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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婚姻家庭法中探望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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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4 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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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肇庆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1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老人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女获法院支持……律师分析“隔代探望权”

圆桌主持:陈宏光

本期嘉宾: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祖父母起诉要求探视孙女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

虽然《民法典》中没有涉及“隔代探望权”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这起典型案例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起诉要求“隔代探望权”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老人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女获法院支持……律师分析“隔代探望权”

法律未规定“隔代探望权”

在我国法律中,一直以来明确规定可以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的对象则是“子女”。

潘轶:对于“探望权”,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而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施行的《婚姻法》也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可见在我国法律中,一直以来明确规定可以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的对象则是“子女”。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享有探望权。

隔代探望符合人伦情理

在特殊情况下支持“隔代探望权”,既可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也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和晓科:由于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隔代探望权”,因此早年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案件,法院通常难以判决支持。

一般来说,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是附随于父母的探望权的,也就是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可以带孩子去见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因为让孩子能够体会到更多家人的关爱,这本身对孩子也是有利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已经死亡,此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就相对独立了。

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希望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老人,都是真心关爱孩子的,允许老人看望孩子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此类特殊情况下支持“隔代探望权”,既可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也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已经失去子女的老人,可以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无疑是极大的慰藉。

探望权的行使以协商为宜

法律对于探望权只有较为原则的规定,其中还特别强调了协商的重要性。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当尽量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约定得具体明确。

李晓茂:虽然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的是“隔代探望权”,但更普遍来说,“探望权”问题一直是离婚时乃至离婚后经常遭遇的难点问题。

法律对于探望权只有较为原则的规定,其中还特别强调了协商的重要性。

因为探望孩子这一行为不仅涉及离婚的男女双方,还涉及作为未成年人的孩子,必须确保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同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必须认识到,探望权是前妻或者前夫的一项权利,而获得亲生父母的探望和陪伴,也是孩子的一项权利。

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尽量基于友好协商和相互配合。

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当尽量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约定得具体明确。

如果是由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探视的,也最好在判决书中明确具体行使方式。

当然,虽然探望权的行使以协商为宜,但也不意味着可以逃避、阻扰探望乃至不执行法院判决。

一方面,法院可以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判决获得执行、探望权得到落实。

另一方面,不执行法院判决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最高法发布典型:隔代探望权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在“马某臣、段某娥诉于某艳探望权纠纷案”中,原告马某臣、段某娥系马某豪父母。被告于某艳与马某豪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8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6月30日生育女儿马某。2019年8月14日,马某豪在工作时因电击意外去世。目前,马某一直随被告于某艳共同生活。

原告因探望孙女马某与被告发生矛盾,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每周五下午六点原告从被告处将马某接走,周日下午六点被告将马某从原告处接回;寒暑假由原告陪伴马某。

本案生效裁判认为,马某臣、段某娥夫妇老年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女是人之常情,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

马某臣、段某娥夫妇探望孙女,既可缓解老人丧子之痛,也能使孙女从老人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我国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概否定(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公序良俗。

因此,对于马某臣、段某娥要求探望孙女的诉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综合考虑马某的年龄、居住情况及双方家庭关系等因素,判决:马某臣、段某娥对马某享有探望权,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不超过五个小时,于某艳可在场陪同或予以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近年来,(外)祖父母起诉要求探视(外)孙子女的案件不断增多,突出反映了社会生活对保障“隔代探望权”的司法需求。民法典虽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但民法典第十条明确了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按照我国风俗习惯,隔代近亲属探望(外)孙子女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依法支持原告探望孙女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整理 | 陈宏光

来源: 上海法治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删除隔代探望权,维持现行法定婚龄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删除此前引起争议的隔代探望权规定、维持现行法定婚龄,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又作出了多处修改。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删除隔代探望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删除隔代探望权,维持现行法定婚龄

隔代探望权是指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规定隔代探望权。但受传统文化影响,在我国,“隔辈亲”现象十分常见。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仍然想时不时地看看孩子。

鉴于此,草案一审稿根据司法实践增加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之后,草案二审稿又对此作了修改完善,明确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但审议中,有意见提出,这样规定对隔代探望的限制,没有必要。也有意见提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还有的意见提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鉴于目前各方对此尚未形成共识,草案三审稿删除了隔代探望权规定,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

维持现行法定婚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删除隔代探望权,维持现行法定婚龄

对于法定婚龄,现行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建议适当降低法定婚龄,但也有的意见认为应当维持现行规定。

草案三审稿维持了目前的法定婚龄。对于为何不作调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给出的理由是,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新增了树立优良家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等内容,增加了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马岳君 张博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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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判决怎么行使

来源:找法网

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是可以对孩子进行探望的,而另一方还要对其进行协助。那么大家是否知道探望权如何行使呢。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探望权判决怎么行使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找法网。

一、探望权判决怎么行使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探望权判决怎么行使

二、探望权的行使有哪些原则

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义务主体为随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此处的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养子女及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交往。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根据探望时间的长短可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逼留性探望。前者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后者则探望时间相对长,且被探望子女可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两种方式都有其优缺点。前者方式灵活,便于达成协议,但因时间短,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间的深入交流和沟通。后者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抚养人要承担不能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且需子女有较充裕的时间,探望人有较好的居住与生活条件,并不应有不良生活习惯,如酗酒、赌博、吸毒等。

(一)以未成年子女为基准

人民法院应根据探望权人的实际情况,本着“以未成年子女为基准”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对探望权的安排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是周末探望和假日探望。如每周或每隔一周的周末,或是每月一次;署假或寒假的一段时间;重大节日或子女生日等特殊日子。法院在判决或调解协议中应对探望权的安排作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避免当事人在执行时发生争议。

(二)方便探望人探望为原则

本着方便探望人探望的原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负有协助义务,协商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地点、方式,或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协议安排探望时间;当子女拒绝探望时,应做好子女的说服工作;不得设置障碍或教育子女拒绝探望,否则就侵害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探望权的中止条件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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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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