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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贷款现在起诉了怎么办理(离婚前贷款不还另一方要承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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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3 19: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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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桂林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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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一方不还按揭贷款怎么办?杭州离婚律师案例分析

李律师之前说过,约定离婚后男方偿还贷款,在女方无法要求银行变更借款主体的情况下,女方自行偿还后向离婚协议的约定还贷方追偿以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损。按揭款系按月支付,男方经催要仍屡次拒绝还款的,为避免诉累,女方可以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后一并向男方追偿。

今天,李律师以2023年2月9日杭州市基层法院一个判例来支撑这个观点。


协议离婚一方不还按揭贷款怎么办?杭州离婚律师案例分析

2019年6月17日,女方与男方在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达成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杭州市某房屋,产权证号: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归女方所有。该房屋全款还清后男方有义务协助女方及时至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四条约定“杭州银行的房子按揭由男女共同承担(男方承担80%,女方承担20%),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离婚协议签订后,2019年7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原告通过被告(杭州银行按揭的主借款人为被告)归还银行贷款212004元,2022年9月、10月各归还银行贷款5906元,2022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支付银行利息1783.21元(结算至16日),2022年11月1日提前还清银行按揭贷款1001098.91元(已含2022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利息)。即原告累计归还银行贷款1224914.91元。针对银行的按揭贷款,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且在银行按揭贷款还清后也未配合原告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协议离婚一方不还按揭贷款怎么办?杭州离婚律师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约定对离婚双方均有约束力。现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理应承担支付责任。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及银行还贷的金额,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款项为1224914.91元*80%=979931.9元,并依照协议的约定配合原告完成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至于被告认为离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且之后一段时间里原被告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银行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离婚协议真实合法,原被告双方签字之后即对双方均产生了约束力,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双方之间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共同支付银行按揭贷款,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关于按揭款的提前归还问题,在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因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银行按揭贷款,才由原告在银行的要求下按期支付并依据符合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提前还贷。在离婚后三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银行贷款的支付义务,该行为既违反了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故原告为了保全案涉房产并止损进行了提前还贷,故对被告认为原告提前还贷加重其负担的辩称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协议离婚一方不还按揭贷款怎么办?杭州离婚律师案例分析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男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女方房屋按揭款979931.9元。

二、位于杭州市某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的产权归原告所有,男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女方办理该案涉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可见,如果约定离婚后房贷承担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另一方在不得已情况下一次性支付银行贷款,可以一次性向另一方追偿。如有相关离婚法律问题,可以向专业离婚律师咨询。

一文讲清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资料

一文讲清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资料!

当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但另一方并没有明显的过错时,法院第一次就判决离婚的几率是很小的,原因是不存在法定判离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况,或前述情况证据不足。


根据我们国家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后,又分居满1年的,再次起诉离婚基本上都能够判离。再换句话说,起诉离婚,一定能离得掉,只是时间问题。


那么起诉离婚都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给大家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1、基础材料:如结婚证、房产证、身份证等。


2、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如果第一次起诉后判决没有离婚,可以提交将判决不离后又分居满一年的证据,或在此期间对方有过错的其他证据。


3、关于孩子状况的证据:如提供孩子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孩子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4: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分割申请。


诉讼离婚开庭后多久才能判,一般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总的来说,案件较为简单的,三个月内审结。较为复杂的情况下会在6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再次延长。如果不清楚诉讼离婚的程序,建议最好找个律师协助自己处理。


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与法律要点

离婚诉讼一般经历三个阶段


诉辩阶段

审理阶段

判执阶段

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与法律要点

(离婚诉讼基本流程图)


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与法律要点

一、诉辩阶段


1.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起诉无时间限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确定受诉法院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


(1)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撰写和提交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应当首先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并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和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5)围绕诉讼请求,简明阐述夫妻关系及子女状况、要求离婚的理由,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主张。除民事起诉状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通常还需准备原、被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夫妻财产或债务的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准备齐全后递交人民法院。


4. 立案受理,完成起诉状及答辩状的送达工作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因此针对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附件材料,受诉法院立案部门登记并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调解的,将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以尽快化解矛盾。对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或者诉前无法调解成功的,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告知限期补正,如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前述裁定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将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与法律要点

二、审理阶段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庭审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准许。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如何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


(1)婚姻关系合法。婚姻关系合法的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其中“感情确已破裂”应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若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明的五种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时,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对子女抚养作出安排: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方主张子女应随其共同生活的,可举证证明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子女跟随其生活的意愿以及具有抚养能力(主要指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一千零九十二条】


(1)如果原告起诉时并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在诉讼中要求分割的,为减轻当事人讼累,人民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分割。当事人均同意不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可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在离婚后另行主张。

(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与法律要点

三、判执阶段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撤诉、调解和判决。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


1.原告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 达成调解


当事人均可针对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安排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行或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应当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 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在网络公开。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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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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