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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古代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寓意喜庆的物品构成的"彩礼"。然而,随着物质生活条件不断变好,在某些地域、某些家庭,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为促成婚姻都会给予对方彩礼,但一旦出现悔婚、离婚等情形,彩礼应如何处理?能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呢?
【案件详情】
今年2月,小萍(化名)与小宇(化名)两人经媒人介绍相识,在经过1个月的短暂接触后,双方便登记结婚,登记当天,小宇家给了小萍18万余元彩礼。
结婚后,小萍觉得小宇没有主见,所有事务都听从父母安排,双方感情不合,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于是结婚仅6天,小萍便向小宇提出离婚。经亲朋好友劝解,小萍仍坚持要离婚。小宇见小萍的态度十分坚决,两人继续在一起基本无望,便同意与小萍离婚。但两人却就彩礼问题起了争执。
小宇认为,之所以支付彩礼并非是自愿的,而是迫于地方传统和习俗压力,且其家庭条件并不算好,给予小萍的彩礼中有15万元是其父亲向银行贷款获得的,加之结婚时间较短,如今小萍主动提出离婚应当将彩礼悉数返还。
而小萍则认为彩礼给付是地方传统习俗,并非是其主动要求小宇一方给付的,属于小宇家的主动赠与。自己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小宇的性格和身体因素造成的,过错在小宇方。自己头婚变成这样对自己打击也很大,让其全额退还彩礼,于情于理不合。
因两人对离婚及彩礼返还的相关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萍向绥宁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处理结果】
最终,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双方一致协议: 一、小萍和小宇离婚;二、小萍一次性退还小宇彩礼14万元及戒指一枚(已兑现)。
【法官说法】
支付彩礼只是一种地方传统习俗,并非缔结婚姻的法定条件,假如强令对方支付彩礼才能结婚,则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在实务中自愿给付的彩礼一般认定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在发生纠纷后,给付方要求退还一般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也对以下几种情形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适用上述条文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实际情况及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给付方式、彩礼用途等具体情形,根据公平原则,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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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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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在现代,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多会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的,也发生彩礼问题要求返还的情形。
01
民法典关于彩礼的退还规定是怎样的?
新的《民法典》已经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已经废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一般以结婚为目索要的彩礼,是不予退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的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紧止靠婚姻索取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02
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该注意什么?
1、“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2、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3、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结婚后就得发生实质的关系,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会把这部分的情况考虑进去,考虑到实质意义上的结婚,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外,仍需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如果一方为了骗取彩礼而与另一方办理结婚登记,虽双方登记后,偶尔在一起生活,但不能认定构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
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结婚时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在两人的关系终止时,男方会向女方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但是退还彩礼的事不是那么容易的,我国在退还彩礼的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符合其情形才可以返还。
03
小夫妻“闪婚闪离” 法院调解后返还彩礼
苏州张家港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调解一起“闪婚闪离”彩礼返还案。
2021年3月,黄某、陆某经人介绍相识,5月订婚,并在“5·20”当天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同年9月按照农村风俗办理婚宴,婚宴当晚双方发生矛盾,过了几天,陆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之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返还礼金15万余元,陆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本案中,黄某和陆某相识两个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律要件。经法院调解,由陆某一次性返还黄某彩礼9万元。
笔者认为,当今社会,“闪婚闪离”现象在年轻人群体中屡有发生,容易引发彩礼返还纠纷。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以及夫妻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其法律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三种情形。当然,具体到个案,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返还的比例和金额。
回答私信:结婚5天吵架闹离婚彩礼用返还吗?
婚后什么情况应该返还彩礼?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的时间长短与是否可以退还彩礼是没有关系的。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况有3种:
·1.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剩下的两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
·那么后两种情况,必须要以离婚为前提。
所以结婚5天就离婚,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法官很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全部或者适当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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