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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想变更公司法人(离婚后公司法人变更需要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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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4 23: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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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本溪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能否要求变更或撤销?

来源:大律师网 协议离婚 深圳离婚找律师

导读: 【案情简介】吴先生与周女士两人于2017年11月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抚养权归女方,吴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万元;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吴先生名下的南山房产和登记在周女士名下的罗湖房产均归周女士所有,两套房产剩余贷款由周女士承担。离婚后吴先生一直继续居住在其名下南山房产内,考虑到吴先生名下房产仍有贷款未还清,周女士亦未催促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案情简介】

吴先生与周女士两人于2017年11月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抚养权归女方,吴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万元;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吴先生名下的南山房产和登记在周女士名下的罗湖房产均归周女士所有,两套房产剩余贷款由周女士承担。离婚后吴先生一直继续居住在其名下南山房产内,考虑到吴先生名下房产仍有贷款未还清,周女士亦未催促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吴先生却起诉主张当时两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显示公平,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一人一半分割,登记在其名下的南山房产系应归吴先生所有,请求法院判决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重新分配夫妻共有财产。

庭审中,周女士表示离婚协议是两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两人离婚是因为吴先生婚内出轨,吴先生心怀愧疚才同意婚后所有财产、婚生子抚养权归周女士。吴先生辩称当时周女士用语言威胁他,如果不签此离婚协议就会将他婚外情的事告诉单位领导,吴先生是基于对法律法规的误解、迫于无奈才签订离婚协议。

【律师分析】

本案中吴先生认为夫妻双方婚后并未签订任何婚内财产协议,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两人均有权要求分割,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与周女士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全部归周女士所有,明显对其不公,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应予撤销。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约定,对于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前述条款的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作为典型的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特别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包括显示显示公平的情形,仅在一方可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时,才能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实践中,夫妻一方基于个人原因想尽快摆脱婚姻,难免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有一定的放弃,以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若法律允许当事人可在登记离婚后再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则会出现离婚登记的既定事实已不可逆转,但财产权利又进入不确定结果的重新分割状态,这对配偶一方是极为不利的,甚至是令其合法权益受到直接损害。正是基于此,法律和司法解释才会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做出前述特殊规定。回归本案,吴先生因为考虑到自己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心怀愧疚在财产分割上作出了让步,但这并非欺诈、胁迫的情形,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的相关规定。综上,本案中吴先生与周女士两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应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权、财产的分割等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论财产分割比例如何约定,双方都应遵守。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夫妻双方须慎重对待离婚协议的商议及签署,尤其是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切不可贸然决定,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应及时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财产的过户手续,以免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发情形,节外生枝。

王宝强早知马蓉出轨?提前转移股份变更法人,马蓉诉称被欺骗

近日王宝强现身金扫帚颁奖典礼,成为唯一一个作为导演接受最令人失望的导演奖,王宝强对此表示这是观众对他的评价,《大闹天竺》是他的处女秀会有欠缺经验不足,以后加以改善,能够面对批评接受建议才知道自己的不足之处。

王宝强早知马蓉出轨?提前转移股份变更法人,马蓉诉称被欺骗

在台上他表现地十分谦逊自然,很开心地接受此次奖项,虽然获“最令人失望”的导演之称,但是他的表现令人点赞。

王宝强早知马蓉出轨?提前转移股份变更法人,马蓉诉称被欺骗

反观王宝强的前马蓉则以股东的身份要起诉王宝强,要求对他的公司北京宝亿嵘影业进行查账,查账范围在2016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20日,意为对婚前财产有疑义想要看公司资金账目,方便对财产进行分割。

王宝强早知马蓉出轨?提前转移股份变更法人,马蓉诉称被欺骗

对此王宝强的公司代理律师表示,马蓉女士提起的诉求,已经包含在离婚案件内,属于婚前财产分配问题重复起诉,同时不适合作为原告,因为现在宝亿嵘影业公司的法人还有股东并不是马蓉,她没有权利进行查阅。

王宝强早知马蓉出轨?提前转移股份变更法人,马蓉诉称被欺骗

对此马蓉提起疑义表示王宝强还有其表妹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法人且在早期以融资为由让她转移股份属于欺骗行为,因此查阅公司账目与离婚案件无关。

