自家新开业的品粤坊港式茶餐厅打广告。李女士搜索大众点评发现,这家餐厅位于爱琴海购物公园,餐厅转让费估计需要数十万元,询问邻居后还发现代女士不仅同样是象屿两江公园小区的业主,近期还换了新车,甚至听说她在咨询昂贵的私立幼儿园。
深感善心被消费,李女士一气之下在重庆购物狂论坛上发帖《所有的套路都不如你》,讲述自己的经历和感想。该帖在论坛被置顶,看到帖子的小区业主们炸开了锅,在群里声讨代女士一家,还在餐厅的大众点评评论区留言,质问餐厅资金的来源。
作为蔬菜店的常客,李女士告诉记者,小区居民对这家人的印象是和气、相处愉快、买菜送葱……生计全赖贩卖蔬菜。
“大家都认为这家的经济条件非常普通,遇上这么严重的车祸,在水滴筹上募捐合情合理,很多人都捐了钱。但这是建立在他家确实缺钱的前提下。”李女士认为,代女士有房产,这与水滴筹上的内容不符,而捐款人都是基于水滴筹上的描述捐款。“她在水滴筹上隐瞒了资产情况,这属于欺诈!筹款的前提是自己先竭尽全力,在有房产、还能开餐厅的情况下,我认为对方并不需要社会救助。这种行为是在消费大家的善良,毁灭同情心。”
不少业主表示,水滴筹只审核了病情的真实性,资产审核环节存在疏漏,公众无法辨别真伪,对互联网捐款的信任度大幅下降。小区业主张先生自称做过生意,对代女士一家的资产情况提出质疑:“我相信他们筹的钱都花在了医药费上,但爱琴海的餐厅,转让费、租金、水电、人工……手里没有几十万根本没底气去接。还要加上家里的正常开支、资金流转。”有业主联系上了餐厅的前任老板,对方称餐厅已经转让给蔬菜供货商,转让费用为20万元,并用之前未结的菜钱作为部分抵扣。记者发现,在代女士提出诉诸法律后,重庆购物狂论坛上的相关帖子已经被删除。
受捐人回应
情况紧急 卖房来不及
家里的情况符合社会救助条件
10月17日下午,哥哥代先生向记者表示,帖子的内容并不属实,妹妹当时家里的情况符合水滴筹大病募捐的条件。而车祸过后已经9个月,家里足以筹措出开始新生活的资金。他从娘家的角度向记者解释了资产等问题。
首先是矛盾的焦点——房产。他表示,“我开过精品店、网吧,在乡下修过房子,赶上房产红利时期挣了些钱。在还没有赌博欠债之前,家里给妹妹现在的房子付了首付款,这是妹妹的婚前财产,后续的按揭款由妹妹自己承担。”他强调,“妹妹的房产是按揭的,而且一时半会儿卖不掉,无法及时筹措资金。”
第二是娘家的经济能力。代先生表示,随着他赌博欠债100多万元,家里的经济条件一落千丈,“不仅掏空了父母的存款,至今仍欠债30多万元,每月还有高额的欠款利息,家庭周转资金从未超过5000元。”车祸发生时,代先生家在乡下有两套小产权房,分别为底楼和顶楼,不仅不好卖,而且卖不起价。此后家里成功卖掉了这两套小产权房,房款主要用于替他还债。“我妈从中挪了一部分借给妹妹做生意。”
第三是医疗费用。代先生保证,从水滴筹上获得的捐款全部用于医疗,没有剩余。“车祸的医药费总计超过25万元,还有后续的治疗费用,妹妹保留了医院的收费单据,经得起检查。”支付医疗费用的资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奶奶葬礼收到的份子钱,其余就是社会捐款。“年初奶奶去世,收了12.6万元的份子钱。妹夫一家回重庆的路上遭遇车祸,给了妹妹10万元的医疗费,剩余的钱是丧葬费用和其他开销。”
第四是餐厅的资金来源。代先生解释说,蔬菜生意越来越不好做了,妹妹就盘下了这家餐厅。餐厅目前只缴纳了5万元定金,其中超过3万元是餐厅的蔬菜钱,后续的转让费在慢慢支付;向娘家借了5万元付房租,这才能办理工商执照;员工的薪酬下个月再支付……
最后是新车。代先生告诉记者,出院后菜店重新开业,之前的车已经在车祸中报废。“为运输蔬菜,我爸借钱出首付,买了一辆长安铃木,按揭款是妹妹家自己付。车在我爸的名下。”
10月19日晚上8点半,当事人代女士向记者表示,“最近两个月,小区附近新增了两家果蔬超市。原本这条街就有3家菜店和一个综合超市,竞争更加激烈。车祸基本把我家掏空了,爸妈还在吃药,一家五口还有个1岁多的奶娃儿,入不敷出,我们不能光靠一家蔬菜店,必须另找出路。”
对于哥哥的说法,代女士表示没有什么问题。她补充说明了关于私立幼儿园的传言,“我娃在2018年9月23日出生,才一岁多,之前咨询幼儿园是为了应聘,众所周知,我之前是幼教。”
代女士承认自己确实是象屿两江公园小区的业主,一家五口人住在这个51平方米的房子里。但房产是她的婚前财产,而水滴筹上的资料是从丈夫的角度填写的,他的名下确实无房无车。对于业主群里提出她应该卖房筹款,代女士表示,“病情不等人,房子不是想卖就能卖出去的,而做二次抵押,银行流程也等不及。”
水滴筹平台
村委会出具了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
目前平台仍在调查核实中
水滴筹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水滴筹是为陷入困境的大病患者提供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发布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平台会要求发起人提交患者身份证明、病情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向所有赠与人进行公示。同时,平台还会要求发起人公示患者家庭经济情况、医疗保险情况、商业保险情况等尽可能全面的信息,并根据社交网络验证、第三方数据验证等手段识别风险,进行进一步核实,比如要求患者熟人的举报证实,要求发起人出具村(居)委会、车管所、房管局等官方机构提供的书面证明。只有提交所有平台要求的材料,并经过社交网络验证,所有赠与人无异议后,发起人才可以申请提现,其申请提现的相关信息会向赠与人进行24小时公示,在赠与人无异议的前提下,平台才会打款。
