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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在我国流传着一句至理名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而故意杀人如果不被判处死刑,必然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值得一提的是,在2005年哈尔滨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年轻貌美的毕丽梅因为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但随后又奇迹般的复活。这究竟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1983年的时候,毕丽梅出生于黑龙江方正县的一个普通家庭里,父母外出打工,将她留在了爷爷奶奶家里照顾,从小毕丽梅就是一个留守儿童。
从小缺乏父母关爱的毕丽梅,平日里能够吃到一顿饱饭都相当不错了,更别提家里爷爷奶奶对她学习以及成长教育上有一定的帮助。正是这样,毕丽梅从小就养成了自由自在的性格,学习更是一塌糊涂。
等到上中学的时候,毕丽梅的父母才开始关注她的学习,但为时已晚。毕丽梅的相貌非常出众,也常常受到很多男同学的追捧。
在当时的那个年代,大家都是素面朝天,凭借着自己姣好的长相,毕丽梅一直都是男同学心里暗恋的对象。而当毕丽梅上高中的时候,父母也为了能够照顾她,定居在了哈尔滨。
虽然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毕丽梅出众的长相再度让她成为了学校的焦点人物。在众星捧月下,毕丽梅觉得自己以后凭借着自己的长相也能有一番作为,也不拿学习当一回事。
在高二的那一年,毕丽梅选择了辍学。她的父母苦口婆心的劝说,但回过头来老两口也想到,如果不是自己外出女儿也不会这样,于是他们决定放任女儿自由,做她自己想做的事情。
辍学后,毕丽梅每天游手好闲,这个时候她的父母建议她学一门手艺。依靠自己先天条件的优越,再加上日常更喜欢打扮自己,于是毕丽梅选择学习了美容美发。
对于这件事情,毕丽梅可以说是非常尽心尽力的学习了。从学校出来之后,她的父母更是为她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做起了老板。虽说是老板,大多数的时候都是自己在干活。但凭借自己姣好的面容以及飘逸百变的发型,她瞬间成为了整个街上最受人关注的靓女,很多男顾客都慕名前往。
当时的社会环境并不是非常好,大多数来毕丽梅店里理发的都是一些小混混,根本入不了她的眼。不过一个名叫蒋来义的大学男生,成为了毕丽梅眼中的初恋。
蒋来义来自于黑龙江大学哲学系,其外貌文质彬彬,一度被毕丽梅认为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富二代。很快两个人就确定了男女朋友的关系,但接触的时间久了,毕丽梅就发现,蒋来义并不是所谓的富二代,两个人一起出来约会的时候,蒋来义经常抠抠搜搜的,甚至有时候还让毕丽梅掏钱。
因为这种事情时常有发生,毕丽梅和蒋来义两个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毕竟毕丽梅希望找到一个能让自己衣食无忧的富二代。当得知蒋来义仅仅只是一名打字员,工资只有800元的时候,毕丽梅的心彻底凉透了,随即选择和蒋来义断绝了男女朋友关系。
在和蒋来义断绝关系后不久,毕丽梅终于遇到了富二代金万元,其出手那是非常阔绰,各种名牌包包首饰黄金,通通砸向毕丽梅。就是这样的情况下,毕丽梅彻底沦陷于金万元。
虽然和蒋来义分手了,但是蒋来义并没有同意,反而是不断的寻找着毕丽梅,尽管对方已经完全不搭理他。当蒋来义看到毕丽梅和金万元两人有说有笑举止暧昧的时候,蒋来义冲上前去理论,但遭到了金万元手下的毒打。
慢慢的,蒋来义也不再当着金万元的面硬上,反而是不断的纠缠着毕丽梅。过了好久之后,毕丽梅和金万元在约会,此时的蒋来义正好出现纠缠毕丽梅,气急败坏的金万元表示,如果毕丽梅不和蒋来义断干净,他就会甩了毕丽梅。
在金万元糖衣炮弹的诱惑之下,毕丽梅早已经深陷金钱当中无法自拔,她又怎么能忍受金万元将她甩掉。而这个时候的毕丽梅内心产生了一个邪恶的想法,为了能够解决蒋来义这个麻烦,毕丽梅决定将他除掉,永绝后患。
2004年6月份的时候,毕丽梅约蒋来义一起爬山,蒋来义兴高采烈的赴约。期间毕丽梅各种撒娇温柔对待,让蒋来义彻底没有了防备。而当两人走到了一个偏僻山间小路时,毕丽梅亲手给蒋来义喂上了灌有老鼠药的可乐。
当蒋来义病发腹部难忍滚在地上的时候,毕丽梅此时原形毕露,一脚将蒋来义踹下了山底。毕丽梅以为自己这样做就天衣无缝,便回去做自己的富二代少奶奶了。谁曾想没过多久警方就发现了蒋来义的尸体,很快就坐实了毕丽梅杀人的事实。
最终毕丽梅被判处死刑。于2005年4月1日的时候,毕丽梅被押往刑场执行死刑。而在前往刑场的路上,毕丽梅全身哆嗦不止目光呆滞,口齿还不停的打颤。而面对枪决现场毕丽梅更是一度不能站起来,这也让执行法官决定让她坐着死。
一枪打中,毕丽梅后脑中枪,子弹从她的嘴里面射出,毕丽梅也应声倒地。后来经过现场法医鉴定,毕丽梅已经死亡,便被装入麻袋送往火葬场。然而就在到达火葬场之后,毕丽梅却突然在火化间坐了起来,嘴里还发出了含糊不清的喊叫声,后脑还一直在渗着血。而她这样的行为,更是让不少人觉得诈尸了。
后来经过法医的及时到场,最终判断毕丽梅虽然挨了这一枪,子弹穿过了她的脑枕骨,虽然小脑受伤了,但是并没有伤到脑动脉,从舌头中穿过,而她刚刚也属于昏死过去,经过了一路颠簸,最终醒来,而这也就是为啥她醒来后不能说话的原因。
当得知自己的女儿活了过来之后,毕丽梅的父母更是认为,一切都是天意,上天希望女儿改过自新。于是请求法官一枪抵罪,但法不容情,老两口的请求被驳回了。
紧接着,两名荷枪实弹的武警被派往了火葬场,来到了火化间,直接对着毕丽梅那死而复生的尸体进行了补枪,最终在严密的侦查之下,确定毕丽梅死亡之后,将她直接推进了火炉,而她的父母,也仅仅得到了她的骨灰。
