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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
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而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离婚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4个问题:
1.抚养费的数额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补贴等。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确定。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通常,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农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对于父母抚养费的给付截止到什么时间?是到孩子18岁成人为止,还是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独立生活的界限如何掌握?等问题,民法典没有作硬性规定,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类似条款,实践中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外理。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家长必须为未成年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负有责任,至于九年义务教育以后的教育,父母就没有必然的义务支付学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护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还曾规定:(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一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是尚在校就读的;三是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4.抚养费的变更
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的当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者的经济能力而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的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原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此民法典第1085条第二款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司法实践中,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此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需要说明的是,免除抚养费,只是就抚养费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权利。变更抚养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
成年子女在读期间抚养费问题认定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案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内容摘要
高等教育普及的大背景下,司法理论及实践认为,成年在读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即父母对成年在读子女不具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实际上,成年在读子女虽已成年,却并未独立生活,缺少父母扶持将面临现实困境。应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独立能力、社会救助水平、子女在读地区消费水平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确定成年子女在读期间的抚养费。本案充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衡各方利益作出不予支持判决,同时强化释法明理,不仅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树立优良家风,而且有益于培养青年独立自主能力,弘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传统美德。
裁判要旨
成年在读子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应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但应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独立能力、社会救助水平、子女在读地区消费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成年子女在读期间的抚养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甲诉称,其与李某乙是父女关系。2012年12月31日,李某甲的母亲李某丙与父亲李某乙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李某甲随母亲李某丙生活,因母亲李某丙无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所以离婚协议约定李某甲的一切费用由父亲李某乙负担。2019年9月1日开始至今,李某乙未再支付李某甲的生活及学习费用,李某丙目前连自身生活都难以维持,再加上李某甲现正值上学,仅靠其一个人无法负担李某甲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故李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某乙支付李某甲高中三年抚养费36,000元(每月1 000元),高三下学期学费830元,大学四年学费40,000元(每年10 000元),大学四年生活费72 000元(每月生活费1 500元,48个月),以上合计148 830元,直到李某甲经济能力独立为止;2.诉讼费由李某乙承担。
李某乙辩称,其与李某丙离婚后,李某丙不在南昌,实际看护照顾李某甲生活学习的是李某乙及其父母,其间李某甲的各项费用均由李某乙承担。2020年11月,李某甲搬到学校住宿,但李某甲的部分学习费用依然是李某乙支付,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甲已年满18周岁且已读大学,要求支付大学学费和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李某乙不再有义务支付李某甲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乙、李某丙系李某甲的父母,二人于2003年4月17日生育女儿李某甲。2012年12月31日,因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李某甲(女)9岁,归李某丙抚养;李某丁(男)7岁,归李某乙抚养;两个小孩的所有费用由男方承担。离婚后,李某乙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负担了李某甲大部分生活学习费用至李某甲高中毕业且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未再支付过李某甲生活学习费用。李某甲母亲李某丙支付了李某甲高中期间部分生活学习费用,并在李某甲考上南昌航空大学后支付了李某甲大一学杂费及其他生活费用。李某乙离婚后又另行重组家庭并生育一幼子,目前李某乙在南昌经营一家门锁店生意。现李某甲办理了国家无息助学贷款。
裁判结果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赣1030民初***号民事判决:一、李某乙给付李某甲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每月750元,限于每月10日前付清,从2021年9月开始支付至李某甲大学毕业时止;二、李某乙给付李某甲大学四年期间学费每年6 000元,分别于每年9月10日前付清,从2021年支付至2024年;三、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赣10民终***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21)赣1030民初***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八周岁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乙不再有给付李某甲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正确。就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习惯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是愿意培养子女进入高等学府,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从道德层面来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也应对尚在就读高等教育,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让孩子完成学业。但正如前款法律规定,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在本案中,李某乙将李某甲抚养至接受高等教育,还有两子需要抚养,其中幼子不足一周岁,在李某乙提出其已不具有负担能力,且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乙具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还要求李某乙承担李某甲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不是当代青年独立自强的应有之义。且李某甲目前已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能够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不足,该贷款系无息贷款,可以在毕业后分期偿还。在国家、学校有各种政策资助贫困学生的情况下,李某甲完全可以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获得生活费,这也有利于培养当代青年人的独立自主能力,符合中华民族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传统美德,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审判决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建立父母子女之间浓厚亲情维系以及树立优良和谐家风是正确的,但忽视李某乙的负担能力和李某甲的实际情况,判决李某乙给付李某甲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错误,应予以纠正。