在这个项目的审核过程中,村委会出具了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证明“该家庭无固定收入,靠向先生(丈夫)做小菜生意维持家庭开支,妻子在家照顾三个月大的小孩,家庭无其他特殊经济来源,现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老家有土房2间,无车辆。此次交通事故已造成家庭医疗费用支出15万余元,后续治疗费用估计还需20万元。情况属实”。
村委会书面证明向所有用户公示,未有用户提出质疑。其后,发起人因“父母明天手术,医院催缴费用”申请提现,经向赠与人公示24小时无异议后,平台打款用于患者治疗。
10月17日,平台接到用户举报后立即启动核查,线上风控专员第一时间与质疑人沟通了解相关信息,并联系发起人确认患者病情进展、治疗花费、家庭经济情况等最新信息,督促发起人当天更新并公示了最新的治疗花费票据,共计25万余元;平台线下风控专员也赶往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与品粤坊餐厅原老板等相关人当面核实。
目前平台仍在调查核实中,若证实发起人存在虚假、伪造、隐瞒行为,平台将启动法律程序捍卫爱心人士的善行善举。
法律观点的碰撞
A
这个案例并不属于“诈捐”
法典律师事务所周三明律师向记者表示,这个案例并不属于“诈捐”。大家通常所说的“诈捐”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6年9月1日,我国首部《慈善法》正式颁布实施,网络募捐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慈善法》对非法募捐、挪用善款、信息未公开等问题没有具体、针对性的落实举措。
《慈善法》明确规定,能够进行募捐的主体,应当是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与具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目前很多没有募捐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捐或骗捐。
本案例中,自然人通过水滴筹等网络平台募捐,本质上属于个人求助。如果对方的房屋有产权,那么当初隐瞒了这个事实就属于隐匿资产。个人求助如果存在隐匿资产的行为,可能存在欺骗的行为,但并未构成欺诈,更多是个人诚信问题。
周三明律师指出,平台在审核机制上存在一定问题。
本案例中,发起人填写的是无资产,平台是如何审查的?是程序性的审查还是进行了实体性的审查?尽管平台在用户协议中明确了平台、受捐人、捐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避了法律风险,但平台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涉及金融的信息,应负有责任维护秩序。
如果平台只是程序性审查,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那么发布的信息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诱导性或误导性。
捐赠者、平台、受捐者三方都有义务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受捐者发布信息要诚信;平台方的第一要务是通过审核进一步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基于对平台的信任,捐赠者在处置自己的财产进行捐赠时,也有义务考虑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对于捐款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帖,周三明律师表示,如果内容没有夸大或编造,客观真实,且未对人物进行贬损,那么就算用词犀利甚至相对激烈,也未侵犯对方的个人隐私和名誉。
B
视其金额在民事或刑事上可能构成欺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江露仙律师向指出,代女士称她是从丈夫的角度披露资产信息,而房产在她的名下,属于婚前财产,因此未披露。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要看水滴筹款平台的征信披露要求。如果平台只要求披露收款人(患者)的资产信息,那么代女士的做法严格意义上说并没有问题。如果平台要求披露的是家庭资产信息,那么代女士的婚前财产也应当披露。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归属一方的个人财产由财产归属一方进行管理和处分。
