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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上)——真题与解析
|「14-03-60」
(多选题)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
B.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
C.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
D.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14-03-61」
(多选题)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
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
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
|「19-02-未知」
(单选题)吴某婚前有两套房产,约定与扈英结婚后赠送扈英一套房产。下列关于该套房产赠与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不存在赠与行为,两套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B.该房屋自双方约定达成之日起即变更为扈英单独所有
C.办理赠与房产过户登记之前,吴某可撤销赠与
D.即使赠与办理了公证手续,吴某仍可撤销该赠与
|「14-03-60」
【答案】CD
【考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合同解除、迟延履行
【解析】
《民法典》第656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654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据此,甲公司与吴某的供热合同,适用关于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定。吴某不支付到期供热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甲公司有权中止供热并有权请求吴某承担支付逾期供热费及违约金;但甲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无权解除供热合同。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CD。
|「14-03-61」
【答案】AC
【考点】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附条件合同
【解析】
附条件的赠与和附义务的赠与,其区别在于赠与的先后。“先完成条件、后接受赠与”,为附条件赠与;“先接受赠与、后履行义务”,则为附义务赠与。
本题中,“员工离职、资助失效”的规则,表明员工先完成“不离职”的条件,方能取得赠与,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甲公司与魏某的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若魏某次年离职,所附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甲公司无给付义务。故选项C正确。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题中,资助教育费用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甲公司在给付前不能撤销。故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选AC。
|「19-02-未知」
【答案】C
【考点】夫妻财产关系、赠与合同
【解析】
《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我国采“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夫妻财产制。本题中,吴某婚前的两套房屋,应确定所有权归吴某,吴某有权也能够将其中的一套赠与给配偶扈英。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扈英通过接受赠与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有效;第二,赠与人吴某享有相应的处分权;第三,完成公示,即为扈英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故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据此,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情形,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的;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的;属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C。
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下)——真题与解析
|「15-03-13」
(单选题)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17-03-90」
(不定项)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如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则乙银行享有的权利有?
A.提前收回借款
B.解除借款合同
C.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D.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19-02-未知」
(单选题)8月5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向其朋友乙出具借条载明:“A公司今借到乙1000万元,月息1%,用于支付A公司对B公司的工程款。”按照甲、乙的约定,乙直接将所借款项打人B公司的账户。乙于8月6日向B公司专户转入的1000万元于8月7日到达B公司账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借款合同在甲、乙间成立
B.该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为8月7日
C.若借款到期未偿还,乙只有权请求A公司偿还
D.若借款到期未偿还,乙有权请求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15-03-13」
【答案】C
【考点】不当得利、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不动产抵押权
【解析】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据此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本题中,方某(自然人)向李某(自然人)借款100万元,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和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120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题中,方某和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有法律依据),方某不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685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题中,张某书面表示“提供保证”,李某未表示反对,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故张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C正确。
《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抵押人刘某书面同意抵押,且李某“接受房本”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接受抵押,双方达成抵押合意,故房屋抵押合同成立。本题中,因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李某不享有抵押权,但基于房屋抵押合同的债权效力,刘某有为李某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故D错误,不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7-03-90」
【答案】ABC
【考点】借款合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优先受偿权
【解析】
《民法典》第67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题中,甲、己的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乙向借款人甲提供借款2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因此,若借款人甲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即属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乙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且,乙也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甲解除借款合同。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可知,如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正确,当选。
“优先受偿权”系物权性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优先受偿权的种类,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所谓的优先受偿权,并无法律依据,乙银行对甲公司所购买的办公用房并不享有担保物权。本题中,就甲擅自改变约定的借款用途,以借款购得的房屋而言,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贷款人乙银行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乙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19-02-未知」
【答案】C
【考点】借款合同、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
《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据此,甲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范围内,以A公司的名义与乙订立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直接归属于A公司承受,该借款合同在A公司与乙之间成立。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据此,出借人与借款人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外,还须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才能生效。
本题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A公司与乙,不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8月5日成立生效。故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乙约定,所借款项由乙打入B公司账户,因此A公司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尽管乙按约将所借款项打入B公司账户,借款合同仍仅在A公司与乙之间成立,B公司与乙之间不成立借款合同。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若借款到期未偿还,乙只能请求A公司清偿,而无权请求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C。
编辑同志:
谢某向肖某借款时,让我丈夫以我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车、房屋提供担保,我丈夫同意并在《借款合同》签了名。
请问:在未经我同意、我也不认可的情况下,我能否诉请法院确认《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无效?