案例注解
虽然成年在读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支付成年子女在读期间抚养费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但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是否应当判决父母支付成年子女在读期间抚养费?如何支持才能充分体现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一、二审均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入,但是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笔者深入思考,从以下方面开展分析。
一、 实践争议:成年子女在读期间抚养费判定之争
对于父母是否应当支付成年子女在读期间抚养费,本案一、二审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原告已成年,不属于《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情形,被告已不再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原告尚在大学就读,因需完成全日制学业,无法通过工作获得经济来源以维持自己正常生活并完成学业,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具备一定的负担能力,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告应对原告大学就读期间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帮助。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已满18周岁,虽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但不属于《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支付成年子女在读期间抚养费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还有两子需要抚养,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具有负担能力,且原告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可以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获得生活费,不仅有利于培养当代青年人的独立自主能力,也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 追本溯源:对抚养费出发点的探析
1.涉及成年子女在读期间抚养费问题的立法演进
成年子女抚养费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仅限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先后有多项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规范。一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法于2020年失效)第12条规定了一个前提:“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三种情形,即:(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该规定并未对在校就读期间的学历教育范围作出区分,成年子女只要在校就读,就可以依据该条款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二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基本采纳了上述意见,但对学历教育范围作出区分,考虑到进入大学后,绝大多数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三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沿用了该规定,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学历限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
2.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社会根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就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习惯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是愿意培养子女进入高等学府,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古有孟母三迁、断机教子,颜氏“父母之为子,则为之计深远”,民间有谚语“养儿一百岁,常忧九十九”,都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从道德层面来讲,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应对尚在就读高等教育,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帮助孩子完成学业。
综观家庭功能、婚姻法规定,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责任主要出发点是以亲权为基础的父母对子女的天然责任,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是基于其对子女的亲权产生的一种延展。亲权基于生育关系或拟制亲子关系产生,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和本质上的身份性。虽然亲权消灭一般以子女成年、拟制亲子关系终止等为法定要件,但年满18周岁的子女在读期间虽已成年,尚处在未完全独立生活的状态,基于亲权的延伸,父母有责任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其他的必要费用。
三、 困境解读:现实需要与法律规范的冲突
1. 成年子女在读期间抚养费的现实需要
大学费用支出方面,以2020年数据进行分析,据《2020中国大学生消费行为调查研究报告》显示,被调查的来自全国100多所院校的15860名大学生,65%左右人群每月可支配生活费集中在1001-2000元区间,月平均可支配生活费约1954元,其中饮食、学习、生活用品等生活必须约占50%,即大致1000元。大学期间另一项重要支出是学费和住宿费。2021年,大部分普通类专业学费基本为5000~6000元/年,大部分公办院校住宿费多为1000~2000元/年。
大学生收入方面,与《2016年大学生消费理财报告》相似,大学生的主要经济来源依然是父母(家人),其他主要来源也同样是奖助学金及补贴、校外兼职或勤工俭学,大体分布不变。
图 2020年大学生主要经济来源
2021年,烟台地区人均工资性收入23804元,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万元,均显著高于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9629元和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100元,故以2021年烟台地区学生兼职收入情况为蓝本进行分析较为合适。山东工商学院2021年对烟台高校学生兼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即使取较高值,按照600元/月计算兼职收入,在读大学生的兼职收入也仍低于校果研究院分析的月平均必须生活费。由此可见,成年子女在读期间为解决饮食、学习、生活用品等生活必须,仅靠兼职收入是难以支撑其完成学业的。
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20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 显示,2020年资助普通高等教育学生3 678.22万人次,资助金额1243.79亿元,计算可得资助金约282元/月。
综合上述成年子女在读期间的兼职收入、国家社会救助金额等收入情况,以及大学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支出情况,除非成年子女在读期间获得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大部分的社会救助,并积极进行勤工助学,大多数人在缺乏父母抚养支撑的情况下完成学业将面临巨大压力。
2.现有法律规定的限缩性限制
对比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逐渐缩小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围,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限定为高中及以下学历或因身体缺陷问题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在大学及大学以上高校在读的成年子女完全被排除在法定被抚养对象范围之外。也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成年子女的抚养已经不属于法定义务,也不会因此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现实需要与法律规范产生了一定的冲突。
四、由本案引发的思考:成年在读子女抚养费问题延展
法律存在的全部意义和终极目的在于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我国成年在读子女生存、发展客观上面临着费用不足的实际问题,现有法律显然又将其排除在父母法定抚养义务之外,是以出现了司法实践中的成年子女在读期间抚养费判定之争。由本案延展思考,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很好解决这一司法争议。
1.以时代需要为突破,推进成年在读子女抚养费路径构建的适时性
