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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事实婚姻是一种 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双方是夫妻关系。
“事实婚姻”一词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以前婚姻登记不规范,传统习俗的影响等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民事法律上有个时间界定:1994年2月1日,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构成法律上的事实婚姻: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才属于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行为,即便是同居了10年也不是事实婚姻,依然是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
这个时间分界线的出现主要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4条规定:“ 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 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综上,可总结为:
1、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即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受《婚姻法》保护。
2、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到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
3、如果双方补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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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新婚姻法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现在被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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