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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三婚后双方父母(父母婚姻出现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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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3 18: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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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临汾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子女婚后由父母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贷?是赠与双方还是一方?

1、“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确定可以通过出资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情况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当然,该种情况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2、在子女结婚后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的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本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3、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综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4、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父母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5、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行为通常推定为赠与,但该购房属于投资并非自住的则另当别论。


通常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行为推定为赠与,是考虑中国现实国情,子女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的情况,认定父母出资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但本案夫妻双方所购房屋,未用于自住,而是进行出租盈利,其购房行为具有投资性质,在范贵祥、屈桂芬未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借贷的可能性高于赠与。其次,范立友、李瑞玲系全款购买2203号房屋,除范立友自述本人部分出资外,其他购房款均为向亲友借款取得,范贵祥、屈桂芬主张系出借购房款,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再次,从利益衡平的角度,范贵祥、屈桂芬通过务农获得有限收入,本案二十余万元款项系两位老人多年积蓄,如简单推定案涉款项为赠与,会导致李瑞玲不仅享有房屋出租收益,而且获得房屋增值对价,而范贵祥、屈桂芬未取得任何收益,且影响生活保障的客观结果。综合上述情形,范贵祥、屈桂芬提供的证据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其关于案涉款项系借款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李瑞玲等与屈桂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京01民终7975号)】


6、子女婚后父母部分出资的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应结合房产登记情况进行认定。


关于魏志勇的出资,系在魏某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且涉案房屋登记在魏某一人名下,本院认定该部分出资款系魏某父母对其一人的赠与。本院综合涉案房屋市场价值、双方对房屋的出资贡献程度,结合双方对房屋处分的意愿,以照顾女方为原则,认定涉案房屋由魏某所有,酌定由魏某给付薛某房屋折价补偿款100万元。——【薛某与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1)京0106民初7653号)】


来源:法门囚徒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如何认定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如何认定

网络图片

【案情】

于先生与李女士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2019年8月李女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房屋总价款293万元。李女士的父母支付了239万元首付款,余款50余万元从银行贷款,银行每月从于先生、李女士的公积金账户中扣款。后李女士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的是李女士。

2022年9月,于先生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平均分割案涉房屋,此时房屋市场价格已上涨为300余万元。李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的首付款系其父母对其一人赠与,离婚时房产应按出资比例分割。

【评析】

第一种意见: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精神处理。由于本案系婚后购房、婚后还贷、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精神。涉及具体分割问题,应考虑购买诉争房屋的资金来源,对李女士一方可以多分。

第二种意见: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可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分割时该部分出资属于出资人子女个人的财产,但相应的增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女士主张其父母出资为赠与其一方的事实,应当依法提供其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款项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事实,但除了房屋产权证,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于先生主张系赠与双方,亦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约定该购房款为父母的借款或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该款项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赠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无书面约定且出资时父母表意不明的,原则上推定为出资父母与子女及配偶之间形成赠与关系,出资款系受赠财产。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笔者认为,鉴于民法典未将父母出资部分规定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予,同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没有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予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在我国,把子女的配偶当作家人看待是合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的,因而从制度设计上看,我国的这种以共有为原则、个人财产为例外的制度更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另外,夫妻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也通常由双方承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方继承及接受赠与的所得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至于有人担心这种情况可能会损害父母的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双方事先约定款项归属来解决,而不能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法定共有制度冲突。

最后,在离婚纠纷中,即使在原则上将父母出资款推定为赠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离婚分割财产并不意味双方等额分割。笔者认为,具体分割比例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约定,其次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再次要考虑双方对房屋取得的贡献度大小、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款项来源等,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予以适当倾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平衡保护各方利益。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依法裁判,既可有效避免多起诉讼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又符合我国婚姻家庭伦理价值,有利于婚姻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罗贵明

【法律贴士】子女婚后由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是赠与还是借贷?是赠与双方还是一方?

转自微信公号:法门囚徒


1、“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确定可以通过出资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情况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当然,该种情况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2、在子女结婚后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的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本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3、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综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4、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父母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5、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行为通常推定为赠与,但该购房属于投资并非自住的则另当别论。

通常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行为推定为赠与,是考虑中国现实国情,子女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的情况,认定父母出资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但本案夫妻双方所购房屋,未用于自住,而是进行出租盈利,其购房行为具有投资性质,在范贵祥、屈桂芬未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借贷的可能性高于赠与。其次,范立友、李瑞玲系全款购买2203号房屋,除范立友自述本人部分出资外,其他购房款均为向亲友借款取得,范贵祥、屈桂芬主张系出借购房款,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再次,从利益衡平的角度,范贵祥、屈桂芬通过务农获得有限收入,本案二十余万元款项系两位老人多年积蓄,如简单推定案涉款项为赠与,会导致李瑞玲不仅享有房屋出租收益,而且获得房屋增值对价,而范贵祥、屈桂芬未取得任何收益,且影响生活保障的客观结果。综合上述情形,范贵祥、屈桂芬提供的证据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其关于案涉款项系借款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李瑞玲等与屈桂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京01民终7975号)】

6、子女婚后父母部分出资的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应结合房产登记情况进行认定。

关于魏志勇的出资,系在魏某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且涉案房屋登记在魏某一人名下,本院认定该部分出资款系魏某父母对其一人的赠与。本院综合涉案房屋市场价值、双方对房屋的出资贡献程度,结合双方对房屋处分的意愿,以照顾女方为原则,认定涉案房屋由魏某所有,酌定由魏某给付薛某房屋折价补偿款100万元。——【薛某与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1)京0106民初7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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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务之家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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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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