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收一家公司 如何确认债权债务(收购公司债权)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6-13 18:30:02
  • 0
  • 知更鸟

本文由玉林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最高院指导案例三十六:被执行人已向执行人债权人履行确定债务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复议 到期债权 协助履行

  裁判要点: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指导案例36: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18日发布)

基本案情: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营业部)证券权益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投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向福建高院申请执行。福建高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海通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发出(2009)闽执行字第9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海通证券及海通证券营业部不服福建高院(2009)闽执行字第99号执行通知书,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称:被执行人已于2009年6月12日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东城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向中投公司的执行债权人潘鼎履行其对中投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11222761.55元,该款汇入了北京东城法院账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为执行上海中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投公司纠纷案,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2009年6月22日扣划了海通证券的银行存款8777238.45元。以上共计向中投公司的债权人支付了2000万元,故其与中投公司之间已经不存在未履行(200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的事实,福建高院向其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应当撤销。为此,福建高院作出(2009)闽执异字第1号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异议成立,撤销(2009)闽执行字第99号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中投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申请执行人的主要理由是:北京东城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和上海二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0)执监字第304号关于法院判决的债权不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的复函精神,福建高院的裁定错误。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执复字第2号执行裁定,驳回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福建高院(2009)闽执异字第1号裁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监字第304号复函是针对个案的答复,不具有普遍效力。随着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管辖权的调整,该函中基于执行只能由一审法院管辖,认为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到期债权不适用意见第300条的观点已不再具有合理性。对此问题正确的解释应当是:对经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以下通称判决)确定的债权,也可以由非判决法院按照意见第300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因该到期债权已经法院判决确定,故第三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不能提出债权不存在的异议(否认生效判决的定论)。本案中,北京东城法院和上海二中院正是按照上述精神对福建高院(200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进行执行的。被执行人海通证券无权对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提出异议,不能对抗上海二中院强制扣划行为,其自动按照北京东城法院的通知要求履行,也是合法的。

  被执行人海通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收到有关法院通知的时间及其协助有关法院执行,是在福建高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之前。在其协助有关法院执行后,其因(200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而对于申请执行人中投公司负有的2000万元债务已经消灭,被执行人有权请求福建高院不得再依据该调解书强制执行。

  综上,福建高院(2009)闽执异字第1号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中投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福建高院(2009)闽执异字第1号裁定。

不良地产项目的债权收购与处置

目录

一、明确债权收购/受让的交易平台及交易方式

二、债权转让通知与处置公告

三、诉讼与执行主体变更

四、抵押权变更登记

五、清租及清场问题

六、交易价款支付节奏

最近的不良处置市场非常火,我们分享一下地产项目贷款逾期后投资机构从AMC手上收购债权及处置资产的相关操作经验。

由于债权转让具有一次性卖断、风险一次性移转、回收现金快等优点,债权转让这一处置方式在债权人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项目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在债权底层系以不动产等资产作为抵押担保的破产清算案件中,社会投资人可以在收购债权后,与破产管理人沟通,通过法院进行底层资产的司法拍卖以收回的资金进行清偿。

需注意的是,社会投资人或投资机构需区别是从金融AMC还是从地方性AMC手中收购或受让债权,因转让主体不同,涉及到的交易方式也就存在差异。除此之外,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还需注意债权转让通知与公告、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诉讼主体以及执行主体的变更、抵押权等担保变更登记、清租及清场等事宜。为便于同行进一步了解社会投资人从资产管理公司手中收购债权以及资产所涉司法拍卖等事宜,我们根据最近的业务操作经验整理本文,以供同业人士参考。

一、明确债权收购/受让的交易平台及交易方式

不良资产的转让方式可以分为公开转让与非公开转让两种类型。若传统的四大AMC转让其持有的债权的,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19条、20条的规定,金融AMC转让其所持有的资产必须通过公开方式进行……公开转让方式包括挂牌竞价、招标、拍卖等方式。对于投资机构而言,需充分注意,由于是从金融AMC处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对于意向的资产包需提前确认是否存在其他竞争对手,即是否能确保取得该债权;另外需明确四大AMC转让债权的综合价格,是否包含其他应付的费用。若四大AMC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前期垫付了诉讼费等费用的,对于前期垫付的费用是否由受让债权的投资人作为新债权人承继,并从推拍资产的回收款项中偿付等等。此外,在从金融AMC受让债权时,还要注意该等债权是否涉及国资委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AMC转让其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时,还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地方AMC转让债权时,目前并无严格的规定予以限制,其可以选择公开或协议转让等方式。

二、债权转让通知与处置公告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需履行通知义务,即需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以确保对债务人及保证人的法律效力。对此,在实操中一般通过登报公告以及邮件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以及其他保证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具体操作可由破产管理人及债权转让方配合处理。

三、诉讼与执行主体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法发﹝2009﹞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9条对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的变更均有支持性条款。但是,在实操中,为便于收购后的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并推动执行,一般在充分估量后续处置的时间长短,新的债权人会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