时代越是向前,知识和人才的重要性就愈发凸显,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就愈发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深刻强调:“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高中毕业后进入大学生活或者是继续专科等高校的教育已经是现在社会的主要选择,据《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54.4%,并持续保持增长势态。这一部分在读高校生的年龄虽多数已超18周岁,但大多缺乏社会经验,在经济上主要依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他收入非常有限,并且多是全日制高等教育,没有太多的时间进行兼职活动。重视教育工作和高等教育发展,积极探索法治服务教育高质量发展途径,保障成年在读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是司法工作应有之义。
2.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确保成年在读子女抚养费路径构建的实效性
(1)从“不能独立生活”实际出发,推进对受教育权保护。上文已经从成年在读子女的兼职收入、国家社会救助金额等学生收入情况,以及大学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学生支出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救助水平和兼职情况难以维持大学生高等教育期间生活、学习必须。在教育费、生活费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大多数成年在校大学生很难全凭自身实力“独立生活”。因此,成年在读子女实际上处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客观现实中,父母对成年子女高等教育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给予支持帮助非常必需。
(2)从“父母给付能力”现实出发,提高司法可行性。我国1993年构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制度以来,就坚持以“父母有给付能力”为前提。德国学者拉赫曼认为“权利人之需要与抚养义务人之经济能力及身份为妥当者,甚至大学教育亦不除外”。美国法律规定“在确定家长为子女支付的费用和具体的支付时间时,法庭在对家长作出强制性义务规定时必须考虑以下相关事实,包括:1.子女所需费用;2.父母的生活水平和环境;3.有关的父母经济情况;4.父母的收入能力;5.子女接受教育时所需费用,其中包括高等教育;6.子女的年龄;7.子女的经济来源和收入能力;8.父母对其他人的抚养责任;9.监护人对子女的抚养贡献。” 对成年在读子女抚养费用的支持,必须充分考虑父母的给付能力。
3.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切入,强化成年在读子女抚养费路径构建的科学性
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在读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受社会广泛关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成年在读子女权益保护,司法才能真正为人们所信仰、所尊重、所遵守,司法才能坚定鲜明立场、坚守价值导向、坚持正确方向,进一步筑牢家庭和谐、人民团结、艰苦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综上,以本案为例,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独立能力、社会救助水平、子女在读地区消费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成年子女在读期间的抚养费,有利于推进司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
揭婷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王琳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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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别两宽,但孩子却是彼此永远割不断的纽带。伴随未成年子女成长,抚养费成为了离异家庭中双方难以避免的问题。但大多市民对此还存在很多认识误区。
9 月 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一起近日审理的案件,告诉大家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应该怎么给?
蒋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婚生子蒋小某出生。2011年5月,蒋某与刘某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蒋小某的抚养权归蒋某,刘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直至蒋小某18周岁时止。2020年12月,蒋小某不幸摔伤,住院花费6万余元。2021年9月,蒋小某参加课外培训,费用2万元。
2021年10月,蒋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给付蒋小某自2016年9月份以来拖欠的抚养费、蒋小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课外培训费,并请求自2021年9月起,提高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
庭审中,刘某称,因蒋某拒绝其探望子女,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刘某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无力承担高额的抚养费,并对蒋小某参加高价课外兴趣培训班的事项提出质疑;刘某已与蒋某约定抚养费数额,对于蒋小某诉请其承担医疗费及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予认可。
上述案例中,蒋某和刘某
在蒋小某的抚养费问题上
都存在一定误区,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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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数额,一经确定不能变更?
据市中院法官张舒介绍,当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
一是增加抚养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可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二是减少抚养费。当负有抚养义务一方出现重大疾病、失业等收入骤减,无力承担原抚养费的,可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但义务方减少抚养费情况消失后,未成年子女仍可另行起诉恢复或者增加抚养费。
本案中,蒋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签订日期为2011年5月,至今已有十余年之久,在此期间,物价、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都发生了变化,每月400元的抚养费显然已不能满足蒋小某的实际生活需要,蒋小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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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抚养费后,可以不再向子女支付其他费用?
张舒称,在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予,首先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考虑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本案中,蒋小某因意外摔伤住院,花费了大额医疗费用,属于因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如蒋某提供了正规医院的诊断记录、医疗费票据等证明材料,法院可以据此判令刘某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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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承担子女日常所有花销?
抚养费的确定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遵循必要原则。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在未成年子女存在大量培训费支出时,需结合子女实际需要、抚养义务方有无事先同意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作综合判断。
本案中,蒋某自述蒋小某参加了多个课外兴趣培训班,培训费2万元。虽然法律鼓励为了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适当让孩子参加课外培训,但培训项目要根据父母的负担能力及孩子的兴趣、实际需要等因素决定,不能为了攀比等,随意选择超出父母经济条件及孩子成长负荷的课外培训。蒋小某参加的培训班价格已明显超出正常求学孩子的平均水平,蒋某未告知刘某并征得其同意或不提出明确反对,刘某在此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用承担此类超常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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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望子女就不给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另一方探望的阻挠,并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履行相关探望子女的裁判文书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若经查实,刘某无特殊事由而拖欠抚养费,则刘某应当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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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冠
来源: 哈尔滨日报
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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