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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重磅
零门槛!
福建又一城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此前
已有福州、泉州发布相关通知
福州发布重要通知!事关户籍改革……
福建又一地推行落户新政策!门槛超低!
最新!
4月22日
漳州市公安局出台
《漳州市居民户口登记管理若干实施细则》
标志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外省市人员在漳州市落户
本地农村地区人员在城市城镇落户
均“零门槛”
在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方面
《实施细则》全面放开外省市人员在我市落户限制,不设学历、年龄、就业创业限制,外省市(我市以外)人员均可申请在我市落户,实现落户“零门槛”。
全面放开本地农村地区人员在城市城镇落户条件,本市农村地区人员均可申请在本市城区城镇落户,实现本地农村地区人员在我市城市城镇落户“零门槛”。
开辟租赁私有住房落户渠道,在本地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在租赁住房地址落户。
同步放开迁移落户农村条件,取消以往亲属投靠户口迁移中区分城镇、农村不同政策规定,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促进劳动力和人才在城区城镇、农村“双向”社会性流动,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落户条件的即可办理落户,没有其他附加、限制条件。同时,全面放开近亲属投靠迁移落户条件,扩大户口迁移随迁亲属对象范围,降低集体户设立条件,明确“非亲属”家庭关系落户人员迁移规定,增加街道(乡镇、开发区)公共地址落户灵活性。
在办理程序材料、便民服务方面
《实施细则》明确办理户口登记不收取费用,不需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口迁移申请可当场办结,申请办理不用提供材料复印件,进一步具体了规定材料式样范围,放宽分户条件、首次明确并户业务办理,明确了户口登记在公共地址、集体户上的,也可以办理居民身份证。
在规范户口登记方面
《实施细则》明确拆迁地址、虚拟地址不能办理落户,并对加强申请当事人身份确认审核、申请当事人信息采集进行了规定。
对存在重复户口未处理,或者存在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行为、拒不配合纠正处理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窗口暂停其办理除户口注销以外的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业务,直至重复户口或违法违规户口登记处理完毕后恢复业务办理。而通过提供虚假声明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非法取得办理户口登记条件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对所办理的户口登记予以撤销,诚信评价结果纳入个人诚信记录档案;已办理落户的,注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背景
今年2月,为进一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漳州市政府审议通过、出台《漳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建设富美新漳州提供持久强劲动力,其中明确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为此,市公安局主动作为,将其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组织相关警种部门开展全面、细致的调研和论证,在全面放开落户条件、办理程序材料、便民服务和规范户口登记等方面,对方案进一步细化,出台了《漳州市居民户口登记管理若干实施细则》,使“全面放开落户限制”顺利落地实施。
来源:闽南日报
来源: 东南网
来源:潇湘晨报
来源 | 潇湘晨报
记者 | 周凌如
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次日,李娟(文中均为化名)发现了一个被丈夫林军隐瞒了长达 6 年的秘密。李娟发现,户口上竟然多出一个小男孩,已经 6 岁,并且在 3 年前偷偷入了他们的户口。
得知小男孩是林军在婚内与其他女人生育的,李娟一气之下将林军诉至法院,索要 5 万元精神损失费。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
李娟与林军原本是夫妻,双方于 1992 年订婚,1994 年 2 月 12 日生育女儿,后于 1994 年 8 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 年 8 月 3 日共同生育了儿子。
2019 年 2 月 25 日,李娟与林军因感情破裂在新化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次日,李娟到新化县公安局科头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时,发现了林军隐瞒多年的秘密。
李娟与林军家的户口上,有一个男孩,但是不是李娟与林军双方婚生。该男孩出生于 2013 年 8 月 8 日,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入户。李娟没料到,相处了近 30 年的林军,瞒着她有了一个私生子,一气之下将林军诉至新化法院,索赔 5 万精神损失费。
庭审中,林军承认男孩是系他与情人婚外生育,现随情人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由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林军在与李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与他人同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婚外生育子女,而且隐瞒实情将婚外生育的男孩落户到其家的户口内,其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李娟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由被告林军内赔偿原告李娟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万元。