王宝强早知马蓉出轨?提前转移股份变更法人,马蓉诉称被欺骗

那么马蓉到底是不是公司股东或者被欺骗了呢,下面和小编来理一下二人的离婚前后还有资产经济处理问题。王宝强在2011年宣布已经与马蓉结婚且育有一子,在2010年8月北京宝亿嵘影业成立,马蓉担任法人且持有公司90%的股份;

王宝强早知马蓉出轨?提前转移股份变更法人,马蓉诉称被欺骗

2105年王宝强在儿子生日的时候高调秀恩爱体恤马蓉分娩之苦,实名定制乐维斯粉钻“爱的交响”赠送妻子,并在微博高调示爱:一生只送一人,马蓉回应愿得一人心白首不分离,如今看来真是打脸啊;

王宝强早知马蓉出轨?提前转移股份变更法人,马蓉诉称被欺骗

2016年初王宝强和其表妹王晓妍,以公司整体收购为由让马蓉转移全部股份给王宝强,签订转让协议并且保证在名义上股东还是马蓉,对此马蓉表示这样的行为纯属欺骗。如果王宝强在2106年初就知道马蓉出轨了,这样的财产转让大家觉得合不合理?

王宝强早知马蓉出轨?提前转移股份变更法人,马蓉诉称被欺骗

王宝强早知马蓉出轨?提前转移股份变更法人,马蓉诉称被欺骗

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发文怒斥马蓉出轨并宣布婚姻破裂,8月15王宝强起诉离婚,8月16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现在马蓉称在2016年8月17王宝强在她不知情的条件下,擅自变更法人现任公司法人为王宝强,2018年2月11王宝强离婚成立男孩归男方女孩归女方,同时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无效。2018年3月27日马蓉以股东身份起诉王宝强,要去查阅公司账目。

王宝强早知马蓉出轨?提前转移股份变更法人,马蓉诉称被欺骗

上面的时间给大家罗列出来了,王宝强并不傻发现前妻出轨以后迅速变更法人,这样就减少婚前财产的分配问题,如果在他在2016年8月之前就知道妻子出轨,转让股份的行为,也不知道属不属于转移财产?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保护财产的行为呢?

公司破产了,怎么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破产了,怎么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尚律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后被告公司股东委派原告担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4月,被告公司因拖欠上百名员工工资及对外债务高达三百多万,故进入停产状态,已不能正常运作。被告公司系香港法人独资,香港法人的三名股东均系外国人,在2018年4月回国后失联,后香港法人及被告公司都处于名存实亡状态。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辞职离开公司,但因股东失联,故工商部门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在此期间,被告公司对外债权人及员工均找到原告李某某要求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李某某委托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并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起不再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

2、依法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1、判决确认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起不再担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鉴于被告公司股东集体失联,根据章程规定,客观上不具备重新推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现实条件,且法院不能强制被告公司推选,故原告李某某请求被告公司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的条件不具备,法院不能强制判决该请求事项。

公司破产了,怎么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破产了,怎么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破产了,怎么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深圳尚律律师说法】

一、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正常离职后,已不适宜担任被告公司的总经理、执行董事等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原告李某某离职后,不再具备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基础条件和资格,故被告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起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请求。

二、被告公司股东(香港法人)已名存实亡,且香港法人的三名股东已全部失联,被告公司已无法实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来委派新的执行董事,并由新的执行董事来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法院也无权强制推选新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因此,法院无法支持李某某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请求。

三、本案中,判决虽未能强制要求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为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但法院判决确认了李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起不再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客观事实,在判决生效后,原告可以此对抗其不再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因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工商登记后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为保障原告李某某的权益,尚律律师建议原告李某某持法院生效判决书交至工商部门进行备案,即便日后被告公司被诉要求原告李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其可以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予以抗辩。

案外延伸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整体意志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由企业来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比如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将与企业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2、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大部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故一旦构成单位犯罪,难辞其咎。常见的单位犯罪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商业贿赂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涉税单位犯罪等。

(三)行政责任。

当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除法人需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注: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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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2月1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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