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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关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在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问题相信大家都十分清楚,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房屋一般归购房的一方所有,同时计算出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并以此作为依据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即购房的一方婚前向自己的亲友借款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对于这种情况在分割离婚房产是该如何处理呢?
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购房者向亲友借款,但婚前借贷的性质与向银行贷款是一致的,都是在婚前借款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既然如此,在离婚时完全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来处理。也就是首先计算出婚后偿还借款的总额及相应升值部分,然后由购房者给予对方一半的补偿。
婚前丈夫独自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增值收益妻子有份分割吗?
在广州市越秀区,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就为此意见不一致,发生争执。妻子称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丈夫却称,他是用母亲的资助还贷,与妻子无关!
法院会如何定断?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经广州越秀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丈夫为占房屋增益 称还贷资金为其母资助
2017年,小红和小东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就登记结婚。小东婚前以其名义购得广州市天河区A房,总价约200万元。婚后,双方约定共同还贷,每月还贷金额约6000元。
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2019年10月,小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东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3万元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小东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辩称该房产应属小东个人财产,小红无权要求补偿。理由是该房贷还款账户有小东的婚前财产2万余元,小东母亲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小东的另一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小东随后将这10万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自2018年2月27日起,小东定期从其支付宝账户向房贷还款账户转入还贷款项。另小东母亲在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共计转账13.5万元至小东的另一银行账户。因此小东认为,其婚后的还贷款项实为其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根据小红的申请,越秀法院摇珠对涉案房屋现价进行评估,评价价格为353.9万元,该房屋升值已高达百万。另查明,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6万余元。
裁判结果:丈夫补偿还贷及还贷增值一半金额
越秀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小红与小东解除婚姻关系,小东应向小红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广州市天河区A房的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2万余元和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19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本案中,审查小东提供的证据后认定该房屋的贷款在双方婚后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东婚前财产22014.57元进行还贷,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贷款,大部分由小东在每期贷款到期前予以转账支付,小东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为其母亲转至银行的10万元是用于还贷的专款,小东亦有通过别的银行转账用于还贷,另2018年5月小红亦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由小东负责还款。因此小东认为婚后还贷款项均为其父母资助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2020年3月后,小东母亲每月直接转账到小东的还贷账户用以偿还贷款的行为,法院认为,小东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小红起诉离婚的诉状后,意图以上述的10万元形成证据链,说明该房自始至终由其家人资助,明显是为独揽房屋巨额增益,该行为有损小红的合法利益。
因此,法院对小东上述行为不予认可,并对该时段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从而有力地保障妻子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婚后共同还贷,夫妻一方企图独占房屋增值有违公平正义
近年来,国内大中城市房价增幅较大,婚前购置房屋、婚后还贷的情况亦越发普遍。
经办法官指出,在诉讼或准备离婚时,购房方通过擅自变更还款资金来源的手段,掩盖双方共同还贷的事实,意图独享或多占房屋增值,这种行为显然有违公平正义。
如上述行为得到法院支持,无疑有悖于人们对婚姻的合理预期,增加夫妻双方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上述企图多占共同增值部分的行为,必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该案例亦回应了如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工资收入还贷,另一方用工资收入等支撑家庭生活的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将一无所得问题:另一方虽无法分割房产,但可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共同增值部分。
法律知多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文/广州日报 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梁艳华
图/广州日报 新花城记者 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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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会变成夫妻共同债务吗?
网友咨询:婚后债务是否可以执行婚前财产?
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芦映律师解答:
婚后债务是否可以执行婚前财产?自己愿意、对方愿意的话当然是可以的。
1、一般而言,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芦映律师解析:
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会变成夫妻共同债务吗?
1、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共同居住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
4、婚前个人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婚前个人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等等。
芦映律师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南昌律师江西专业律师芦映,法学学士,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业十年,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新法制报公益律师。芦律师法学理论知识扎实,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办理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百余件,尤其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案件及各类非诉法律事务:起草、审查合同、公司章程,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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