读者:沈萍萍
沈萍萍读者:
你可以诉请法院确认《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只要符合对应要件,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本案情形恰恰与之相吻合:
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否则夫或者妻的收入都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彼此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而案涉《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却涉及你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影响到你的财产利益,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未经你同意且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保证条款无效,且对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有你丈夫、谢某、肖某三个明确的被告。
再一方面,有确认《借款合同》中保证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及对应的事实、理由。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你是基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发生纠纷,自然可以现在你丈夫、谢某、肖某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之一的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午报颜梅生法官信箱)
公积金一直受到购房者的关注,相比商贷利率更低、置业者还款压力小,好处是显而易见,也更受到购房者的喜欢。
在长沙目前的政策下,商转公、转组合贷该如何办理?今日,小编就为大家整理相关政策及公积金热点问题。
首先为大家梳理一下长沙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政策:
1、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基准利率为3.25%。
3、公积金购买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款60%,利率上浮10%。
4、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组合贷首付不得低于30%,二套房首付不低于60%。
5、可贷额度=个贷率×账户余额(2021年最新个贷率为15倍,最高可贷款60w)。
6、签约开放异地城市,异地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组合贷,但不能申请商转公。如果家庭成员在“签约城市”连续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7、办理公积金提取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时间限制。
01、商转公好处
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两种方式相比较,公积金最大的优势在于利率低。
举例说明
如在购买首套房时,同样是贷款60万,借款30年,如果选择商贷,在利率上浮20%的情形下,需向银行偿还利息67万余元,月供3551元;
而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仅为3.25%,利息总额34万元,月供仅需2611元,每月可以少还940元。
算下来整整少了33万余元利息,对于很多家庭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02、商转公流程
对于公积金暂时未连续缴满12个月的购房者,先使用商贷,再转公积金就成了权宜之计。商转公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所剩本金余额。但对于原商业银行二手房贷款金额,超过契税完税凭证所记载金额,按照商业银行剩余本金金额计算。
目前长沙商贷转公积金,有两种方式:
1、所购房屋设定抵押
所需资料:
具体流程:
咨询商业银行是否同意提前结清→向管理部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管理部前台收件、录入→初审、复审、审批→结清商业银行贷款→签订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担保公司复核→受委托银行复核→借款人至房产部门办理抵押→中心放款。
如果职工家庭提前结清商业银行贷款有困难的,可向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了解担保垫资。
但是,办理商转公时的“担保垫资”业务是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属于公积金贷款的服务范围,且不属于市公积金中心的业务。
目前有一些具备资质条件的担保公司,推出了“阶段性担保”业务。如果您有担保垫资方面的业务需求,可向提供该业务的担保公司咨询具体事宜,并进行比较确认。
注意:如果所购房产已经预告抵押给了商业银行且未出产权证,则无法使用本套房产再次进行预告抵押,只能使用其他房产进行抵押。
2、其他房产设定抵押
所需资料:
具体流程:
咨询商业银行是否同意提前结清→至贷款管理部做贷前咨询→向管理部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管理部前台收件、录入→初审、复审、审批→签订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担保公司复核→受委托银行复核→借款人至房产部门办理抵押→中心放款。
如果所购房产已经预告抵押给了商业银行且未出产权证,则无法使用本套房产进行抵押,只能使用其他房产进行抵押。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产(本套房)未出产权证,使用他套房抵押的情况,无需提前结清商业贷款,放款时由市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直接对接。
使用他套房作抵押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时,不要求他套房必须是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住房。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0〕6号)中关于住房抵押的设定的规定:职工原则上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长沙公积金中心。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用其它住房设定抵押的,该抵押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抵押人对该住房具有所有权,能对住房进行处分;
2、住房产权完整没有瑕疵,没有争议;
3、没有列入拆迁范围;
4、能在所购住房行政区域内办理抵押;
5、未成年人的房产不能用作他房设定抵押(含共有产权);
6、能办理住房抵押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贷款,与商业银行的抵押贷款性质不同。
原则上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办理商转公。本套房未取得产权证时,使用其他房产设定抵押办理商转公的,在本套房取得产权证后,也应及时至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抵押产权的置换手续。
注意: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放款后,职工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可以与长沙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协议》,并从签订协议后下一期还款开始执行。职工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需同时冲抵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03、近期公积金热点问题
问:组合贷的办理流程?
答: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资料→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前台收件、录入→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商业银行审批,抵押物是否符合要求由担保公司审批确认)→签订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及担保手续→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放款。
问:职工及配偶分别在长沙中心和签约城市缴存公积金的,由谁申请贷款?
答:职工及其配偶分别在我中心和签约城市缴存的,我中心缴存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作为主借款人向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我中心缴存职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配偶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向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问: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何计算家庭住房套数?
答:公积金贷款支持已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其中首套房产权面积不超过144㎡),不支持第三套以上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单身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房,不支持第二套以上自住房。
职工家庭在长沙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套数合并计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其他贷款资料显示的两地之外的住房也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公积金缴存地指夫妻双方公积金正常缴存所在城市。职工家庭已注销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问:公积金贷款有没有次数限制?
答:有。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我中心和省直中心的)次数均不得超过2次(含),即只要夫妻一方存在公积金贷款记录2次及以上的,职工家庭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1次贷款记录,即主借款人和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的配偶各算1次贷款记录,但配偶在贷后与主借款人形成夫妻关系作为共同还款人加入公积金贷款的,则该笔公积金贷款不算入配偶的贷款次数。
如果职工及配偶婚前各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还可再申请1次公积金贷款。若职工和配偶其中一方使用过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那么职工家庭则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问:职工配偶在在省直中心或签约城市缴存公积金,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吗?
答:职工申请贷款时,如果配偶在省直中心或签约城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欠缴6个月以上、封存的,不能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也不能按缴存基数合并计算月收入。
问:职工及配偶分别在长沙中心和签约城市缴存公积金的,由谁申请贷款?
答:职工及其配偶分别在我中心和签约城市缴存的,我中心缴存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作为主借款人向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我中心缴存职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配偶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向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问:新政实施后,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最高额度按20万元核定。那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经测算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能否按20万元核定?
答: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须严格执行贷款额度与缴存额挂钩,贷款期限与缴存期限挂钩的要求。
结婚前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 离婚(结婚前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 离婚怎么办)
公积金提取要结婚证吗(公积金提取需要结婚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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