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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大家关注和热议的话题。近年来不少案件中,夫妻一方的父母成为了原告,以其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主张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那么在这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究竟如何主张?法院又将如何审判?
案 情 回 顾
儿子向妈妈出具借条
妈妈主张儿媳共同还债
高某与张某为母子。张某与沈某系夫妻,于2016年3月18日结婚。
2016年8月17日,张某向母亲高某出具借条一张:“今收到高某借款壹拾伍万元。”同日,母亲向张某转账150000元。张某归还信用卡账单2,500元,并转入另一银行账户总计103500元。
据此,高某起诉请求判令儿子及儿媳共同归还借款150,000元。
一审法院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属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向高某借款后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现有证据表明,张某向高某借款是为信用卡还款及日常消费,且从项目及金额看,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高某要求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判决:张某、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高某借款150,000元。
一审宣判后,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借款前儿子向妈妈大笔转款
涉案钱款不认定为借款
沈某上诉称涉诉钱款均非借款,高某、张某之间没有就“借贷”达成合意,张某也无借贷必要,有虚假诉讼之嫌。
二审期间,沈某向法院申请调查张某、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经二审法院调查,张某分别于2015年5月10日转出400,000元、于2016年1月2日转出1,000,000元至母亲高某名下账户。张某称系出售婚前房屋所得,该房登记于张某一人名下。
经法院询问钱款性质,张某既不明确为向高某的赠与,也未主张为借款。
另查,高某作为原告,起诉儿子张某与儿媳沈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还有另外三件。四案涉诉标的总额达80余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款项是否能被认定为债务,尤其是能否判定钱款转账的原因为借款。
涉案借条出具于张某、沈某登记结婚后,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若为明确钱款性质,应当在出具借条时得到沈某的确认,张某个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有悖常理。且现张某、沈某因感情不睦已分居。
张某虽陈述其筹备婚事缺乏资金而借款,但账目明细显示其婚前有较多资产富余并能交付高某,其虽主张上述款项的转账与案件无关,但不能据此确定上述款项已赠与高某。故高某虽有借条及钱款交付,但不能证明其与张某、沈某存在借款合意。
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高某请求张某、沈某共同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一、子女单方向父母出具借条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出具借条的夫妻一方与借条所载的债权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借贷合意,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必备前提。
如经法院审查,已婚子女与父母间确实存有借贷合意,则尚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判定是否应由子女及其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高某虽提供了借条,但借条由其儿子一人出具,且儿子与儿媳感情不睦,已经分居;
母亲作为债权人起诉儿子及儿媳要求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还有另三案,借款总额达80余万元,与高某退休后的收入与经济状况不符;
儿子张某工作稳定、收入尚佳,一系列结婚事宜均向母亲借款的必要性存疑。因此,不能仅以借条认定高某、张某存在借款的合意。
二、父母向已婚子女交付钱款的性质
父母向已婚子女交付的钱款,可能为借款,可能为赠与子女或其配偶一定数额的钱款以用做购房、婚礼或新家庭生活,也可能为保管款。
无证据证明高某与张某达成过赠与的合意,二人对此也明确予以否认,故难以认定系争钱款为赠与款。
而经查,张某登记结婚前不足一年内,将其名下140万元转账给母亲高某。即可考虑在高某与张某母子之间,形成了一种类似于货币保管的关系,即:张某将其个人财产转账交于母亲保管,母亲高某应张某要求,在张某需要钱款时再打款给张某使用。
故在高某与张某是否存有借贷合意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二审合议庭认为应由高某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其主张的张某向其借款一节事实不予认定。
三、扩展:已婚子女单方向父母补具借条
父母向子女交付了一定数额的钱款,但当时并未出具借条,此后子女单方补具借条,父母能否据此主张由子女及其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钱款交付于子女登记结婚前,婚后子女单方补具借条,此种情形,无论钱款交付当时的性质系借款或赠与等其他法律关系,均是父母与子女在其婚前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并已完成钱款交付行为。
除非债权人可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系基于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意思表示的,否则将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钱款交付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离婚前子女单方补具借条的,则主要在于交付钱款当时是否达成借款的合意。
普 法 提 示
虽然父母与子女在血缘上亲密无间,但在法律上,父母与子女乃两方独立之民事主体。我国法律既尊重父母对成年子女的馈赠,也保护父母多年辛勤所得之财产。
日常生活中,常常存在已婚子女向其父母单方出具借条的情况,为更好的保障作为债权人的父母的权益,同时也可平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配偶一方在纠纷发生时的被动地位,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债权凭证上签字确认。
中国传统的观念认为,夫妻之间就是不分你我,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两者合二为一,既然两个人都已经成为一家人了,夫妻之间借款写了借条,离婚后是否需要偿还?
夫妻之间写借条离婚的时候借款的一方需要将钱还给另一方,或者也可以约定在离婚后的某个特定日期还款。当然,由于此种情形并不属于夫妻债务,故此离婚的时候也可以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
案例:
小郭和小梅原为夫妻关系,2018年初,小郭与小梅商量,想让小梅从家用中拿12万元给他用一下,小梅同意,但要求小郭出具《借条》一份,小郭应允并写下《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小郭借用家里的12万元,承诺于2020年1月1日前还给小梅。
后来,小郭和小梅的婚姻出现了问题,双方在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小梅依据《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郭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小梅向法庭出示了《借条》及双方离婚的相关材料,要求小郭《借条》约定还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小郭辩称,双方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两人当时还是夫妻关系,自己只是借用了家里的钱,不能称之为借款。实际上家里存款他也应该有一半所有权,要还也是还6万元。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小郭和小梅已经调解离婚了,也就是说不再是夫妻关系了,双方也就不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了,所以说小郭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向小梅承担还款责任。并且还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现在,你明白了吗?
间了,所以说小郭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向小梅承担还款责任。并且还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现在,你明白了吗?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父母借钱购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并出具有借条,那么该笔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小陈为了购车向父母借了一笔钱,半年之后又写下一张有自己签名的借条。过了好几年,二老见自家儿子迟迟不肯还钱,于是便到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和儿媳共同还款。但是在此前,儿子儿媳正在闹离婚,且签有婚前财产协议,现在小陈妻子不觉得该笔债务的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该由自己分担。那么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条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但是小陈是时隔半年之后才给父母出具的欠条,违背了借贷关系成立的通常做法,并且在出具借条之后,小陈并未告知妻子,有违常理。因此,对于该种在交付款项才明确借贷关系的,应该从做出该意思表示时的背景、是否可能损害他人权益等方面查证其真实性和效力。
并且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另外一方事后追认等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所以,子女以个人名义向父母借钱的,需要查明借条上是否有夫妻双方的签名或者事后另一方的追认,并且该借款是否是因为日常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在法院的审理当中发现小陈属于高收入人群,对于因资金不足而向父母借款购车显然存疑,因此不适宜认定为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
一、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的借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事后另一方追认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如果是婚前交付借款,婚后补具的借条,是否可以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此种情形,由于在婚前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在当时已经完成了交付行为,除非债务人能证明该笔借款是基于其配偶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则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子女在结婚后向自己的父母借款的现象,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出现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为了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为了避免在借条上签字的配偶一方在纠纷发生时的被动地位,在签订欠条或其他借款凭证时,应尽量要求有夫妻共同签名。
暴力抢夺借条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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