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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却只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怎么认?
结婚之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但是登记在了女方名下。那男方父母的出资款应该如何认定呢?你是不是也遭遇过这样的烦恼呢?今天我恰好看到了一起类似的判例。判决结果真的是一波三折,一审认定,男方父母的出资款是全部赠予给男方个人的。二审认定,再审认定,男方父母的出资款是赠予给男女双方二人的。当然一个案件虽然出现了3个结果,以最后的结果为准。
但是三种观点你更支持哪一种观点呢?欢迎大家评论区留言。我是婚姻家事律师周慧群感谢你的关注!
作者简介:王欣茹,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海事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以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等。
近年来,房价不断上涨,年轻夫妻仅凭自己往往无法负担高房价,很多父母都会在子女购房时给予帮助。但若年轻夫妻的感情破裂离婚时,父母的出资性质认定也成为争议焦点问题。
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男方父母对其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通过案例研究一下。张三(男)和李四(女)都是90后,双方于2016年结婚,结婚时没有买房。结婚一年后,张三父母为儿子和儿媳全款出资购置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张三和李四名下。2022年,张三和李四感情破裂,李四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后购置的商品房,李四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商品房系张三和李四结婚后,男方张三父母为双方购置的,购买时并没有特殊约定,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受张三父母赠与的财产,且该房屋也登记在张三和李四名下,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购买房屋时,张三和李四双方与张三的父母之间未签订任何协议,张三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父母的出资是对其一人的赠与,因此法院判决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结合上述案例,建议:婚后父母帮忙出资购房的,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属于借款还是赠与。若是赠与,还需要约定赠与给谁,是赠与给自己子女还是赠与夫妻双方。若是借款,则需要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国法院网讯(李岳华)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彭某返还刘某车辆变卖款的1/2。
2015年10月,彭某父亲携带现金与彭某姐姐、刘某一同前往车行,购置小型轿车一辆,随后将该车登记在刘某名下。2015年12月,刘某与彭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3月,经华容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该离婚案判决后,刘某将该车辆交付给彭某父亲,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22年春节前,彭某将该车以26000元价格出卖给他人。因涉案车辆在起诉离婚时,二人未将该车辆列入待分割财产,故法院未予处理后,刘某以该车属于个人财产为由,将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将该车辆予以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父亲在彭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前,与刘某共同前往车行,全额出资购置小型轿车,并将该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虽无书面或口头的赠与约定,但考虑到刘某与彭某即将组成新的家庭,彭某父亲为减轻刘某、彭某的家庭负担,而全额出资购置车辆,该行为具有明确赠与彭某及刘某的意思表示,而无明确赠与刘某一方的意思表示,小型轿车应认定为彭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该轿车属于将减损价值的动产,处置后,车辆共有人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彭某将变卖车辆取得的价款的一半,即13000元返还给刘某。彭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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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婚姻法三十九条 婚姻法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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