自古红颜多薄命啊,但是自己的命还是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如果不去加害蒋来义,那么毕丽梅的生活还是非常美好的。
在毕丽梅和蒋来义两个人分手以后,蒋来义一直去纠缠毕丽梅,影响其正常的交往,那么对于这种行为犯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如果违法犯罪行为人使用暴力的方式干涉他人的结婚或者是离婚自由的行为,那么将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规定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我国刑法规定中有相关的量刑标准,如果违法犯罪行为人触犯该罪行,那么将可能会被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违法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受害人死亡的话,那么将可能会被判处两年至七年不定的有期徒刑。
所以,对于蒋来义在两人分手以后还一直纠缠毕丽梅的这种行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看来是并不违法的。
但是如果存在一些威胁侵犯对方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毕丽梅的婚姻自由的话,那么就可能会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我国,是一个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的国家,所有人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终身伴侣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干涉。
如果在两个人分手以后,男方一直纠缠骚扰女方的话,女方可以选择报警处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禁止任何人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如果一直被骚扰,受害的妇女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公关机关也可以对其骚扰者进行警告或者处罚。
可能会被处以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有其他更严重的情形的,那么将可能会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治安拘留,并且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案例中,如果蒋来义一直骚扰毕丽梅,对毕丽梅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那么毕丽梅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蒋来义,以消除对自己的纠缠骚扰。
对于毕丽梅为了摆脱蒋来义,嫁给富二代成为富太太,从而将其骗至山上,给他喝老鼠药并把他踹到山下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应该如何看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任何公民的生命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所有人都不可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安全,否则将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人故意杀人的,将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如果说在违法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情形是比较轻微的,那么将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以说,在本案中毕丽梅属于是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中的故意杀人罪。
对于毕丽梅在被执行死刑的时候,第一次没有完全死亡,在火葬场时又突然坐起来,于是又进行了补枪,这种做法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死刑的适用只用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应当坚决执行。
如果说被执行死刑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完全死亡,那么将需要重新补一枪。在被枪决的时候一般是有两个执行人的,一个是主枪手,一个是副枪手,当主枪手没有将犯罪嫌疑人打死的时候,需要副枪手补枪。
所以说,对于毕丽梅被执行的第二枪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是约束人的,具有强制力。
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遵守法律,可以好好沟通的千万不要冲动,做出让自己后悔,家人痛苦的事情。
一名女军官竟然被小三找上门来,一顿输出,女军官不愿把事儿闹大,偏偏小三不怕死,各种挑衅,最后竟然把自己弄进了监狱。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案件经过吧!
