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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本文作者: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舒军
邹先生与林女士系男女朋友,两人于2014年1月开始同居。同年6月,邹先生拿自己多年的积蓄50万元作为首付,以林女士的名义按揭贷款买了一套价值125万元的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林女士个人名下。2015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2016年5月两人的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现林女士决定与邹先生离婚,邹先生对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林女士名下的这套住房实际应归属于自己,双方对此协商不下,咨询律师应如何处理?
已有无数实践表明,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在感情深时恨不得掏心挖肺,感情破裂时则锱铢必较,这可以说是人之常情。然而,此种人之常情遇到法律却是有问题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采取登记主义。法院对于不动产所有权归属认定首先以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当事人欲否定或更改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人对该不动产权拥有处分的权利,他方不得非法干涉。
一、该套住房是林女士婚前个人财产还是邹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说是两人的共同财产?按《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归属登记主义,这套住房是林女士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而且登记在林女士个人名下,因此该套房屋应属于林女士婚前的个人财产。如邹先生认为该套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邹先生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显然,这对邹先生来说是十分困难的:一是邹先生无法对两人当时的合意进行举证,二是签订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均为林女士个人,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林女士名下。在林女士不认可且又无字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下,邹先生的这一主张难以得到法庭的支持。
二、邹先生为林女士买房而支付的50万元首付款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种钱款的处理方式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该50万元可以按彩礼的方式来处理,为邹先生对林女士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是林女士与邹先生结婚。双方结婚后,赠与所附的条件已经实现,该50万元为林女士的个人财产;另一种意见是,在林女士否认邹先生为该套房屋共有权人的情况下,林女士应举证证明邹先生所支付的50万元为邹先生对其的赠与,否则应作为不当得利来处理,林女士应将该50万元归还给邹先生。
本律师认为应按第二种意见来处理,原因是:林女士显然无法举证证明邹先生支付的50万元是赠与款,而且邹先生也显然不会承认该50万元是其对林女士的赠与。在此情况下,邹先生支付的50万元在法律只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借款,二是不当得利。而借款同样需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但就邹先生和林女士的主张来看,双方均无借贷的意思表示,因此借款可以排除。如此,该50万元应按不当得利来处理,林女士应承担返还的义务。
在婚前一方或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房的情况下,在双方最终未结婚或离婚时,非登记方就很可能会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为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婚前一方或双方出资购房时,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协议,表明双方的意图。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的走向,而无法证明证明资金的用途。如出资的一方确实碍于情面而无法要求另一方签订书面协议的,那么也应在银行转账中备注资金的用途,为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留下凭证。当然,在双方未发生纠纷的情况下,非登记方也可通过与登记方协商,增加自己为房屋共有权人并进行变更登记,这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十分有效方式。
有当事人咨询,房产首期及月供是男方家庭出钱,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月供款男方每月打入女方的供楼账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于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会判房产归女方所有,月供款属于女方个人债务,女方给男方补偿。
但是具体补偿金额如何计算?这就要看具体证据情况了,比如男方家庭给首付,是在婚前还是婚后?是借款还是赠与?有无借款或赠与的书面证据?借款或赠与是否明确给男方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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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来全面分析一下,并提供房产证加名流程、政策规则以及离婚时财产分割法规。
婚前买房,首付、按揭都是男方出,后期加女方名,房产怎么算?
这种的话,要分婚前和婚后。
婚前,男方父母在出全资买房时,也没有明确表示房屋是赠与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没有女方的份的。
婚后男方父母全资购买的话,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点名的话,房本上就算有小白的名字也没用)。
这种情况下,显然房屋就是属于双方的了。至于双方的出资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如果双方离婚,最多是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但是一般来说夫妻双方离婚,除非有明确的约定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否则一般都是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的。
可能在某些案件当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一方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双方的产权归属,但是这是极个别的情况,通常情况下是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分割。
契税。向加名方收取,按照3%税率征收。
增值税。计算方式同买卖。
印花税。按照赠与双方各自万分之五,合计1‰征收。
个人所得税。由加名方支付,20%税率。
公证费。如果做赠与公证,按照当地公证处收费标准支付。
如果是婚后加名,可以直接走变更的手续。只需要携带房产证、结婚证、身份证至不动产交易大厅做加名手续即可,费用只需要百元左右。
最后做一点提示:房产加名意味着房产份额的转让,所以在加名方面是有风险。当然这里不就感情深浅和房产加名的对等性讨论,只是希望各位权衡利弊后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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