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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离婚案件千万别提反诉?今天我们讲一个话题:离婚案件能不能提起反诉?在日常的咨询中经常有客户会问询:“原告是”现在对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写了我大量的不是,我能不能提起反诉?
在离婚案件中是否能提起反诉?99%的当事人是不知道的。如果说是离婚案件中被告的向法庭提供过一份反诉状非常大的一个笑话。为什么?因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离婚案件是不能提起反诉的。根据现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认为:“离婚之诉是复合之处,财产分割问题均是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过错赔偿的新请求或者说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为此在离婚案件中绝对是不能提起反诉的。
你关于离婚的态度,对方过错的赔偿子女的抚养的意见以及财产分割的意见都作为你处理案件的一个请求,人民法院会合并去处理。
第二个:不能提起反诉,你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被告可以在举征期间里提起答辩状,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会依据你的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实际上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合并之诉,也解决了你反诉的法律上程序的问题。
第三个:就是设置反诉的必要性和发展趋势。在平等的离婚诉讼的基础上,如果说设置这个反诉制度,原则上来说也是我国法院以后逐步确认反诉制度。但是在目前的《民事诉讼法》《民法典》及《民法典相应的司法解释》里面这个制度尚未设计。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说你有离婚关于相关的主张,提交《答辩状》的方式来向法庭提出,法庭应当合并处理。
因此离婚案件中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不能提起反诉的。
以上是关于离婚能不能提起反诉话题的相关解读。
虽然这在司法界应该算是个常识,但是仍然不时地“冒出”一两个相对于离婚专业外行的律师在离婚纠纷诉讼中提出反诉。
其实在司法诉讼制度中设立反诉是为了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放在”一起进行审理,让相互负有义务的双方可以借此抵消相互应该履行的义务,起到化繁为简的作用。此乃反诉制度的核心价值。对于那些外行普通民众看待反诉制度的心理则是:“凭什么只有你能告我?我也得告你,在气势上不能落人下风。”于是,在起诉离婚案件中,一些被告便愤愤不平地要求自己委托的律师,甚至一些喜欢虚张声势的被告的律师便在法庭上提起反诉,主动要求与原告离婚。这类行为在本离婚律师看来无异于笑话,因为根据反诉的基本特征可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反诉的问题。
反诉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在本诉中的诉讼请求。反诉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其既与本诉有牵连,但又是新的独立诉讼法律关系。然而,离婚纠纷中只有一个法律关系,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至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均以婚姻关系为基础。
道理弄明白之后,本离婚律师今天又看到某法院发表的文章,煞有其事地讨论离婚诉讼的被告提出反诉,而此时原告又撤诉了,法官对于此事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这么低级的错误实属不该犯。法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裁定不予受理被告提出的反诉,同时允许原告撤诉。愿意说一声的话,告诉被告“待原告撤诉手续完成后另案发起离婚诉讼”。
为什么呢?因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离婚案件是不存在反诉制度的。
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认为: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
一、法律依据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地方法院关于关于婚姻案件的裁判指引
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
(五)离婚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
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
2014年12月26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二、不能反诉,被告如何主张权利?
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合并审理。实际上,这些就是通常意义的反诉。
三、设置反诉的必要性及发展趋势
目前离婚案件中没有设置反诉制度,是否就是说没有“反诉”的必要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离婚诉讼中反诉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一)夫妻平等原则和诉权平等原则的权利基础为离婚案件中的反诉提供了内在依据: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也应可以就离婚提出反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夫妻平等原则。否则,如果对被告在离婚诉讼中的反诉进行限制,不仅有悖夫妻平等原则,对被告所享有的离婚自由也是一种桎梏。
(二)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其独有的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在离婚诉讼中,离婚诉讼的目的虽然主要在于解除婚姻关系,但又不仅在于此,而是关涉到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及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所以,原告方提起离婚之诉后,被告方也因为存在着诉的利益,也有提起相应反诉的权利,包括依自己的理由就离婚、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提出反请求等。
在离婚诉讼中确立反诉制度有其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可操作性,我国今后立法和实践将逐步确认反诉制度,这是大势所趋。
文章转载自:深圳律师邓敏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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