若不变更后续的相关诉讼或执行主体,项目后续的推进均需债权转让方配合。若转让方为国企性质的AMC或机构,所有盖章、文件的出具等需要层层审批,若诉讼或执行主体不做变更,也有可能影响新的债权人对项目后续的推动进度与效率。但是,若新的债权人在估量项目的推动时长后,在短期内能实现破租、完成法拍等操作的,出于维持执行处置效率的考量,则可暂时不变更执行主体。当然,在无法变更或原债权人同意反委托处置收购项目(需考虑存在委托成本)的,则可考虑由原债权人继续作为诉讼主体或执行主体。

四、抵押权变更登记

债权收购后,涉及到不良债权上的抵押等增信措施的转移登记问题。因此,还需注意有些区域暂不接受非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因此,如果新的债权人是通过公司或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方式收购新的债权的,建议收购方提前与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进一步确认受让债权后,其是否可以登记为抵押权人,以免增信担保措施落空。

五、清租及清场问题

如果拍卖物有租约,则竞拍人在取得竞拍物后还需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比如有些租约期限长(长达十几二十年),且租金低廉,或已经预收了全部租金。以上情况由于竞拍者即便通过拍卖取得所有权,却无法占有使用拍卖物,甚至有可能无法收取租金,均会严重影响竞拍人的拍卖意愿。对此,对于已经购买了债权资产并希望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变现抵押物以进行债权清偿的投资人而言,还需在购买债权之前与破产管理人进一步明确其上的租赁关系真实性核查以及租赁关系的解除问题。

对于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的,也需要考虑到 “买卖不破租赁”情形的适用,具体区分如下情况进行判断:

不良地产项目的债权收购与处置

此外,实务中也经常存在债务人将其名下的资产通过以租抵债等方式交付其他债权人使用的情形。在以租抵债的情况下,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6号案中(2021.2.2)认为“以租抵债”是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故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以租抵债属于双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不符合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故此,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预付租金合同解除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他93号《关于破产企业签订的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函的内容:“租赁合同如判解除,则预付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不当得利返还债务应作为共益债务,由破产企业财产中随时返还。”预付的租金作为共益债务处理,由破产企业财产中随时返还。

由于涉及到解除租赁关系等事宜,可能还会存在较长时间的诉讼等问题,对于通过购买债权后进行司法拍卖的,还需充分估计相关时间与周期;如果资产已被实际使用或者存在转租的,后续还存在清场等事宜与纠纷。若最终无法解除租赁关系并清场,将会进一步影响到资产拍卖的价格以及销售去化。

六、交易价款支付节奏

对于从资产管理公司手中受让债权的投资人而言,一般会约定先支付不少于成交金额的30%作为首期款;在未付清价款之前,AMC不会办理债权移交手续(购买方仍需借助AMC的名义推动法院审理及执行);在法院同意拍卖核心财产后的一定期限内购买方须付清余下价款,否则属于违约,而一般AMC不会没收投资者的保证金,但会按比例由双方分成执行款。

更多地产、城投平台、施工单位融资、不良资产投资合作事宜,欢迎联系西政财富和西政资本。

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协议管辖法院?

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协议管辖法院?

01

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民辖139号,南昌律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区分公司、万选贵追偿权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原告:南昌律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区分公司。

被告:万选贵。

03

基本案情

原告南昌律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区分公司与被告万选贵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南昌律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律赢重庆渝北分公司)起诉称,2018年7月9日,万选贵通过即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即科金融公司)运营的APP平台,与即科金融公司、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金融公司)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万选贵向晋商金融公司贷款18250元,用于在深圳肤康皮肤病专科门诊部的整形美容消费。还约定,即科金融公司为万选贵和晋商金融公司提供金融居间服务,并为万选贵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万选贵与即科金融公司签订《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约定了还款方式和逾期风险管理费等。晋商金融公司向万选贵发放贷款18250元,万选贵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后即科金融公司代万选贵向晋商金融公司偿还了剩余欠款本息。2019年8月14日,即科金融公司将对万选贵的债权转让给南昌律赢重庆渝北分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万选贵。因万选贵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请求判令万选贵偿还代偿欠款本息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关于债权转让后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晋商金融公司工商登记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街79号茂业中心3层、4层、49层。2020年5月20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2民初530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约定,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有效,对南昌律赢重庆渝北分公司有约束力。本案未起诉前,原告不明确,不能以即科金融公司作为原告确定管辖。南昌律赢重庆渝北分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南昌律赢重庆渝北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受让了即科金融公司对万选贵享有的债权,依据《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万选贵履行债务。在南昌律赢重庆渝北分公司未主张受让案涉权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情形下,案涉《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关于“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对南昌律赢重庆渝北分公司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即科金融公司与万选贵签订的《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关于“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其中,《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签订时,“原告”虽无法具体确定,但能够明确的是,此处的“原告”应为合同签订主体即科金融公司、万选贵。南昌律赢重庆渝北分公司作为即科金融公司对万选贵债权的受让人,起诉的实质是行使即科金融公司对万选贵的请求权,因即科金融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法商之家


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法院

《投资仲裁规则》全文 投资争议仲裁

工伤 仲裁 错误,工伤仲裁错误强制执行法院会撤销强制执行吗

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法院)

劳动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劳动仲裁裁决执行法院级别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收一家公司 如何确认债权债务(收购公司债权)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9129.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6月27日星期二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