许某自大学毕业以后就作为技术人员应征入了伍,她从小就有一个军人梦,最后也靠着自己的一腔热血走到了理想彼岸。功成业就接下来就是婚姻问题了,经过家里人的介绍,相亲之后,就和刘某把亲事给定了下来。
不久就举行了婚礼,新婚燕尔二人也是相敬如宾,恩爱有加。不过许某的工作性质不允许她常待在家中,所以夫妻二人总是聚少离多。刘某也表示理解,毕竟是军人,和普通工作还是不一样的。
起先许某放假回家,刘某还会非常热情的准备饭菜,碰到什么情人节之类的日子还会给许某准备些小礼物。许某也表示非常开心,丈夫爱她,工作顺利,人生圆满。
不过好景不长,许某在工作上越来越忙,不能经常回家。好不容易回次家,刘某却也不再对她和颜悦色的了,总是抱怨她的工作太忙,平常连人都见不到。
许某也自知对刘某有亏欠,总是安慰弥补着刘某。而她不知道的是,刘某早就已经勾搭上了同公司的一名女职员张某,趁着许某不在家,他俩早就同居在一起,还生下了一名小女孩儿。
张某觉得自己给刘某生了一个女儿,非常有底气,就跑到许某面前,让许某退出给她腾地方。许某得知情况后,难以置信,不过她还是想着大事化小,只是张某的态度太过恶劣,而且多次出言不逊,许某实在是气不过,就报了警,希望法律可以给她一个公正。
因是公诉案件,就由相关机关提起了诉讼,最终二人都被法律制裁,张某涉嫌破坏军婚罪,判决9个月的有期徒刑。刘某在与许某有正常的婚姻存续关系期间,和张某同居还生下了一个孩子,这构成了新的婚姻关系,触犯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重婚罪,被判决一年的有期徒刑。
很多人都知道婚姻关系是隶属于民事纠纷中的部分,那么为什么在此案中还会涉及刑事责任呢?
那是因为在我国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极大的不同点,民事纠纷发生后,只需要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就可以自行提起诉讼,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紧接着按照诉讼程序一步一步走就行。刑事案件则不一样,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属于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是由人民检察院担任,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和谐发展,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许某虽然是一名军官,但同时她也是一个女人,遭受如此大的伤害,还要她一遍又一遍的陈述被伤害事实,这无疑对许某是一种变相的伤害,所以为了避免,就由人名检察院进行诉讼代理。
我国采取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就是犯罪事实得有相关当事人提出来,法院才会进行受理解决。还有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是被害人手里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些都是公诉案件的范围。
当然还有一部分是刑事案件中可以自诉的案子。例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这些犯罪事实多是当事人和身边人的纠纷,比如有血缘关系或者是亲戚朋友关系,人民检察院直接介入可能对案件效果达不到该有的程度。除了当事人本人,其他像法院和公诉机关都不能主动介入,要把一切选择交给当事人。
陷入情感漩涡里,人人都成了没有眼睛的人。明知有些行为会构成违法犯罪,也不知收敛,偏要剑走偏锋。军人用生命保护着国家的安危,所以国家也作出相应的保护程序和保护内容,使军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在明知道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选择与之有结婚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的,要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类犯罪行为的犯罪当事人主要就是指像案件中的张某一类人——俗称小三。在明明知道刘某是许某的丈夫,并且许某是现役军官的情况下,还不知道收起情感的魔爪,酿成如此恶劣的后果。
那么张某和刘某的同居关系而且还育有一女的情况都属实,本人也供认不韪,所以符合条文规定,法院如此判决符合要求。
再看刘某所犯的重婚罪,法律依据是《刑法》规定重婚罪具体是指犯罪当事人本来已经有配偶而选择重婚的,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而后又选择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刘某的出轨的行为导致了他和张某的同居关系,并且生下一女。他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法院如此判决,也没有任何错。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婚姻自由权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和本人意志,自主决定自己 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古代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观念存在,当时的人们“被婚姻”自然也不会觉得有多离谱,以往也只听说古代有被父母逼迫结婚的,没想到现在还有。
现在社会中结婚男女有许多都是父母给介绍、催着结婚,若是没有抵触情绪倒还好,倘若不想结婚还被逼着结婚,这就是父母的不是了。
时至今日大清都亡了百年了,不少被催婚的都比较痛苦,和谁结婚难道就不能自己做主吗?