东方网记者刘理11月14日报道:年过六旬的沈某盼来了老房动迁,可他在办动迁手续时才发现房子的承租人不知何时竟被改成了自己的堂妹,这意味着他将无权签署动迁协议。与堂妹协商不成,沈某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法警将终审判决书及时送达沈某手中,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即撤销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堂妹为系争房屋承租人的决定。“真是及时雨”,拿到判决书的沈某感叹,因为还有两天便是签订征收协议获取全部补偿利益的最后限期,这下他终于赶上了。
这处老房是公房性质,原承租人为沈某父亲,且一直由父子二人居住。1999年2月,沈某因刑事案件被逮捕,其在老房内的户口也因此注销。2000年,沈某刑满释放,但因其释放证遗失而未能及时将户籍迁回。也是在这一年,沈某的堂妹为解决女儿读书问题提出将母女二人户口迁入,沈父及沈某同意了。但户口迁入后,堂妹母女实际并没有入住。2002年,沈父去世,老房内只剩沈某独自生活。但沈某的户口仍一直没有迁回,他也没有办理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因此,老房内只剩下沈某堂妹母女二人的户口,这给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013年10月,堂妹未经沈某同意,隐瞒原户口本仍由沈某持有的事实,申请办理了新户口簿,成为房屋户主,该册户口簿内在册人员仅其母女二人。2013年11月,堂妹一次性缴付老房欠付的4517.6元租金,同时以房卡簿遗失为由,提交了新办户口簿等材料向老房的物业管理单位申办新房卡簿,并申请过户、更改户名。就这样,在2014年8月,老房的租赁户名从沈父更改为了沈某的堂妹。
今年年初,老房所在区域面临动迁,沈某这才发现房屋承租人已经从父亲变成了堂妹。根据规定,只有承租人才有权签订动迁协议,这意味着沈某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涉及沈某今后的生活居住利益,基层组织多次组织兄妹调解,但二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今年6月,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堂妹没有资格作为该房屋承租人,其与物业管理单位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应为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沈父,从居住的历史状况来看也一直是沈某父子居住;沈某户籍虽因受刑而迁出,但在获释后可依规迁回。因客观原因沈某户籍在羁押场所未能及时迁回,但沈某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实际上也住回系争房屋,符合同住人资格。而堂妹母女二人户口迁入属沈父及沈某的帮助性质,二人未实际入住,其原户籍地为其他处住房,故不应认定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沈父死亡后,重新确定承租人时应根据租赁房的来源、居住及户籍的历史演变状况、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他处房屋情况等综合因素,全面审查家庭成员或亲属是否是房屋同住人,现该处物业管理单位确定堂妹为新的承租人,直接损害了沈某的合法权益,故一审判决撤销物业管理单位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堂妹的决定。
堂妹不服,于今年10月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她提出沈某在2015年5月前即已知晓自己成为了系争房屋承租人,沈某在一年的除斥期间未提出撤销请求,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10月21日,二审立案后,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 11月14日是该动迁地块签订征收协议获取全部补偿利益的最后一天,如果晚一天签约沈某将会损失数十万元的奖励。为了保障沈某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度。
上海二中院在审理中查明,堂妹并无证据证明本案诉讼已过时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堂妹不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其户口迁入是受益于沈某及其父亲的帮助,且母女二人并未实际居住,属于空挂户口。沈某获释后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可依据规定申请恢复户口,虽因客观情况其户口延迟恢复,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之事实。同时根据确定公房承租人的有关规定,沈某作为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有资格第一顺位来承继房屋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堂妹在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过户、更改户名时,隐瞒自己和沈某的居住情况及相关户口变动原因,其行为有违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实际侵害了沈某的合法权益,故物业管理单位确定其为房屋承租人的决定应予撤销。据此,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改户口本婚姻状况需要本人去吗?更改户口本婚姻状况需要本人去吗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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