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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编者说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前张某父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9.8万元用于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该车辆于婚后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
案情
张某与李某相识谈婚,婚前张某父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9.8万元,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购车过程中,以张某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婚后将该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关于车辆分割问题产生分歧。
分歧
关于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车辆系张某父母作为女儿陪嫁物品出资购买,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归张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车辆虽系张某父母出资购买,婚后才登记在李某名下,视为张某父母对张某和李某的赠予行为,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赠予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予不仅要有赠予的行为,还需要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张某父母为女儿结婚而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并没有将所购车辆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李某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是张某父母赠予的事实,该车辆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张某父母对自己女儿张某的个人赠予。
其次,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以购买取得所有权。购买车辆后取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物权的变动。本案车辆系张某和李某婚前登记之前购买的,购车款由张某父母转账至张某银行账户,并由张某向到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从而取得该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虽婚后才将车辆登记在了张某名下,但也并没有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处置的行为,不能因此而改变张某父母出资给张某购买车辆作为陪嫁品的事实,且是购买该车的初衷希望张某与李某缔结婚姻关系,作为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交通工具,其性质还是属于婚前财产。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本案该车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应适用该项的规定,原、被告讼争的车辆虽婚后才登记,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
综上,该车在性质上属于女方的陪嫁物,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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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刘艳萍
编辑:宋志国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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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文|七夏
现在的独生子女多,所以很多时候,父母也不会太过于在意房子车子是谁买。只要两个孩子婚姻幸福,日子过得好,父母也不会太在意谁付出得多,谁付出得少。
只是女婿一旦住上了岳父母买的房子,开上了岳父母买的车子。不管他自己如何努力,在外人眼里,他和上门女婿没有什么分别。甚至,很多时候,别人还会笑话他吃软饭。
没结婚之前,所有人都羡慕林枫的好运气。他不但遇到了一个漂亮有气质的妻子,还遇到了一对出手大方的岳父母。
可只有林枫自己才清楚,外表看似很风光,但实际上自己却憋屈都不行。虽然岳父母全款给他买房买车,但岳父母和他同住的这三年里,他觉得自己就是一个上门女婿。
而很多时候,妻子还责怪他不知足,她父母全款给他们买房买车,不需要林枫父母出一分钱,林枫还有什么不满足的?每每此时,林枫都苦笑不已。
结婚的时候,岳父母卖掉了自己的老房子,给他们全款买了一套三房两厅的婚房。为了让女儿风风光光出嫁,岳父母又借了十万块钱,给女儿买了一辆车做陪嫁。
婚礼现场,很多人都夸他命好。一个农村来的穷小子,能找到大城市的女孩子,又能享用岳父母全款买的房车,这是何等的福气。所以那时,林枫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努力赚钱,让家人过上好生活。
因为岳父母的房子卖掉了,所以婚后岳父母就搬来和他们一起同住。没有孩子之前,林枫和老婆的收入,过日子是绰绰有余。而岳父母的工资,则用来还买车欠下的外债。即使如此,生活也过得很舒心。
直到有了儿子后,家里就开始显出拮据来。妻子给孩子买东西特别舍得花钱,买上好的奶粉,买环保的蔬菜,买纯棉的衣服。林枫每月六千的工资,全部上交给妻子,但依旧不够用。
有时林枫还得外出做兼职,但兼职很辛苦,劳累了很多天,也仅仅有个千八百的收入,而这些钱,还得给岳父买点烟酒,全都孝敬下他老人家。
可即便如此,妻子还是阴沉着脸,常常说钱不够用,自己连像样的衣服都没有。而岳父母看女儿不高兴了,他们也变得很暴躁,总是责怪林枫,房子车子不用你买,可你连养家的钱都挣不来,你对得起谁?
可林枫白天辛苦上班,夜里还会出去兼职,还要帮着做家务,否则岳母又会说林枫就吃现成的,等着他们来伺候。林枫很委屈,明明自己已经很努力,可是却常常得不到岳父母的认可和妻子的满意。
而孩子上幼儿园后,家里的开销就更加紧了。妻子开始跟林枫争吵,岳父母开始不断埋怨林枫没本事。林枫很憋屈,也不知道这样的日子还能维持多久。因为很多时候,他觉得自己就是一个上门女婿,甚至连上门女婿都不如。
可妻子却不懂得林枫的憋屈,甚至在林枫表现出不满时,妻子就开始责备他贪心不足,不懂得感恩,她父母都全款买房车了,给林枫省了多少钱,可林枫却连家都养不起,是个窝囊废。
每每此时,岳父母也不会过来帮他说话,反而会帮着他们的女儿,对林枫落井下石。往往这样的时候,林枫不敢反驳,只能低着头沉默不说话。
如今依旧很多人羡慕林枫命好,说他岳父母出手大方,给他省了多少钱。可只有林枫明白,岳父母全款买的房子车子,与自己无关。因为房子车子,全都是写了岳父母的名字。即使以后他们不在了,也只会写妻子的名字,与他这个女婿没有一点关系。
岳父母和妻子,只记得她父母全款买房,却完全忘记了当初房子装修,林枫父母也出了20万装修款。林枫觉得很憋屈,他不想再忍下去了。他直接跟妻子提出离婚,而妻子和岳父母却骂他白眼狼,忘恩负义。
编者说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前张某父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9.8万元用于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该车辆于婚后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
案情
张某与李某相识谈婚,婚前张某父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9.8万元,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购车过程中,以张某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婚后将该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关于车辆分割问题产生分歧。
分歧
关于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车辆系张某父母作为女儿陪嫁物品出资购买,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归张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车辆虽系张某父母出资购买,婚后才登记在李某名下,视为张某父母对张某和李某的赠予行为,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赠予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予不仅要有赠予的行为,还需要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张某父母为女儿结婚而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并没有将所购车辆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李某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是张某父母赠予的事实,该车辆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张某父母对自己女儿张某的个人赠予。
其次,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以购买取得所有权。购买车辆后取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物权的变动。本案车辆系张某和李某婚前登记之前购买的,购车款由张某父母转账至张某银行账户,并由张某向到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从而取得该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虽婚后才将车辆登记在了张某名下,但也并没有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处置的行为,不能因此而改变张某父母出资给张某购买车辆作为陪嫁品的事实,且是购买该车的初衷希望张某与李某缔结婚姻关系,作为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交通工具,其性质还是属于婚前财产。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本案该车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应适用该项的规定,原、被告讼争的车辆虽婚后才登记,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
综上,该车在性质上属于女方的陪嫁物,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
广东广州律师肖秋梅
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副主任;
盈科律所内外联委员会委员;
盈科律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中华遗嘱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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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买车给自己(婚后父母买车给自己女儿判属于个人财产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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