小周从小在母亲的安排下长大,穿什么衣服、上什么大学都要听从母亲的安排,他实在是受不了这样的生活,大学毕业后不顾母亲反对在外地找了个工作。
本以为跟母亲李某离得远了李某就不再控制自己,没想到小周正上班时突然接到李某电话,李某声称自己生病了,希望女儿回来看看自己。
小周一听赶紧请假回家,不料却是李某做的戏,看女儿逃离了自己便想着用结婚把女儿留在身边。在李某强硬的安排下小周被迫与一男子相亲,但小周并不喜欢对方。
李某与男方是远房亲戚,男子家中十分富裕,李某非常希望小周跟男子赵某结婚。小周不愿意受李某控制,当即见完面就连夜赶回工作城市,李某见一计不成又生一计。
通过层层关系她找到了小周的工作单位、撒泼打滚,小周无奈只能带着李某离开,小周明确表示不喜欢赵某,可李某执意要让小周跟对方结婚,甚至在小周上班期间闹着要跳楼。
小周被折腾的身心俱疲,一边是养大自己的母亲,一边是不想结婚的现实。最终在母亲几次三番的威胁下小周跟对方结婚了,婚后两人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小周对这段婚姻没有感情。
尽管是这种情况李某仍不允许女儿离婚,每当小周提起此事李某就勃然大怒,有好几次还打了小周几巴掌。渐渐的小周的精神越来越衰弱,好朋友得知后开导小周,让她去法院起诉离婚。
小周无法再面对自己的母亲,在日复一日的争吵中感情已经消磨殆尽。找了个时间上诉法院请求离婚,李某得知后十分气愤,但却阻止不了开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周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赵某谈恋爱、结婚,李某却大闹小周工作单位甚至以死相逼,导致小周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赵某结婚。
婚后在小周多次提起离婚时,李某仍对小周的意愿加以阻挠,双方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李某的行为严重干涉小周的结婚意志,其行为构成胁迫,故判决撤销小周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李某想让女儿和自己相中的女婿结婚对小周百般逼迫,做出大闹工作单位、以死相逼的事情,已经严重违背了小周的意愿。
婚后小周与赵某并没有产生感情,小周多次提出离婚时李某还阻止其离婚并对其动手,已构成胁迫他人结婚是违法行为。
胁迫婚姻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若是情节严重的话便会违反《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周与赵某分居,没有夫妻生活也并未产生感情,符合民法典中对于离婚的认定,所以法院单从二人的角度出发,也是判决二人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包办婚姻,其二是买卖婚姻。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一般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主的第三者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后者在包办之余还伴随有索取钱财、换亲转亲等行为。
除此之外,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往往包含这囚禁、扣押、断绝关系、以死相逼等行为或形式。
但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形式的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行为,都是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更甚者还触及犯罪,所以要坚决反对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包含父母亲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对婚姻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进行干涉,婚姻是神圣的,是男女双方自身情感和理想选择的结果,只有双方自愿的婚姻才是最好的归宿。
婚姻就是人生大事不能马虎,需要深思熟虑更要完全自愿,不应该受到他人的强迫、干涉,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婚姻关系才依法成立。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的婚姻或多或少的都被他人干涉,最主要的就是父母,有的父母嫌贫爱富非要拆散情侣嫁给富人,有的相不中儿女的对象强逼着分手。
更多的是在儿女表达过暂时不想结婚的意愿时,仍然让其去相亲,很多父母会利用儿女心软、放不下家庭关系的弱点,用多种手段诸如断绝关系、赶出家门和以死相逼等,让其听从自己的命令。
大部分父母确实是怕儿女之后没有一个照应,想着有个家更好一些,可有的父母完全是为了自己的面子,怕街坊邻居议论怕亲戚嘲笑。
所以即便是儿女再不情愿,也要借着父母的身份对其进行施压,让其结婚成全自己的见面。
还有的单纯是控制儿女太久,孩子有一点想逃离的念头就要紧紧再控制住,现实是这样的畸形关系很容易出事,不要打着为孩子好的旗号进行道德绑架,他们已经成年有自己的生活。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商业仲裁败诉 商业仲裁败诉后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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