代女士的房产为结婚前父亲赠与,如果取得日期(以房产证为准)在结婚登记日之前,则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不能造成房产所有权的变更,只能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因此代女士有独自处置自己的婚前财产的权力。但是《婚姻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夫妻扶养费用属于婚姻日常生活所需,理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当夫妻无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扶养费用时,应由扶养义务人以其个人财产负担扶养义务。
夫妻扶养义务的范围包括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可以看出,代女士有义务将自己的婚前财产用于支付丈夫的医护费用。不过从法律层面,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
江露仙律师总结认为,如果水滴筹平台要求披露的是家庭资产,那么代女士在未披露婚前财产的情况下,向公众募集用于丈夫医疗的资金,视其金额在民事或刑事上可能构成欺诈。(记者 吴丹若 袁野)
一方婚姻登记前已经得到夺得一切产权或已经交付全部购房款的房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那么,一方卖掉婚前财产换取大房,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吗?
网友询问:在南城做小本生意的李先生于前年和梁女士成亲,由于双方都是再婚人士,有一套两居室的李先生于婚前做了财产公证,证明梁小姐婚前无财产。去年底,李先生将婚前购买、婚后两人寓居的房子卖了,随后换了一套三居室的电梯公寓,李先生为此向朋友借了30万元。婚后没多久,两人决定离婚。不过对于财产的切割起了争执。梁女士认为房子是婚后购买且备案的是双方姓名,应该是一起财产,应当对半分割。而李先生则觉得唯一的房子是婚前财产变卖换来的,梁女士没有投资帮助购买,不应该分割家当。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李洪涛律师答疑:
李先生之前发售的房子虽然是一个人的姓名注册,借债也是一个人的行为,不过现在瓜分的房子是婚后购买且备案的双边的名字,应该看作夫妇一起财产。梁小姐有权利切割一半的所有权。而梁女士也应该承担一半的还款义务。
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妇两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成亲之日起,到夫妇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关键是指: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益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婚后发扬或赠予所得的房产,但遗书或赠予协议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李洪涛律师添加:
如何认定夫妻共有房产呢?
1、首先要明白:房子购买的投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一定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小三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一般我国法律认为,房子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观察房子投资状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即便是双方共同投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为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投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欠款。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无论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无论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为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清楚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刻,出现巨大误会。很多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青睐,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鉴定婚姻后,夫妇两出现矛盾时候,才忽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出现了巨额损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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